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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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意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1. 目录格式:
2.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数据释义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27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4. 内容概述。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5. 信息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 备注/文号。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7.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
三、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是为方便检索我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单位代码、信息分类代码、信息编制年份、信息发布顺序号四部分共计2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用“—”连接。即: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3位)—部门代码(3位)—内设机构代码(2位)—信息分类(7位)—编制年份(4位)—顺序号(3位)。
(一)单位代码
1. 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我市第一位字母为A。
(2)第二位字母,表示我市所属单位或旗县区。我市所属单位为A,旗县区从B开始由我市 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我市直属单位代码第二位字母为A,土左旗为B,托县为C,和林县为D,清水河县为E,武川县为F,新城区为G,回民区为H,玉泉区为I,赛罕区为J。
(3)第三位字母,表示旗县区级所属单位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我市所属单位的第三位字母统一为O,旗县区级所属单位为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从B开始由各旗县(市、区)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呼和浩特市直属单位代码为AAO,新城区直属单位为AGA。
2、部门代码
第四位到第六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市、旗县区相同的部门和单位使用相同的单位代码,如:市、旗县区的政府办公厅(室),其部门代码均为001。苏木乡镇可以参照,如无具体部门,可用000表示。
(1)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单位代码,从001到099依次排序。
(2)单位代码表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单位代码从101开始到199按顺序编制。
(3)公用企事业单位代码,从401到499依次排序。
(4)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机构代码,从501到5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等。
(5)教育机构代码,从601到6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技教育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局、教育局等。
3. 内设机构代码。
第七位到第八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不按内设机构区分所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代码为00。
(二)信息分类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五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组成三级信息类目。
1. 一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位,从00至20依次排序。主要分为:机构职能类00、政策法规类01、规划计划类02、业务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2.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一位到第十二位,从01至99依次排序,没有二级信息类目的用00填充。
3.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三位到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顺序,没有三级类目代码的用000表示。
(三)信息编制年份
第十六位到第十八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信息编制年份代码,如:2006、2007。
(四)信息发布顺序号。
第十九位到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是信息发布主体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如: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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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法院的一般地域管辖权规定的较为详细,且明确规定了一般情况下 “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还对九个特殊类别的案件管辖权也做了详细规定,如侵权纠纷中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正是由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较多,且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相冲突的情况,这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从实践中遇到的一案例入手,分析在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
案情:

2011年10月13日,住在甲市A区原告王某,在甲市B区某网吧上网,上网时与居住在甲市C去的被告蒋某产生冲突,后被告纠集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将原告捅伤后逃离,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系轻伤,被告蒋某被判刑后关押在乙市监狱,原告当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专门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此时原告应向哪个法院主张民事赔偿呢。

分歧:

显然,此案属于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被告被羁押地均属于不同的辖区。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应属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以来更方便原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为民诉法对侵权纠纷的管辖做了特殊的规定。

评析

笔者认为,此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首先,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第23条之所以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在这四种情形下,被告或者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原告无法得知被告现住所地或者被告已失去人身自由,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不能很好地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其次,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护其合法权益。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下,不难看出案件由原告人民法院住所地管辖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扩展问题评析一:

如果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被告因其他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等)被拘留或者判处徒刑,则原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原告的合同纠纷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所以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诉讼。首先,在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合理。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遵循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应由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扩展问题评析二:在被告有多人,其中一人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只要被告之一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就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其他任一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和其他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都有案件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被告都被劳动教养或监禁而失去人身自由,不存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确定,从而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的情形。所以,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其他任一未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

