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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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定,零售点数量泰山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5‰以下,其它各县、市、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4‰左右。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县(市)城区、商业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含200)不超过3个,每增加100户可增加1个;
  比较集中的农村、自然村按照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网点;
  (三)综合集贸市场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含200)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
  (四)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经营面积扩大情况适当增加;
  (五)火车站、汽车站等候车大厅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
  (六)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布局规定的间距限制:
  (一)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
  (二)大中型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桑拿、洗浴、度假村,其中不含网吧;
  (三)旅游景点;
  (四)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地。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流动的摊、点、车等。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烟草专卖许可条件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许可的经营地继续经营;对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逐步进行优化整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不予延续: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两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行为的;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凡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确需改变经营地址的,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烟草制品“家店合一”的零售户,申请或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业户必须书面明确经营活动区域,否则不予申请或延续。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军烈属、当年复退军人、应届毕业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同等条件下,凭有关证明、证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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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一、快运货物运输计划的审批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纳入月度货运计划组织装运。对计划外要车,需报部批准。
为便于掌握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均衡开行,各铁路局在上报旬计划的同时,应将该旬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列数和开行日期报部,由铁道部平衡后,下达给各有关铁路局。
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组织
月、旬计划批准后,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掌握,在保证重点急需物资运输的前提下,按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始发前,各铁路局应将列车编组内容(到站、品名)、重量、计长及时上报铁道部,同时,电报通知到达局。各级调度对该种列车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分阶段上报行车调度。
三、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编组内容的规定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是高质量远程直达列车,其编组内容必须符合快运货物的有关规定,不准编挂需要上水、加冰的鲜活货物车辆(751、753、755次除外)。为此,对编组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1.各局编开到广州北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基本组为广州北及其以远,重量3500吨以下,计长57.0,其不足部分以衡阳及其以远车流补轴。
2.各局编到其他到站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按下列三种编组内容办理:
(1)到达同一卸车站;
(2)到达同一枢纽各站;
(3)到达同一区段内的三个到站(枢纽内各站卸的视为同一到站)按站顺选编成组。
3.各局经符离集口编开到上海局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重量3700吨不算欠轴,应按满轴统计。
快运列车需要补轴时,由各级调度通知有关站做好准备。补轴车流限与快运列车同一到站及其以远车流。
补轴确有困难时,不按欠轴统计。
4.遇有特殊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四、选定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线同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铁路局。
五、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实际开行列数,每月给予各级调度及有关人员适当的奖励。


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计署 等


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84年以来,审计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我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的规定,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行审计,每年审计县以上项目执行单位6000多个,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交审计公证报告300多份,在促进
项目执行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办事,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维护国家利益,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审计情况看,当前我国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方面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重数量轻质量、重上项目忽视管理;在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违反财经法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转贷中擅自缩短贷款使用期限、层层增收贷款利息
和管理费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倒卖项目物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损失浪费以及投资效益低、还贷能力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等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从维护局部和短期利益出发,采取地方和部门保护,直接干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有的甚至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内外有别”,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变通处理,妨碍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违反法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和纠正。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外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也将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依照《审计法》和贷款协议的规定,严肃查处贷款项目管理和执行中违反国家法规和贷款协议的问题,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如实向国际金融组织披露违反贷款协议的行为。要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执法不严、查出问题
隐瞒不报和不如实披露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要停止对该地区的审计授权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项目执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完整、真实、公正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信息,作出承诺,切实承担起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要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贷款协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规
范会计秩序和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认真纠正,落实审计决定。对执行不力、问题严重的,应取消其贷款项目。要支持和鼓励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向国际金
融组织披露。对干预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地方政府,上一级政府要予以制止,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计经费给予必要保证。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项目执行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带头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执行审计决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并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



19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