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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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一九八0年六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 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为了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妇幼卫生工作应认真贯彻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现代医学和祖国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逐步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行政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同时组织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妇女保健
  1.普及科学接生,提高产科质量,开展围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广产前胎儿健康预测,提高民族素质。
  2.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调查分析发病因素,掌握发病规律,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对农村(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生殖生理及节育科学知识,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五条 儿童保健
  1.对婴幼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掌握其健康状况和生长发育规律,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儿童体质。
  2.加强新生儿、体弱儿保健,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3.做好托儿所的业务领导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4.配合医疗防疫部门,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原因,做好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第六条 认真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各项科学研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第七条 开展普及妇幼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 提高全民族的妇幼卫生科学知识水平。


 第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的登记、统计工作和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专业机构




 第九条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队、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所,儿童保健院、所等。这些机构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中,除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儿童保健院外,凡设置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妇幼保健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妇幼保健所;凡既不设置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妇幼保健站。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的名称尚需标明隶属关系,如xx省妇幼保健院,以下各级类推。在地广人稀、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


 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内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地,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工作。妇幼保健院的门诊可设产科、妇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科。住院部可设产科、婴儿室、妇科、儿科以及计划生育科等。


 第十二条 专区级,一般可在专区所在地的市设立妇幼保健院,接受地、市卫生局双重领导,亦可设专区妇幼保健院。专、市(省直辖市)级机构院内设置可参照省、市、自治区级妇幼保健院。上述两级妇幼保健院内,均应设置一定人数的农村保健组,负责面上的工作。省、专两级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可按床位多少,参考综合医院,一般可略高于综合医院。


 第十三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凡人口众多又有条件的,可办妇幼保健院;一般应设妇幼保健所,设门诊及一定数量的观察床。县级妇幼保健院、所、站均为全县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受县卫生局(科)委托,也可代行妇幼卫生行政职能。凡县以下设有区建制的,在区医院(卫生院)内,应设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各公社卫生院(医院)妇幼保健组或妇幼人员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县医院为技术后盾和培训基地,工作中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专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及组织编制原则见附件)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人民公社卫生院设置妇幼保健组(专人),他是三级_县、公社、大队_妇幼保健网最重要的环节。妇幼保健组在业务上受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及县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指导,负责全公社妇幼保健工作_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业务,妇幼卫生宣传及对赤脚医生和接生员、保育员的专业培训、辅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要有女赤脚医生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女赤脚医生应注意保持稳定。凡持有合格证的不经县卫生局批准,不得随意撤换。合作医疗站要创造条件建立妇幼保健室(妇产室或产房),成为普及科学接生、提高产科质量、妇女病查、治、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的场所。
  在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生产队应有接生员,对接生员误工要有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 各厂矿企事业系统和单位及农、林、牧、副、渔场等的卫生处、职工医院、卫生所、保健站(或医务室)设妇幼保健组(室)或有专人(亦可兼职)负责,在业务上受当地妇幼保健院、所、站的指导。女工多的单位设置妇产科门诊。城市街道的医疗保健组织,应设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承担妇幼保健业务, 并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人员分高、中、初三级,高级人员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医师或主治医师、医师;中级人员包括妇幼保健医士、助产士;初级人员包括脱产和不脱产的妇幼保健员、保育员、女赤脚医生、助产员(接生员)等。
  各级妇幼保健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改造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好本职工作,为革命钻研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是预防医学中的一门专业,各级妇幼保健人员主要应由妇产科、儿科高、中级医务人员并经短期妇幼保健业务培训后担任。高、中、初级人员条件详见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第十九条 设有儿科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 应认真把儿科专业办好,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儿科等专业,应在有关课程中安排必要的妇幼保健方面的教学内容。在毕业生分配时,注意有一定人数从事妇、儿保健工作。中级卫生学校要根据需要开办妇幼医士及助产士班,为妇幼卫生战线不断输送新生力量。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保健人员训练班,提高在职干部的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专业队伍。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不得任意撤并,妇幼保健干部要保持稳定。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入大、中专毕业生充实技术骨干。调出人员亦必须经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应有计划地予以培训、考核或调整。妇幼保健专业人员需保证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本职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选择政治思想好, 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院(所、站、队)长,有职有权,把主要时间用于业务技术领导上,并亲自参加专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妇幼保健干部的成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在政治上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思想上要严格要求,工作上要大胆使用,业务上要不断培养,生活上要热情关怀。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当前妇幼保健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步骤和措施,组织他们学习、进行考核。凡经过考核基本符合晋升条件的,应按晋升条例规定办理晋升手续,并作为今后晋级的依据。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表扬、奖励;对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分。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争当新长征的突击手。