金小明


摘要:案件一开审就应弄清案情原委,作出公正判决,不必二审三审。一审会发生错判,二审三审同样会发生错误判决。因此,消除判决不公不在于提高审理级别增加审理次数,而在于保持无限申诉来增加行贿法官的风险,并以重拳监审法官办案抑制再审的连环发生。这就要求对司法公正保证机制进行改造,设计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并重拳监审的案件审理机制,制作以办案质量三项指标为中心内容的判决书表格形式。其法理依据一是法官掌握了裁判权,判决不公由法官品行和司法监督缺失引起;法理依据二是无限制地追求公正系天赋人权的必然,设计终审会导致当事人与终审法官暗中交易,不择手段去谋取最终胜诉。
关键词:一审终结无限申诉;重拳监审;司法公正保证机制的改造;办案质量三项指标;判决书表格形式
一、 问题辩析
据《信息时报》[1]“今日开庭”栏目,《民事诉讼法[2](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将设三审解决二审的地方保护弊端与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将于年底交全国人大审议。这种建议似乎有点不着边际!原因一是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法官操守和司法监督的缺失引起,地方保护或当事人只能通过暗中交易施加影响而已;原因二是增加三审虽可一定程度地削弱地方保护,但本质是将当事人、律师、(主管)法官三者间的交易和权力干预由二审推移到三审,无谓地增加了司法成本。至于个案特殊性引发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如果设计在监审法院再审或人大表决中解释难道不比三审的层次更高法理意境更深?如果其关键主张是设置三审取消再审,不管案件办得是否公正,统统结束于省级法院。则这种主张是基于三个不成立的假设上的:一是假设第三次审理绝对正确公正,而再审会使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完不得了;二是假设司法腐败源于(地市)中级法院级别低而非法官品行;三是假设(省)高级法院廉洁自律且素质高,办案效率高成本低。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问题的本质为:对法官办案过程缺乏监审考核机制,导致法官敢于受贿而枉法裁决,并主动同权力勾结;现行终审的设置和再审的软弱,使得当事人行贿终审办案法官谋求最终胜诉;司法结构体系同政府对应,办案程序复杂而冗长,司法独立有限,司法机构庞大而资源浪费惊人;立法没有扣住物质(人性)规律,法律条文无限增加,法律知识不易普及,司法操作离不开律师,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设置三审终结制基本上会使这些问题恶化,因而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是虚设课题。
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今日开庭”展开了有关议论。下面就其观点进行辩析。
“有了三审制就应结束再审”的观点无异于将“第三次审理”设定为公正判决的标准,其结果是三审绝对正确绝对权威,进而形成搞定三审就能赢的荒唐局面。其实终审是形式上的,一审完结无限申诉才是本质,因而三审制是错误的,结束再审则是错上加错。
报载“因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是过于多虑,因法律操作质量主要取决于法官操行而非能力,即使遇上疑难案殊案也可由审理法院专业人员作技术处理,何况按市场机制招聘可调整司法人才的流动方向,使高级司法人才按需求结构就业于各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再将再审法院设置在省级以上,那样办案质量还能没保证?
报载“审判监督程序频繁启动” 的真正原因是法官枉法办案可逃避惩罚,而不能归咎当事人嗜好打官司。自古以来,申诉者多为弱势群体,其申诉之路饱蘸着血和泪,把“再审无限”的设计说成是当事人无休止地打官司的通道真是无聊至极。
法官裁判权威来自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报载的判决一锤定音。是否结束再审应围绕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对办案法官的工作进行审查而后定。一个案件应结束于公正结束于当事人诸方心服口服。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法院应不怨其烦地再审,因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是法院的全部工作,引发再审是下级法院工作错误造成的,纠正这种错误监审法院责无旁贷。枉法法官最希望的是自己所作判决是最终的最权威的,这样一来其作弊就没有风险。
报载似是在抱怨监审或再审“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监审再审的设置本是以公正和当事人诸方意愿一致为案件审理终结依据,反映了追求人权和保护公正的无限性,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质,有何问题呢?
二、基本司法公正法理
设计一审终结无限申诉的司法操作原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其依据是如下基本法理。增加三审结束再审恰是违背下述法理的。
