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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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8〕182号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职业病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放射病组)2个专业技术指导组。

职业病组和放射病组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挂靠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各专业技术指导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挂靠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国内权威技术专家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各设秘书1—2人。

第三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我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动态,向卫生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卫生部有关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宣贯工作;

(四)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指导组秘书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丰富的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情况;

(四)熟悉国家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第五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选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二)所在单位推荐;

(三)各专业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审核;

(四)卫生部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工作。

(一)专业技术指导组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技术指导组活动;

3.审核并签署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出具的技术文件;

4.组织调研、分析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状况,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必要时组长可委托副组长临时代理主持相关会议和工作。

(二)专业技术指导组秘书职责

1.起草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筹备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全体会议和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其他活动的具体事宜;

3.收集、分析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有关信息;

4.负责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

(三)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

1.遵守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积极参加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

2.按要求参加会议和相关业务活动;

3.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4.涉及对委员本人参与的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时,应当回避;

5. 未经技术指导委员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技术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技术指导组的名义发表意见或干预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

第七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2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各专业技术指导组的会议由各组组织安排。

第八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可组织对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意见、建议报卫生部。

第九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在执行技术抽查和调研任务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诊断标准方面存在问题时,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根据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邀请,技术指导委员会可委派相关专业的委员参与当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费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各专业技术指导组应在每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在受聘任期内连续2次不能参加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活动,又不请假说明原因的,将视为自动辞职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受聘任期内,如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外出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的差旅费由各自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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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境内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境内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7〕10号


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提高我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素质,根据山东省“十一五”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相关专业发展现状,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境内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境内外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切实加强我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培训工作,通过定期选派优秀中青年卫生科技人员赴境内外培训学习,引进先进的医学新技术和管理理念,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快速提升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择美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知名医疗卫生、科研、教学机构作为境外卫生科技人才培训基地。

选择国内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知名国家级医疗卫生、科研、教学机构作为国内卫生科技人才培训基地。

第三条 境内外卫生科技人才培训周期分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三种类型。培训三个月和六个月者,主要学习单项先进技术、各种专业相关技术以及管理工作经验等;培训十二个月者,主要参与到境内外相关机构基础、临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工作中,建立“一对一”导师培养制度,重点提高科研水平和临床技能。

第四条 省卫生厅与派出培训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成立境内外卫生科技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参加境内外培训的卫生科技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山东省“十一五”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选择临床医学、预防医学领域的相关专业作为参加境内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的重点。

第八条 参加境内外培训的卫生科技人员须是身心健康的正式在职职工,培训人数逐步达到赴境外培训基地培训人员每年15名,赴国内培训基地培训人员每年25名。

第九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学成回国为我省卫生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技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学术成绩突出。

4.申请者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5.申请出国(境)培训的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6.外语水平需达到LPT(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托福、GRE、BFT等出国外语资格考试合格线以上,能独立进行外语交流。

7.入选“泰山学者”岗位、山东省卫生系统“1020”科技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国内培训人员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一定成绩,学术成绩突出。

3.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技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者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申请国内培训的人员,年龄应在40岁以下。

6.入选山东省卫生系统“1020”科技人才工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及选定

第十一条 参加境外培训的卫生科技人才的选拔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取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上报。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省卫生厅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提出参加面试答辩的初选人员。

第十四条 聘请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对申请境外培训人员进行英语口语测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面试答辩成绩,择优确定派出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被选派境外培训人员需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英语等预培训课程并在规定期限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外出培训将自动取消。

第四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设立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境内外培训专项经费,对参训人员给予专项支持,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十七条 被派出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联络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八条 被派出培训人员派出前应与省卫生厅签订《资助培训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缴纳保证金等手续。

第十九条 被派出培训人员应遵守《资助培训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培训机构的管理,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履行按期回国的义务。

第二十条 如派出培训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培训费用的人员,其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培训人员派出后,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培训人员,其在培训期间取得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册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山东省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海内外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派出培训人员在外学习期间,以三个月为单位,定期向所在单位及卫生厅报告在外情况(在外学习情况、遇到的问题、下一步的学习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选派人员培训完成后1周内,应写出书面总结,对自己的整体培训进行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选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资助培训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单位考核情况进行复核。进一步评估培训人员实际业务水平的提高情况(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以上者,对其提出的创新性科研课题,经专家论证后,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资助培训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追究派出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资助赴境内外培训基地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挪威 中国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收到了您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荣幸地确定,挪威王国政府同意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科勒·维洛克(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