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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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改善农村微型车客运条件,满足群众乘车出行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是指在县内或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运行、起讫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道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是指经营农村微型车客运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四条 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实行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化、规模化、有序化经营,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五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车辆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章 经营组织形式




第六条 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组建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结构紧密的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来经营管理。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在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客运经营。

第七条 经营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线经营或定范围经营的方式:

(一)定线方式。确定固定的运行班线,明确起讫点及运行线路。农村微型车班线客运有乡镇至县城、乡镇之间和乡村之间营运,车辆悬挂统一的线路标志牌,车身喷(贴)统一标志。

(二)定范围方式。在一个或数个乡镇范围内按“以线为队、以片为公司”的原则组合成乡村客运公司(或车队),按车籍地运行相邻的乡镇,车身喷(贴)上明显统一的标志,在营运证中注明运行区域,车辆可在规定区域内根据相邻乡镇圩日、节假日自行调节运行,方便农村旅客出行。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运输市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相应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四章 运力的投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做好农村微型车客运运力投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要适合当地的地理条件,应为符合国家客车技术标准、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车辆。未经交通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客运车辆经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依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引导、适度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人口密度、线路及路况等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的实际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考虑,合理投放,控制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运力投入的总体规模,确保运输市场的平衡、稳定。在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增加运力时,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投入。

第十五条 禁止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从事县城至县城之间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 为缓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金城江城区的交通压力,对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特作如下规定:只允许金城江区所属乡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按入城方向和规定线路分别到金城江城东、城西、城北3个客运服务站停靠上下旅客,不得进入城中送客、配客、揽客。禁止其他县(市)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从事各县城、乡镇至金城江城区的固定班线客运及临时包车客运。

第十七条 严禁农用车、拖拉机、拼装车、报废车、货车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车辆的维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农村微型车客运安全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参照出租车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客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进行合格报班检验。

(一)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每4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每10天进行一次合格安全例检,每月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验,每年结合车辆年度审验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和等级评定。

(二)二级维护必须在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进行,安全例检和制动性能检验可在乡镇客运站中进行,若无乡镇客运站或客运站无检验条件的,可在乡镇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场地由具有安全例检或维修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各种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和市人民政府《河池市推行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06〕67号)的规定,各自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农村微型车客运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当地各管理部门、乡镇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做好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和业主的安全学习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对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安全监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农村微型车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农村微型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其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农村微型车客运走公司化、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道路,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把驾驶员准驾资格关、严把车辆技术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指导、协调建立好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客运站场,协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系统。打击非法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的状况,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抓好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客运车辆超员、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配合运输管理机构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五)农村微型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规章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客运管理制度、台帐及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微型车客运站场,将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纳入站场管理,规范经营。对一时无法建立客运站点实行进站发车的乡镇,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运政部门共同协调,落实好发车地点,并落实人员对车辆的正常维护、检验、运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对驾驶人员要搞好运输市场准入考核,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农村微型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或转让营运车辆,确需要更换或转让的,需经所属企业同意并报运政部门备案。更换者须证照齐全有效,方予办理更换、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维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管理的领导,安监、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组织下联合查处农村微型车客运中的非法营运,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章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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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06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木材 产品 管理 通知
伊春林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8日印发



伊春林业管理局
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合理造材,提高原条出材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木材生产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林业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产品质量和合理造材及培训工作,应设立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指导稽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条 量材员、造材员和检尺员必须经过林业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生产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量材、造材岗位实行专职制。各单位应配备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高、熟悉量材设计理论和木材检验技术及标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要配齐人员。
第五条 各林业局应统一使用标准量材、检验工具,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校核。
第二章 技术指标

第六条 合理造材的原则:遵循该长必长,该短必短,该墩必墩,根根增效,尺尺有账算,锯锯见效益的原则;遵循“三优先”(优先造特殊材、高价材、优质材)、“三杜绝”(杜绝超长短尺、躲包让节、三伤)、“三提高”(提高出材率、等径率、售价)原则,充分合理利用木材,做到材尽其用。
第七条 产品指标
原木产品质量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一)长级准确率为98%。
(二)“三伤”合格率为98%。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合理造材和产品质量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在贮木场抽检200根原木,按楞区内的楞头和材、树种及大、中、小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楞号。加工原木100根,坑木、小径木50根,次加工50根。没有的项目,检查加工原木。
(二)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管理综合得分达到97分(含97分)以上的为优秀,奖励生产单位10000元;得分在97—95分的为合格,不奖不罚;低于95分的为不合格,处罚生产单位10000元,并在全管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好检查的原始记录,经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对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生产机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
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
级以上单位):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2001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和省军区司令部。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893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20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