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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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架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本市市区范围,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道路指示标志的道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四条 高架道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带挂车的汽车、平板货车;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高架道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机动车辆。

  交通标志、标线另有规定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第五条 禁止载运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高架路上通行。

  第六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道路畅通状况下,最低行驶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规定行驶。

  车辆上、下匝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按交通管制措施执行,并减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通行,自觉保持安全车距和遵守超车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掉头、倒车或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主线以及匝道逆向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二条以上车道;

  (六)非紧急情况时停车。

  第八条 在车道规定的限速内,允许车辆变道行驶。车辆变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变道至左侧车道的,开启左转向灯,变道至右侧车道的,开启右转向灯,变道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九条 上下匝道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架道路的,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不妨碍已在高架道路上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从下匝道驶离高架道路的,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变道至最右侧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未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第十一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车道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车后五十米以外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停车后,应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 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现场照片)后,迅速将车辆移至道路最右侧停放或移离高架道路,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和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上从事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限制的车辆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识别标志的工作服。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并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标志。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高架道路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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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质安函[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我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经商国资委,我部将对你单位是否归属建筑类企业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认真填写附件后于8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返回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姚天玮、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E-mail:yaotw@mail.cin.gov.cn

      zhangqiang@cein.gov.cn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总公司名称 注册地
总公司类别   □ 建筑施工企业   □ 非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名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_名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共计_________家,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家
涉及建筑施工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1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2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3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4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备注:1.本表“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表子公司范围仅为总公司下的一级子公司。

   3.本表如不够,可另附页。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精神,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决策咨询工作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咨询委员会组成。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职责。

1.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2.对决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3.负责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调整等事宜。

4.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过程中的重大调研活动。

5.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1.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4.对省政府重大制度、重要规章、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三)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各决策机构的日常性工作。

2.负责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络。

3.负责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推荐。

4.负责与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5.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他有关工作。

  二、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二)由省政府印发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由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须由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再报送批转、转发。

(四)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咨询工作。

  三、决策咨询工作的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总体负责向各决策咨询机构下达省政府咨询论证任务。办理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立项受理(省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咨询论证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以《咨询论证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咨询机构下达咨询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方案等,须以《咨询论证申请书》的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详细资料,经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向有关咨询机构下达咨询论证任务。

(四)在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议题时,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而未经咨询机构论证的议题,不能安排列入会议讨论程序,须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行安排。

(五)在审核省政府印发、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时,对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而不具备咨询机构《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六)鉴于立法咨询委员会(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工作的性质,其属于本部门工作议定的立法咨询论证业务,可视情况自行安排,属于省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须将咨询论证的办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各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论证任务后,及时将《咨询论证意见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调查研究室负责将省政府领导对《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批示情况转给相关咨询机构。

  四、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一)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调研判断能力。主要聘请具有国内先进学术水平和国际发展战略视野,同时又熟识省情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高层次咨询专家。

(二)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续聘。调整续聘工作在第三年聘期的第四季度进行。

(三)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聘书由省政府颁发。

(四)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负责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与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考察,对所聘专家进行资格认证。

(五)推荐聘任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具备的文件材料包括《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推荐呈报表》、《咨询委员会推荐专家名单汇总表》、咨询机构推荐聘任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六)建立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实施动态管理。

  1.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每半年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量化考核(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咨询机构制定),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咨询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全年进行工作考评和总结。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考核情况,可作为下届调整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因工作较忙或本人身体已不适合正常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可由本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辞去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职务;对长期不参加咨询活动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可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取消其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资格。

  3.省政府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提出的优秀咨询成果予以表彰奖励。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各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优秀咨询成果进行评审。

  五、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

  (一)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积极参加各决策咨询机构组织的省政府决策咨询活动。

  (二)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对所参加的省政府决策咨询活动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要发扬科学求实精神,坚持咨询论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可以对涉及全省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每年须至少提出1份有关全省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

  六、其他

(一)决策咨询机构组织进行的咨询课题调研活动,应制定详细调研方案,经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咨询调研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进行。

(二)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下,参加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及时了解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

(三)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不定期编发《专家建议》,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反馈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