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3:09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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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

王瑜


作者在第四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北京)高峰论坛的演讲,根据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速记整理。
前言
先给大家卖弄一下文采念一首古诗:“有美人兮,见之不忘;一日不见兮,思之如狂……,凤飞翩翩兮,四海求凰。”这是司马相如见刚死了丈夫的卓文君时弹奏的“凤求凰”。高校科研成果可以说是“凰”,也就是现代所称的倩女,企业是“凤”是俊男,所谓的合作,说得通俗一点就是“结婚”。司马相如时代是凤求凰,现在时代变了,凤不再四海求凰了,倩女变剩女,高校科研成果也成了问题,今天大家坐这个会场就是为了讨论这个问题。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两部分内容:一、“丰产”为何不能“丰收”。二、如何促成学企的“婚配”。
一、“丰产”为何不能“丰收”
对于专利,我个人有一些跟主流观点不太相同的看法,第一个观点说我们国家很缺乏专利,是不是缺呢?我们了看一组数据,截止到今年11月底,我国2010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万件,已经在世界上排第一位了,我们国家年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我们还缺不缺专利呢?第二个观点说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比例非常低,我在不同媒介或者不同场合听到不同比例,有的人说我们国家70%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人说90%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我考证很久也不知道这个比例是怎么来的。我们国家有多少家企业呢?2008年国家工商局对外公布了一个数据,我们国家企业一千万家左右,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个数据,我们国家2008年只有4万多家企业申请了专利,申请比例是百分之零点四,这个比例是不是非常低?我们跟美国比比,美国是世界上头号高新技术产地,我们国家企业一千万家,2010年申请量100多万件,美国企业有2500万家,我们国家企业不到美国的一半,那么美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比例最多只有我们一半,低于千分之零点二五,我们以前的那些看法是有误解的。
有一个问题企业为什么要有专利呢?很多企业是没有必要有专利的,这个问题不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
我小时候学过一篇文章叫多收三五斗,丰产了,农民收入提高了没有呢?在叶圣陶那个时代没有,现在也没有,现在虽然大蒜价格很高了,但是种大蒜农民的收入并没有提高。丰产为什么不能丰收呢?我们专利产量已经很高了,我们为什么还在挣代工费呢?为何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大发高新技术财呢?这个问题大家深入考虑吧。
高校现状,高校的科研机构是高新技术的生产基地,产量更高,据我了解,有不少高校专利已经超过千件,但是有多少高校因为这些专利而发大财呢?我发现一个很有趣问题,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已经被严重异化,知识产权异化成专利了,大家都不谈商标,不谈商业秘密,也不谈著作权了,这个问题也不是今天讨论的,这只是我做研究发现的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今年9月份我去××大学讲课,接待我的是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工作人员,我问你们××大学有多少专利?他说应该过千了;我说你们一年能够收益多少?有多少转化了呢?他说大概有好几百万,我说转化的一单最大有多少呢?他说大概有几十万。××大学这种学校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以前曾经被排名为中国前十名的高校,占了省城的半壁江山,十几万人,这么大的学校、这么高的专利产量,却只获得区区几百万收益。
丰产为何不能丰收?很多人会说质量不高,垃圾专利滥竽充数,江苏省2009年专利申请量据说有17万件,光苏州市专利申请量一年是6万多件,专利代理机构在北京云集,最大的代理机构都是在北京,挣钱最多的代理机构也在北京,但是代理量最大的代理机构在哪里呢?大家可能不可以想象,是在苏州,一家企业年代理量一万六千多件,其中有一万两千件是外观专利。一般认为外观专利是垃圾专利,恐怕不是这么回事儿,有时候外观专利比发明专利更值钱,要看你怎么用,其实并不是质量不高,当然也有质量不高的原因,我们国家高校有时候技术水平相当高,大家可以很自豪的看到代表高技术的电脑超级计算谁排第一呢?中国人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国防科技大学研制的中国首台千万亿次超级计算及获得全球性能桂冠,我们国家专利质量并不都是很差的。