(一)法理系
1.一审终结之理
司法实践表明,二审或建议设置的三审往往是重复一审工作内容。原因是任何一个案件只要开审,就必须搞清全部事实,完成一套必经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无需二审三审纠正。况且这种“纠正”从概率上讲必有50%会发生错误,从枉法办案讲必然是越纠越错。设置更多的审理环节虽能有限提高暗箱操作的门槛值,却使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负担大幅提高,办案时间大幅延长,并使涉案人员增多,案情变得更复杂又不能改变当事人行贿终审法官的本质。一审终结是指依照诉讼法规定,案情完全清楚,必经审理程序运行完毕,可以申请执行,并非追求公正的终止而是办案形式上完毕。一审终结后是无限申诉,申诉再审不同于二审三审,仅审理申诉人对原审办案的疑点和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属法律审或简易审理,重在解决疑难案与冤案。
2.无限申诉之理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和追求无限公正,只有无限申诉才能阻止权力支使办案人员或钱色行贿法官,才能抑制枉法判决。而且,解决殊案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可由一审报请国家法院解释或通过无限申诉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律工委中表决确定。一句话,公正无限的天理和法律适用标准均决定着申诉无限不可取消。
3.时效原理
立案不受时间限制体现了追求公正无限,实质上是无限申诉原理的又一个范畴。根据人权平等原则,追究公正是无时间无再审次数限制的。但是,自然事件又是不可逆转的,发生了就发生了。也就是说,时效问题由时间的自然流逝而事件发生不可挽回引起,作为人性修正法(律)就是要修正自然恶性而追求社会公正。自然事件不可逆转性和社会公正的无限性是一对矛盾,它要求司法机制必须将自然与社会统一起来,统一于调和社会矛盾和追求公平的基础上。即凡原告能提供证据的,不设时效限制;证据确已消失又难以复原的,设置追究时效。所以,时效概念是针对证据自然消失而言的:当案件受理规定时间一过,不立案的不加考核,但立案得当的就应加工分奖励经办法官。
为消除以往法官、律师聚焦时效审理而浪费办案精力的情况,诉讼时效不能象现在这样规定得太死,只要证据确凿或可查证的案件应无时效限制,证据不清的案件在法定时效之后由当事人同法院协商受理方式,最终由法院确定受理与否,不应在庭审中辩论。为促使当事人及时报案立案,均匀法院工作负荷,对因案发时间长立案晚造成的办案困难应追加诉讼费。
4.重拳监审之理。
法院有裁决权决定了冤假错案只出自法官,病根在当事人、律师、终审法官相勾结和司法不独立。针对法官办案设计全程监审和考核,增加枉法裁决的风险,才能打破这种勾结并增强抗权力干扰。
5.办案质量三项指标的公正原理
公正无限有二个涵意,一是消灭不公正事件的发生;二是全面、准确、快速地还受害者清白和补偿受害者损失。快速是个审理时限问题,生命有限,办案时间长不仅影响准确度,而且会加大当事人的消耗,甚至衍生新的案件和得出无意义的判决。法官拖沓懒散和制造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易空档大都是利用审理时限。全面是个事实清楚焦点明确和法官响应当事人全部诉求的问题。案件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常存在案中案、连环案,而不少法官办案只审其一不理其余,只判一点不管方方面面。准确是个事实与法律一致的适用和判令补偿损失接近实际的问题。枉法裁决多违反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体现出法官官僚霸主作风,不理会当事人争理辩护。总之,全面、准确、快速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三项指标,其含意是办案程序与审理时限是否合法;对诉求响应率是否完全、清楚、合法;事实与法律间法理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只要这三项指标达标,社会上不公正事件发生的条件就能减少乃至消灭。
6.再审不再发生之理
一审终结到二审终结的司法发展史是由一审枉法或误判造成当事人坚持申冤拚命追求合法权益而状告到上级长官那里再审形成的。败诉当事人控告的实质对象多为原审办案官员,诉述的是原审“大人”误判或偏袒行为,因而再审对象应是原审法官是否公正办案,而不再单纯是当事人双方的纷争。枉法办案渎职判决是再审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难以消除决定着无限申诉不能取消,因设置终审必然会出现权钱交易,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会出现权力干扰。但只要设置无限监审和对法官考核淘汰制度,就会大幅提高公正办案和快速断案;只要设置无限申诉,当事人暗中交易风险就会大增;只要设置对一审的严格监审程序和设置合理的明确的申诉立案条件,再审就会少之又少。
7.原则性强灵活性弱的法理
法律适用标准应统一于全国人大,不应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原因一是法官主观空间太大;二是法理观念没有统一于自然规律,法律文本体系有待改造;三是量子论关于不兼容原理决定了世上确实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基于此,我们一要数量化处罚指标,突出法律条款的原则性,引导法官的主观灵活性。二要将法理直接同宇宙本体论联系起来,按照物质公正规律改造现法律体系成总法律和量罚法二部分。三要依据不相容原理,在量罚法中设置指标数字上下限,给法官判决时保留应有的灵活空间。
