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何帅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9:52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也称土地储备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成片开发等,目前尚无统一的学理定义,各地具体政策与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也不同。归纳而言,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开发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进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达到土地出让条件的行为。相对而言,通常将土地出让后进行的房地产建设称为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这一概念是在北京市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正式出现的。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土地储备开发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

二、各地关于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各地方政府均有自己的规定,各有特色。下面就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省、市的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1、北京市
北京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规主要有:《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北京市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流程示意图》等。北京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为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两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并存。开发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与一级开发:政府委托管理,即开发商受托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按照规定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政府委托开发,即开发商受托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包括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发商利润率不高于预计开发成本的8%。2009年之后,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主导型,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机会越来越少,逐渐淡出。
2、上海市
上海是最先试水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政府。与北京模式不同,上海主要是由政府授权直属的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开发企业隶属于政府,代表土地储备中心行使土地储备职能。 上海的相关法规有《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等。
3、重庆市
重庆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是重庆市政府,代表市政府实施一级开发的机构是几个国有控股企业。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开发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开发资金专户。
4、成都市
成都市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是《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规定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实施成片整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其次,强调市政府对储备土地的统一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
第三,引入竞争机制。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或挂牌方式确定投资商。
第四,采取土地收益梯度分成方式。保证土地成交价格越高、政府收益越大的动态收益分配机制。
5、海南省
海南的土地一级开发特点是:资源丰富,竞争者较少,政策优惠。2006年海南省出台的《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指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余下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市、县政府所得不得低于30%的比例,确定市、县政府与主开发商的分成比例。”海南土地一级开发商最高可以得到70%的利润,与其他地区相比,这一政策非常具有吸引力。但2010年春节前后,海南房地产被热炒飙升,估计近期海南国土部门会出台相关政策,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可能也会逐渐发展为政府主导的模式。

三、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项目合法性问题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商来说,在投资开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否合法。由于目前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且各地地方政府操作也比较乱,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若项目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给开发商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应重视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开发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急于进行城市建设,甚至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没有编制和批准的情况下,就委托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这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很大,若将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计划得不到批准,地方政府又无力偿还开发商已发生开发的成本,开发商将面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2)立项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核项目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立项、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省级政府批准但只有地方县级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批文的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形,开发商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3)其他相关项目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还应认真审核其他项目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控制性规划文件是否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文件合法性等。另外,开发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注意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约程序问题
综合分析各地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大多规定政府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商。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并未严格遵守招标确定开发商的程序,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则须注意签约程序的合法性,以防上级政府以未通过合法程序而不认可开发商的一级开发主体地位。就此问题,即使地方政府已就一级开发事宜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也应建议地方政府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形式签约。当然,由于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规定并非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即使不通过招标形式通常也并不会因此导致一级开发合同无效。