现在很多“剩女”,30多岁了,快40岁了,如果还没有嫁大家第一句话要说是不要条件太高。专利大概遵循这么一个规律,随着时间的递延价值在递减,跟商标不一样,商标要打造百年品牌,越老越值钱,专利就不是这样了,“倩女”变“剩女”了,最后只能把一堆专利证书锁在抽屉里,或者摆橱柜里供人参观。北京工业大学某教授有一个专利组合,专利组合是抽水马桶上的专利,共有七个专利,解决一个问题,让抽水马桶尽量的节水,我们国家抽水马桶很多是12升的,国家标准是9升,教授说我能做到3升,现在很好的外资企业也只能做到4.5升,北京严重缺水,教授的马桶每年至少可以节省出好几个昆明湖。教授是很诚恳的,不是在吹牛,教授通过物理方式解决节水的问题,简便易行,造价低廉。刘教授这个专利还在手上,是不是眼界太高了?一点也不高,他说王律师,你帮我卖了吧,免费也行,我要为人类做点贡献。但是免费就有人要吗?我给很多大企业发了邮件,我说刘教授实在心肠太好了,免费给你们使用,还提供技术指导,付点车费就行,发出去的邮件都石沉大海,没有一个愿意企业愿意回,问题在哪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深入介绍了。
丰产为什么不能丰收?我个人认为关键问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与运用,很多人大学毕业以后不上班,“宅”在家里,我听说南京有个小伙子大学毕业以后在家里“宅”了15年,今年38岁了,什么也不干,肯定要“剩”下了。高新技术成果“宅”在高校时候是要被剩下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与运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最早时候是保护保护保护,一直谈保护,我们的政府要干的事情是打击打击打击打击。我们国家有多好的保护?甚至有武警战士拿着枪帮你打击。现在对保护已经淡化了,我对企业做了调研分析,现在企业对保护的需求只占10%,大家对保护已经不是很感兴趣了,有的企业觉得很好笑,为什么要保护呢?有一年跟中国作协开会,1998年互联网刚刚兴起,很多作家的作品被挂在互联网上,有的作家很生气,其中有一个非常有名的作家说:太好了,他们是在帮我推广。我个人有一个观点,可能很多人不认同,适度的侵权对专利和商标是有好处的。后来变了,现在我们提的是创新,我们要创新,通过对企业调研分析,企业要干什么呢?基本上是做创新,做研发、做检索、做分析。关键的问题被忽略了,刚才马司长对知识产权有不同的解释,其实我也有一个不同的解释,我把知识产权分成三段:“知识”是创新,“产”是财产,“权”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在座的也许有企业的人,财产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你们有一辆宝马汽车,是摆在公司里做样子给别人参观,还是老板到处开着见客户,我相信没有哪个企业会把宝马汽车摆橱窗里供人参观。创新是基础,运用才是核心,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运用要替代创新的时间恐怕还有好几年,因而这个事情恐怕还有点难度,很多专利恐怕还要继续“宅”在高校。
从宏观政策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转化没有“婚介”,在古代结婚有几个条件,父母之命,要听父母的,这还不够,还要有媒妁之言,必须有媒婆,没有媒婆也得找一个媒婆,即便是现在男孩子、女孩子自由恋爱了,结婚时候一定要有群众演员,这个演员角色就是媒婆。我们技术交易市场非常不活跃,因为没有“婚介”,没有“媒婆”,缺乏技术经纪人。“媒婆”有多厉害呢,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从前有一个媒婆到一个男的家里说有个女孩子非常棒,但是也有毛病,就是嘴不好,男家想嘴不好没关系,以后多加管教就行,媒婆又跑到女的家里说这个男的很棒,不过也有点问题,什么问题呢?眼下欠缺点,女家觉得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以后会发家致富的,也同意了。结果结婚那天男的掀开女士盖头一看怎么是个三瓣嘴,女的看男的更吃惊,竟然是没鼻子。这个媒婆多厉害,这样的人都可以撮合在一起。如果有这样的媒婆,高校的科研技术转化就不用担心了。
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原因,技术自身的原因,技术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大部分技术是改进、改造,95%专利只是改进而已,属于重大发现的专利技术其实只占0.4%,这些专利是有问题的,不要以为很先进,移动通讯这个重大发现是中国人发现的,1958年上海电子信息研究所发明了移动通信理论,但是那时候没有卖出钱来。我接触过很多科研人员,发现他们的技术是有问题的,就是过于先进,离产品化道路很长。技术创新本身也有一些理论在里面,这个问题我们在其他场合在探讨。
二、如何促成学企的“婚配”
