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21:29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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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 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须获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审查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对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发放《合格证》。
三、数字电影母版是指影片后期制作完成、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据文件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符合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是指对数字电影母版的影像和声音数据进行压缩、编码、打包、加密等技术处理后,用于影院放映或流动放映的数据文件。
四、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应由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数字电影母版进行审查。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审查,并回复审查意见。对符合《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相应规定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影院放映”《合格证》。对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流动放映”《合格证》。
五、《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其中,“影院放映”《合格证》影像为黑底白字,“流动放映”《合格证》影像为绿底白字。
六、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作为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志,接在影片片尾的“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七、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技术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参照数字高清磁带的价格实行一次性有偿收缴,并交由中国电影资料馆存档。
八、对用于流动放映系统放映的数字电影片,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应按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013-2007)的规定制作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并经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或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鉴定后,方可发行放映。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广电总局电影局。
附件:《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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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油料工作的政策,加强对油料的管理,达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节约用油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料管理,是指指标申请、订货、分配、供应、调拨、储运、节油、废油的回收与处理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司负责全局油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物资设备处承办。
第四条 各用油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油料工作,并指定油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油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油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和热心油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司负责局年度计划内油料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未将下年度船舶、飞机等主要任务和用油计划报计划财务司。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根据各用油单位计划任务和工作量核定其用油指标,实行年度分配,季度调拨和临时调整的供应办法。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建立健全油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油料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配备油料计量器具,实行计量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油、用油的管理规定,做到专供专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制订的油料综合和单项消耗定额,核定船舶及设备油料消耗标准,逐步对油料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应建立船舶油料消耗记录档案。每艘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调出、消耗、储存、节超等情况,均应有详细记载,并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油和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和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发电用油,必须报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行业节油技术政策,编制节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从废油处理基金中提取30%,用于节油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油回收比例,船舶厂修前检查剩余油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调剂其它任务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报计划财务司,批准后方可按废油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确保加油、卸油、储油安全,严防事故。
第十八条 局不定期举行油料管理经验交流会,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以油谋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油料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口各部(局)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试点暂行办法

国家农委


农口各部(局)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试点暂行办法

1980年5月31日,国家农委/财政部

为了改进和加强科学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农口各部直属科研院、所的特点,先在部分单位进行收入分成试点,特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一、科研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但绝不能偏离本单位科研方向和任务而搞收入。
二、分成收入的范围:
1.试验研究成果收入,指出售本单位研制的新品种、新仪器、样机、新技术传授、科技新技术资料等收入,和转让科研成果给其他生产单位所提取的分成收入;
2.试制、仿制、改制产品的收入,指利用已有成果进行试制、仿制、改制产品的净收入;
3.科研单位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场、畜牧场、果园、林场、苗圃、工厂(车间)等应上交的分成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试验场、厂(车间)出售种、苗、产品、标本等的净收入;
4.科技服务收入,指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搞分析、测试、计量、计算、复印、出版、照相、图书、展品和接受委托试验、研究,专家受聘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服务的净收入;
5.加工和劳务收入,指利用本单位设备、拖拉机、汽车等,为其它单位加工产品、代耕和运输的净收入;
6.稿酬收入,指按规定应交公的稿费和酬金;
7.生活服务的净收入;
8.其它收入,指处理废品、废报纸物品等收入。
上列收入中,以净收入计算的,其收回的成本费用部分,要相应冲减已列作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归垫科研周转金。
三、考虑到农业科研的特点,各单位的留成比例暂定:全年收入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的,全部留单位使用;收入在工资总额的60%以内的,其超过20%部分,60%留单位使用,40%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收入在工资总额的60%以上的,其超过60%部分,40%留单位使用,60%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
四、各单位组织收入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正当,符合国家政策的原则。凡国家和市场有定价(收费标准)的,可按已有牌价定价;没有定价的,可根据消耗人工、材料、折旧、运输费和不超过20%的管理费(包括一定的盈利)定价,并报主管部批准。
五、收入留成的使用。各单位的收入留成50%以上用于科研发展基金,其它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各种基金应先提后用,在使用前必须充分听取科技人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其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增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以及本单位其它正常经费不足。独立核算试验场、厂留用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2.集体福利基金,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
3.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和工作成绩好的集体和个人。对奖励基金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全年发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国家有了奖金的统一规定后,应严格按统一规定办理。
下级单位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的分成收入,只能用于发展科研事业和集体福利,不能作为奖金分配给院内职工个人。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研究所,可由院或主管单位在各单位上交分成的经费中核拨一部分,按院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
六、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试点单位要在发展事业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力争逐步增加对国家的贡献或减少国家负担。试点单位如没有新的较大的发展项目,一般不应减少原来本单位抵拨预算的收入,或要求增加新的预算支出。试点单位上交给院(或直属主管单位)的分成收入,应酌情抵顶一部分事业费,抵顶部分最多不超过分成收入的20%。
实行收入分成的单位,扩大了财权,加重了经济责任。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主管部、财政部、农业银行要加强监督,共同协助科研单位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七、由于农业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办法还没有经验,先在一些有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已经建立。
2.科研力量较强,方向、任务比较明确。
3.有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人员。
4.科研条件比较好。
5.有一定的经济收入。
八、要求进行试点的单位,应报请主管部批准,并抄送国家农委、财政部和农业银行。
九、经过批准的试点单位,可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和财政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