3、开发商应把握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的要点
开发商签订一份内容完善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能够有效防范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比如拆迁难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土地出让价格风险等。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承担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目前国情下很难自主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要求在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方面承担,开发商只负责承担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承担费用:政府包干和据实支出。政府包干,即开发商与政府约定一个包干费用,由政府包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据实支出,即开发商根据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逐步据实支出费用。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费用承担方式。
(2)约定分期分块滚动开发、减轻资金压力
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周期长、利润率低,因此,若想减轻资金压力,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分块滚动开发的方式,即将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根据规划情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地块,按照优先顺序分期先后投资开发各区域地块,成熟一块、出让一块,出让后收回成本和收益再投入下一区域地块,这样滚动开发可有效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降低投资风险。
(3)约定政策变化时由政府承担责任
政策变化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是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国家或上级政府对项目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或被撤。对于该等风险,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承担政策变化风险。但须注意的是,在约定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方式时,若项目重大调整或被撤时尚无土地出让收入,则存在开发商投资回报落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须明确约定政策变化时开发商收回资金和收益的方式。
(4)约定土地开发成本的组成
土地开发成本是土地一级开发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开发商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出的所有费用均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须注意的是,开发商计入的成本最终须经政府审核确认,若开发商的某项支出政府审核后不认可,且也未在合同中列明,开发商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同时,在合同中列明土地开发成本有利于开发商预估和控制项目投资总额,也可使开发商有理由拒绝投入政府要求承担的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开发商须根据各地规定灵活掌握。比如,对于融资成本(贷款利息)各地约定就不一致,北京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土地开发成本包含贷款利息,而成都相关规定中就明确约定不能将融资成本(利息)作为开发成本。
(5)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对开发商来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情况下,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如下几种:
A.固定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开发成本×固定收益率。也可约定每年固定收益率,按每年投入的开发成本计算投资收益。相对下述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而言,开发商采用固定收益率方式,资金及收益收回的安全性较高,可有效规避土地出让价格风险,但通常收益率不会太高。
B.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开发商分配比例。相对于固定收益方式而言,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中开发商收益比例通常较高,而且关键是有利于开发商受让开发项目中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二级开发。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为了便于二级拿地,采取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可使一级开发商在土地出让竞价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为土地出让价格中含有一级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可分取的收益,土地出让价格越高一级开发商可分取的收益也越多。但采取该种方式,开发商须注意防范土地出让价格风险,有必要约定出让价格低于开发成本时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
C.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方式具有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开发商既保证了固定收益,又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政府通常会相应调低固定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比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今年3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了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了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的有关教学文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我们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传达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章程》的规定,研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请各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这两个《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制定有关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等项工作。修订理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如何进行由各校自行决定。
附件:一、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
意见
三、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一、高等理科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
高等理科本科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科学素养,受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初步训练的数学和自然科学专门人才。
理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可以到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二、高等理科本科生的基本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走与工农群众、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2.基本业务规格分为“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这两种规格的理科人才,都应具有理论和实验基础扎实、科学素养好、知识面比较宽和勇于创新、适应性强的共同特点,但在基础理论深度、广度及知识、能力结构以及培养方式方面各有侧重。
基础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和应用性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应用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对相关的生产技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受到应用方法和技能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从事实际应用工作的心理准备,具有较强的运算、测试、分析等技能;对本学科的新发展及其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科技管理和分析解决一般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体育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的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三、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原则
理科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理科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和理科本科教学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它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高等理科本科各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和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是:
1.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遵循高等理科教育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合格标准,使培养目标得以具体化。贯彻高等理科教育要“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基础学科类专业一般应定出对“基础性”和“应用性”理科人才进行分流培养的基本业务规格;应用理科和技术学科类专业主要按照“应用性”理科人才的要求定出基本业务规格。合格标准要与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标准相一致。
3.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确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具有一定弹性的课程结构。确定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目的、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科学研究等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积极吸取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借鉴国内外教学经验。
对少数只有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其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有关学校按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备案。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修订教学计划是落实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在学校。在理科本科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审定颁布后,各校应按照新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次修订教学计划,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入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贯彻“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培养“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关系。
基础学科类专业,有些要在同一专业内培养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人才,一般可实行“前期”加强共同的学科基础,“后期”按两种规格的不同要求分流培养的方法,加大教学计划的弹性。培养“基础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继续加强基础训练,并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相衔接;培养“应用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加强应用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应用理科和技术科学类专业,主要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要在基础课教学阶段,早期渗入应用意识,开设具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并注意加强应用性课程和应用训练。
单独设班培养“基础性”人才的专业,要制订特殊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不论哪类专业,都要注意在贯彻加强基础的同时,防止理论过深、知识面过窄的倾向,努力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增强人才的适应性。
教学计划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环节、选课规定、成绩考核、学位授予等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修订出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在2500~2800学时以内,五年制一般在3100~3400学时以内,平均课内周学时一般为18~22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劳动及假期等,国家教委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一般专业可安排3至6周,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地学和海洋类有关专业应适当增加。科学研究训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可安排10至14周。

附:关于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步骤
高等理科本科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工作分两批进行,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完成。制定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安排如下:
1.1991年3月,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草拟。今年5月底前,由负责草拟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稿,并寄送有关学校征求意见。7月10日前各有关学校应把提出的意见寄回负责草拟学校的教务处。
2.第三季度,由负责草拟学校召集参加草拟学校一起讨论修改,于9月底前提出讨论稿,并印发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第四季度,召开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有关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讨论稿,提出相应的审定稿,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4.1992年初,由国家教委批准发布。
二、格式与内容
1.培养目标
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服务面向两部分内容。
2.基本培养规格
对本专业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标准、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基本方法、基本工具)和基本素质,以及应达到的体育标准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
3.课程结构
制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各类课程的结构框架,明确主要课程名称、参考学时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指明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和教学目的;列出教学基本内容和学生应当掌握或达到的程度,提出相应的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教学环节
本专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科研训练等)的要求。
三、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参加草拟学校分工名单
专业名称 负责草拟学校 参加草拟学校
数学 北京大学 武汉大学、内蒙古大学、暨南大学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吉林大学 中山大学、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
工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数理统计 南开大学 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
物理学 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西北大学、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 浙江大学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圳大学
化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
郑州大学
应用化学 华东化工学院 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植物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动物学 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安徽大学
微生物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生物化学 厦门大学 杭州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云南大学
无线电物理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自然地理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西北大学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中山大学 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天气动力学 南京大学 云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
力学 复旦大学 兰州大学、北京大学

