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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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5]199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壮大人才队伍,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或由厅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厅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厅各处室(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公务员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人事人才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有关情况;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毕业生就业信息;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七)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方案;
(八)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各业务处室其他审批审核类项目;
(九)各类先进的推荐和表彰及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的方案、结果等有关情况;
(十)厅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引智等项目,由厅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福建银色人才库;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厅各处室(单位)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各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厅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奖惩、福利等情况;
(四)厅机关和直属事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厅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但应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前提。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厅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通过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站、省国际人才交流网站等提供人事人才专项业务的公开服务。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即一般与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同步(可采取在省人事厅公文送审稿上签注意见方式),由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公开办审核、厅领导审签后进行公开,并按规定及时将公开事项向省效能办报备。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或咨询、提供服务等事项的办理,按照厅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失职追究、监督反馈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厅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原《福建省人事厅、省委编办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制度》(闽人效〔2001〕6号)中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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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也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 调解组织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可给予调解人员适当生活补贴。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协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盖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留存一份。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到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纠纷,除了选择调解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选择仲裁、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市场主办单位等,应当团结、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爱国、敬业、守法、诚实、守信,为其提供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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