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单位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第十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承办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一)承办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
分中心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财政、统计、房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的单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缴所欠部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
(二)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四)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清理完毕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四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凭合法有效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各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统一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五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单位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保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8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困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居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每年11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每年12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严格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该扣分的要扣分,扣完该项分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