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一、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工作,在各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数、理、化、生、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在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对许多品种进行了修订,并且增加了新的品种,初步形成了系列配套。目前,基础课程教材已有多种版本,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形成了品种较多、质量较高的格局。
2.数、理、化、生、地专业的高年级课程的通用教材品种有了明显增加。大部分专业基础课有了一种通用教材。出版了一批专业课、选修课和少量研究生课程教材。
3.计算机软件、天文学、力学、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等专业程度不同地解决了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其中计算机软件专业已经出齐了主要课程的教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下达时间较晚、规划规模偏大、部分选题未经落实就列入规划,因而造成部分选题规划未能完成。
二、制定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重点提高基础课程教材质量,积极组织应用性教材,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具体任务是:
1.有重点地修订理科本科基础课程教材。根据正在制定的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各主要基础课都要选择基础较好、质量较高、使用面较广的一至两种教材,下大功夫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使其在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上有较大提高。同时,也要积极扶持一些确有特色、对教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课程教材。要特别注意列选若干本思想性和科学性结合得比较好的,对学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教材,进行试点。
2.继续解决应用性理科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积极组织一批应用性理科教材。近年来,理科毕业生大量流向应用部门,许多高等学校在理科教学改革中开设了一些应用性课程,取得了一些经验。要选择若干使用面较大、理论联系实际较好、有较成熟讲义的选题列入规划,组织出版,促进理科教学改革的深入与推广。
3.有重点地规划出版本科高年级课程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解决通用性较大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以及带有基础性质,并能由此较快地进入学科前沿的选修课、研究生教材列入规划、组织出版。
4.对学科发展较快的计算机科学、信息与电子科学、环境科学等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要注意更新内容,及时修订,适当规划出版部分新教材。
5.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可能,积极规划出版主要课程的各种辅助教材,逐步完善系列配套。
6.配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通用性较大的基础课程中试验声像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制作和出版,为今后的发展取得经验。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教材质量是这一轮教材建设规划的重点。要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经验,加强教材研究,注意吸收教学(教材)研究和改革的成果,优先列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好的选题,使本轮规划的教材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2.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校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品种和数量,留有余地,使规划既适应理科教育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3.要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中、青年作者,注意列选学术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努力钻研教材的中青年教师的选题。理科获奖优秀教材中,不少作者(主编)年事已高,要征求作者的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青年教师协助修订,使这些优秀教材后继有人,不断更新内容,提高质量。
4.对1986至1990年理科教材建设规划未完成的选题,根据这次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可以有选择地列入本轮规划。
四、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工作步骤
1.今年3月,讨论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2.今年第二、三季度,各教材建设组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规划选题意见。高等教育出版社汇总各教材建设组的意见,形成规划草案。
3.今年第四季度,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规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4.1992年初,国家教委正式审批下达本轮教材建设规划。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规划的制定与汇总,承担规划内教材的出版任务,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


从一则民事案例谈拒证推定规则的适用

所谓拒证推定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有直接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是仍有少数案件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而只能使用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对任何诉讼案件都不得以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决。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直接证据的在调解不成时下可以迳行判决;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若干规定》中的证据规则。
笔者前不久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孔某以被告彭某欠款两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向法庭提供了三种证据:一是欠条复印件;二是两位证人(与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当庭证实在诉前曾跟随原告到被告家催过帐,当时被告同意用小麦抵帐,但未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第三种证据是录音资料,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且也承认欠条原件以前已经被他收回,但亦未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而庭审中被告则抗辩称:欠款还清后,原告就把欠条给我,后来被我撕了,我现在不欠原告的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陈述与举证、被告的抗辩理由好像都有道理,似乎无所适从,这时就应该审查双方所举证据,使用拒证推定规则。适用该规则首先要有欠款的基础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欠款是事实,这样基础事实就得到了证明,下一步要看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原件的理由是否正当。通过录音资料可以证实欠条原件在被告的占有、支配之下,他拒不提供的原因是欠条被撕了,但未向法庭提供欠条已撕的证据,假设欠条已撕,被告在仍欠原告钱的情况下把欠条从原告手中取得后故意撕掉的行为就是一种十分不正当的行为,是一种赖帐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理应受到处罚,因此被告拒不提供原件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再次,原告主张的证据内容不利于持有人被告。笔者据此依据《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的拒证推定规则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被告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规定最早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举证的自觉性及主动性,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拒证推定规则作为一种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和局限性,在实践中的个案把握上有一些难度。它是诉讼证明的一种特殊形式,要慎重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切实防止滥用错用。首先从诉讼主体上来讲,拒绝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成为拒证的主体,例如证人拒绝作证就不能成为拒证的主体;其次,案情要具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才能在当事人拒证时考虑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再次,确有证据证明拒证者拒绝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拒证推定规则。二要尽最大可能为拒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拒证方可以对法院的推定事实行使反驳的权利,既可以从基础事实上予以反驳,亦可从推定事实上反驳。最后,为强化假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及尽可能地实现案情真实客观性,法院在适用拒证推定规则时,应对拒证当事人告知拒证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或行使反驳的权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常见的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一、拒不提供其控制下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查询。二、丢失、伪造、篡改、污损其持有或控制下的证据。三、拒绝提供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证据或其它证件的原件。四、拒不提供本人笔迹或故意改变字体书写习惯。五、拒不服从对本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进行法医学鉴定。六、拒不服从对其控制下的物体、场所进行勘验或测量。

       
作 者:刘秋苏 赵立稳
       单 位:江苏丰县人民法院
       邮 编:221700
电 话:0516—421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