合作的问题,首先是环境的改变,刚才前几位嘉宾谈到了制度问题,多年前我听说清华大学五个专利抵一篇论文。我在江湖上听到一个故事,上海某大学教授的技术被一个老外看中了,准备出价一千万,最后快签约时候老外提一句话,说教授,把专利证给我看看,教授说:“啊,不好意思,我没有申请专利”,老外扭头就走,高兴坏了,天上掉馅饼,一千万不用花了,教授失去了做富翁的机会。中国技术交易所的来头非常大,而且跟我单位是邻居,只差一道门,我们经常串门,据说交易数量是两位数。我国也有技术经纪人制度,工商局和经纪人协会有技术经纪人组织了认证考试,但是各个省技术经纪人几乎是零,形同虚设。高校的政策也在制约合作的“婚配”,大学设立了多个部门管技术及转化,父母同意还不行,姑姑要同意,舅舅也要同意,征求这么多人的意见,结果只能嫁不出去了。美国硅谷之前有128公路,相当于硅谷,拿到中国可以理解为高新技术开发区,128公路由麻省理工大学支撑起来的,美国硅谷斯坦福大学支撑起来的,为什么中关村高校林立,我们就不能支撑一个中关村硅谷来呢?中关村对外印象可不是很好。
我们没办法立刻改变制度,宏观东西也很难去改变,怎么办?我们高校的技术成果不想剩在家里怎么办?自主吧,像芙蓉姐姐学习,芙蓉姐姐其实很简单,无非想找个老公嫁了而已,她采取了很多办法,大胆地走出去,芙蓉姐姐也不是那么美丽,身材不是太诱人。如果对应着专利来看,顶多是一级专利,简单改造的专利而已,价值不高,但是芙蓉姐姐主动出击,勇敢的去美国电视台应聘,结果被认为有独立思想,我们为什么不能像芙蓉姐姐那样走出去?
据说芙蓉姐姐现在还没有嫁出去,为什么?技术转化也有技术问题。我来问问大家假设有个做烧饼的专利是卖给武大郎还是卖给武二郎?武大郎个体户,不认识两个人,就一个小孩子跟他不错,经济条件不太好,经济运作能力肯定很差,只会走街串巷去推销烧饼;武松是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局长,比李刚还牛,李刚才是副局长,武二郎公安局长,交际甚广,经济状况很好,运作能力也很强。假如你是高校,你卖给谁?没有人卖给武大郎。为什么芙蓉姐姐现在还没有嫁出去?找错人了,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论指导,好像芙蓉姐姐文化水准不太高,据说她在南昌发表的一些演讲因为水准太低引起很多人的不满。如何转化技术,这里面有一个理论,叫做“优势理论”,包括所有权、区位、内部化根据优势高校有技术成果应当找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并且在原材料、市场销售等有优势的企业。对应上面的一个假设,烧饼专利应当卖给武大郎而不是武二郎。像芙蓉姐姐是二婚,不能到处去找未婚的小伙子,最好的选择是找离异的男士。时间关系优势理论不能展开讨论。
最后送给大家一朵玫瑰花,祝愿大家心情愉快、生活美满、家庭和谐!祝愿各高校的技术成果能顺利的与企业达成“婚配”,“结婚”那天我再送上一束玫瑰,谢谢大家!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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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56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91号)收悉。关于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从事准备性、服务性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1997]002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4月20日印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条 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 总体规划经修改完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整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送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就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综合部联联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第十四条 建设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部联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总体布局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部联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向部联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书面函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点保护区、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其它地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报建设部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规划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以及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