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常备图书目录》为第一批,以后各批将陆续下达。
二、第一批书目主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请人民出版社、中国印刷公司、新华书店总店切实做好出版、印刷和征订发行工作。各地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亦应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出版社和发货店加强宣传征订。希望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争取尽快出书陈列,供应读者。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随时报告我署。
附件:1、《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2、《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50卷) 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马列著作选读》(4册) 人民出版社
《资本论》 马克思著 人民出版社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列宁全集》(1-60卷中文第2版) 人民出版社
《列宁选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国家与革命》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选集》(1-4卷1991年第2版)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下册) 人民出版社
《矛盾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实践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
《周恩来选集》 人民出版社
《刘少奇选集》 人民出版社
《朱德选集》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38-1956)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75-1982)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同志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26-1949)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49-1956)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56-1985) 人民出版社
《李先念文选》(1935-1988) 人民出版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
(江泽民同志讲话) 人民出版社
《宋庆龄选集》 人民出版社
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章程》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
历史问题的决议》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21-1949)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1990) 人民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人民出版社
《十法一例汇集》 人民出版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重要文件》 人民出版社
四、中国语文工具书及其它工具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辞海》(1-3册)或(缩印本) 上海辞书出版社
《辞源》(1-4册)或(合订本) 商务印书馆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新华字典》(重排本) 商务印书馆
《汉语大字典》 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新编小学生字典》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世界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新英汉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汉英词典》 北京外语学院英语系编 商务印书馆
《大俄汉词典》 黑龙江大学俄语系词典编辑室编 商务印书馆
《汉俄词典》 上海外国语学院汉俄词典编写组 商务印书馆
《现代日汉大词典》 宋文军主编 姜皖成主编 商务印书馆
附: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满足广大读者最基本的阅读需求,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常备书目,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书刊印刷厂和印刷物资部门执行。
一、常备书目的主要范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思想理论教育读物,中外文学、历史著作,基本的中国语文工具书和其它工具书。
二、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新华书店中心门市部要全部陈列,保证供应;其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华书店的中心门市部要大部陈列,保证供应。自治区首府新华书店应补充相应的民族文版。
三、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要及时作出安排,印刷厂要优先印制,印刷物资部门要保证纸张和其它物资的供应,并保证要有较高的出书质量。
四、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发货店要及时收货、发运,对销售店的添货,要及时、优先办理;承担常备书销售任务的门市部必须认真做好陈列、销售和添货工作,保证常备常销。
五、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和发货店要做好备货工作,社店双方共同储备;常备图书由新华书店包销,进、发实行包销折扣;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但不得搞批发。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有关出版、印刷、发行、物资部门承包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奖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1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登记。
辅导期自辅导机构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
结束。
2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相关规则,允许
发行人在规定的发行方式中选择,作为发
行申请材料的文件之一报送中国证监会。
3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
定包括A股、B股在内的结算银行资格标
准。
4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6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 不再每设专用席位都要求证券交易所报
批准 告,证券交易所新设专用席位类别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 取消。
以外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8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
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9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
免批准 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10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制度性文件备案
11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统的主要设备备案
12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 取消。
非例行重要会议备案
13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
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存管
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继续有效,证监会对存
管银行的监管和处罚的要求继续有效。
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应同时向中国
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向中国银监会
出具相关意见。
14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在设立自营
帐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自营证券
帐户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 证券公司撤销其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
机构撤销审批 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
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
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
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
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
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1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撤销驻华代表处后,应在
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1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备案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19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境外上市公司完成购回股份后十五个工
审批 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董事任免决定的三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
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
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任
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
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不符
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21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基金经理任免决定
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
依法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
定任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
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
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22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司登记事项备案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分公司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3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4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办事处重要事项备案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5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的
契约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 规定执行。
请暂停申购、赎回的审批
2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在事后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7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期货交
易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28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
施细则备案 施细则的,在期货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后
,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29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期货交易所自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
报告中国证监会。
30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 期货交易所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十日
议文件备案 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1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中国证监会不再批设期货经纪公司分
公司。
32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33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下(不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货经纪公司股东备案
34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35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 取消。
人员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36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 持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国证监会
易所、经纪机构核准 公示的境外期货交易所,选择公示的
交易所的清算会员或清算所的会员
作为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境外期
货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7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业务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备案
3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的有关规定办理。
39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
、大纲、报考条件核准 定的,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期货业
协会改正。
40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取消。
许可证审批
41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
所变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事务所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检查。
4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金融类上市公司
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的年报追踪其境外审计机构的执业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