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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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日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一、 为了加强对苏州河沿河驳岸和防洪墙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 苏州河岸线暂时沿用习惯使用线。如果确实需要新建驳岸,可以根据有利于水陆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港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岸线作局部调整。已经划定属于港区范围的岸线,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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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驳岸和防洪墙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并且监督执行。
四、 驳岸和防洪墙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边、没有装卸作业的地段,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且接受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凡是在港务装卸作业或者仓库、堆场范围内的地段,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给一定单位专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范围内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装卸等专用码头范围内的地段,都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 城市建设部门应该根据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对驳岸和防洪墙进行修建、养护,加强管理,并且会同市、区防汛指挥部监督执行。
六、 机械装卸设备一般应该装置在码头上面;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暂时装置在驳岸和防洪墙上的时候,应该报经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对于严重危害驳岸和防洪墙安全、严重妨碍沿岸公共交通的机械装卸设备,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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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河道疏浚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是在驳岸、防洪墙和桥梁、码头附近疏浚河道的,应该征得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并且遵守有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稳固安全。
八、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驳岸和防洪墙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准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货物。凡是已经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的严重危害安全的货物,各有关单位应该迅速迁移;公安部门应该负责监督执行,限期清除。
九、 在防洪墙上,不准系带船缆或者任意挖洞,港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负责加强管理、监督。在适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务管理部门修建必要的带缆设备,并且负责养护、管理。在新建和改建驳岸的时候,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需要,考虑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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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黄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驳岸、防洪墙的新建、修建、养护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 本办法自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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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市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分)。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护林员,森林公
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适当确定,其中管护人员费用不得低于补助标准的70%。各省要按照上述支出内容,制定具体的分项补助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对各省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时要通知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对县及县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要保证补助资金尽快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定期发放。
第十七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账有效凭证,通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报账。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省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报财政部同意后,削减的资金可用于本省其他试点地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补助。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31日之前,要向财政部报送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中央财政将商国家林业局取消其试点资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向国家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考虑核减其资金,或取消试点资格。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