8.以动作建立量罚法之理
行业是人类行为的分化,多样而不稳定。现在行业就有二千多个,而且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如按行业立法,则条款必然出现交叉抵触状况,而要完善法律,其工作量始终是大的,不便普及和使用。行业分化复杂,但劳动动作、行为目的是大同小异的,人的动作种类是有限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总目标也是基本稳定的。因此,应以人类行为的动作建立量罚法,而不宜以行业立法。
(二)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原理
判决不公大体有二方面:一是枉法办案;二是事实不清法理不通的误判。判决不公的消除根本在于设置重拳监审和保持无限申诉,不在于增加三审或提高审理级别。因为一审要完整地办完一宗案,就必须有能力弄清案情原委性质且承担全部事实调查工作,而判断案情的技术难题由相应的行业和司法专业鉴定机构配合解决。因此,本质上不存在一审处理不好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重审。判决错误不仅仅会发生在一审,也同样会发生在任何级别审理中,因而增加三审以至更高级别的审理本身不会减少办案错误。为得到公正判决只有设置无限申诉,但无限申诉会发生无限再审。为防止无限再审出现就得设置重拳监审机制使再审不再发生,因枉判与误判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官工作没有与自身前程和工资收益挂钩而枉法渎职造成的,跟那一个那一级法院办案无关。提高审级虽能有限消除地方保护,将案件提高到偏见少心胸大的审理环节,但办案成本高,当事人消耗大,综合起来既无必要也得不偿失。
申诉再审重在监督,既不滥受理也不应重复一审工作。可以预测到,设计这种无限申诉和重拳监审相结合的机制不仅不会造成无限再审,反而一审终结案的息诉率会大幅提高。这便是无限申诉与有限再审的辩证统一。
三、司法体系改革构想
在确认司法问题本质并认知到基本法理后,自然就会产生下述司法改革的构想。
(一)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外乎面对司法腐败建立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的机制和建设无人办案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第一个目标也称司法基础改革,是强化公正、效率、原则和灵活四个方面。第二个目标是建设无人办案网系的改革,分法律体系改进和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开发应用二方面。
1.公正第一
公正是司法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居第一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大的方面。贪欲无处不在,为利益往往抹杀公正;或者,办事无利益又会出现“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这是难以改变的人性规律,从而冤假错案不断,而且申诉也必然陷入司法人员个个回避推卸的消耗受害人生命的漫漫上访之途。不能指望良知、道德和良好的习性维持公正,要追求公正,改变这种不人道状况,就要置司法人员于“公正事关前程 公道自在人心”的约束机制和氛围中。
围绕实现司法公正的办案质量三项指标,量化办案指标体系,并实行监审团全程监审,再审向社会公示判决结果和人大会议最高表决制,尤其是评定“判决书”的合法性才能算是司法公正的一套机制。
2.效率第二
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第二指标,主要是指办案成本、当事人消耗、案件速断率。一个案件尽管办得公正,但审理时间一长,久拖不决,连锁案件就会不断出现,受害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投入就会不断增大,案件执行就会落空或失去意义。考核办案时限,可保证办案效率,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
3.原则与灵活
有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灵活性大,试图将法律条款数量化并实现自动化办案的思维是僵死的机械主义。这显然是将法律公正推向随意性而使简单的法律神秘化。法律体系原则性强而适用标准统一,没有给法官太多的自主权。不相容原理关于世上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东西是微观(误差差距很小)概念,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是有问题的。法律的威严在于原则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法庭调解时化解矛盾实现息诉上。司法操作实践原则性强而灵活性弱,是监审考核体系相比于人文社科易于数量化进而建立自动化无人办案网的独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