 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人员经常外出工作,所需交通工具, 个人防护用品、 出差补助等,应按有关规定解决(注)。此外,还应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均应发给按月的或一次性的津贴。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工资、 福利待遇, 其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等机构的基本建设、器械装备车辆配备均应分别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标,统筹安排解决。要优先安排解决业务用房,已有的房舍和设备不准挪作他用。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除妇产医院、儿童医院、 县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院、儿童保健院,要逐步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外,其余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属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要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经费由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为主方针,重视妇幼保健工作的原则,按照需要和可能妥善安排,以保证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加强经济管理,增收节支,反对浪费。凡抽调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人员做本专业以外工作的,其差旅费、住勤补助等,均应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程制度,制定各项工作常规,明确各科室(组)职责范围及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范围详见附件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开始试行后,一九五五年(55)卫徐字第12号和15号文即停止执行。
  注:妇幼人员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防护用品可按卫生部(64)卫干崔字第516号文予以装备。下乡期间和上夜班可根据财政部文件(77)财事字第138号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试行)》发给补助费。



 附件一:      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一条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是,在卫生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内容有:
  1.根据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妇幼卫生工作计划,负责布置、检查和总结,掌握必要的数据,及时请示汇报,
 当好领导参谋。
  2.协助领导制订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规划包括机构的设置、队伍的建设以及业务发展的目标。
  3.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内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开展有关妇幼保健的医疗、保健、教学及科学研究,并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
  4.根据妇幼卫生队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进修,并协助医教部门制订培养妇幼保健高、中级人员的教学计划。对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奖罚、任免及提升、晋级等工作,提出办法和建议。
第二条 省、市、自治区、市(州、盟)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包括妇产、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所、儿童保健院、所)的职责范围是全面开展医疗、保健、教学、科研,成为本地区内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主要工作内容有: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厂矿,面向基层。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农村、牧区、厂矿、地段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培养典型、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指导全面。院领导要有人分工负责保健工作。
  2.开展妇产科、小儿科、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临床业务,解决本地区的技术疑难问题。
  3.协助医学院校培养妇产科、儿科高、中级医务人员并负责在职高、中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进修。
  4.根据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及本专业的主要问题开展科研,特别是围产期保健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的科学水平。
  5.编写妇幼保健宣传资料,普及妇幼卫生科学知识。
第三条 县级妇幼保健院、所、站的职责范围是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业务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主要工作内容有:
  1.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方面的主要数据、质量指标,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当好参谋。
  2.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各项妇幼保健业务,经常督促检查,提高其工作质量。
  3.开展门诊、包括产前、产后检查、妇女病查治、儿童健康检查及缺点矫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妇幼保健院还要开展住院业务。
  4.有计划地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5.普及妇幼卫生科学知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妇幼保健措施。
  6.在上级指导下开展有关科研。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推动全面。
第四条 妇幼卫生工作队的任务是:
  1.深入基层完成妇幼保健工作的各项中心任务。
  2.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妇幼卫生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条 公社卫生院妇幼保健组的职责范围:
  1.深入大队合作医疗站对赤脚医生进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业务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各种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执行情况,并帮助解决一般疑难问题。
  2.负责对大队赤脚医生、接生员、保育员、保健员等进行培训和复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3.掌握本公社妇女儿童健康情况,开展科学接生、妇女病普查普治,新生儿、体弱儿保健,儿童健康检查、缺点矫治及托儿所业务领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对妇女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不断提高疗效。
  4.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劳动保护知识和劳动保护措施。
  5.开展妇幼卫生宣传,科学接生、科学育儿及防治妇女常见病、计划生育的科学卫生知识。
  6.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门诊以及住院业务。



 附件二:        专业机构组织编制原则

一、 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床位一般可设二至三百张;专、市级以一至二百张为宜;县级以五十至一百张,重点县设八十至一百张为宜。
  省、市、自治区以及专、市级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参照综合医院及相应科室,并增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作为负责面上工作(保健组)的人员偏制。
二、 县妇幼保健站的人员编制按人口计算:
      人   口             编 制 数
     20万人以下             5-10人
     20-50万             10-15人
     50万人以上             12-18人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及边远地区应适当增加。
  (以上编制,目前可用较低指标,至一九八五_一九九0年工作逐步开展时,再提高指标,增加人员)
三、 县妇幼保健所的人员编制,除保健部分与站相同外,另按门诊业务范围及工作量增加编制:
     门诊人次/日             编 制 数
     20-45               2-3人
     45-70               3-6人
     70以上                 6-8人
  妇幼保健所附设观察床位在五张以下者不另加编制, 六至十五张者另给三至五人编制。
四、 县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包括住院及保健二部分。住院部可分产科(包括产房、待产室、产后休养室及婴儿室等)、妇科、计划生育、 新生儿科等。 其编制按床位多少确定:
     床 位 数           床位与工作人员比例
   15-50(张)           1:1.35
   50-100(张)          1:1.40
   100张以上             1:1.50
  门诊不另加编制。保健部分按所管地区人口计算(可参照站的编制)。
五、妇幼卫生工作队设编以十五至三十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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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林书设 陈育报


建设镇位于我县西北部,辖区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2.3万余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集镇商贸繁华,交通便利,治安状况较为复杂。一年来,我所把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巩固 严打整治斗争成果、提高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局势驾驭能力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积极探索,边打边建,初步建立起以党委、政府为领导,以派出所为核心,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的打防控一体化,点线面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为全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今年1—6月份,全镇共发刑事案件17起,同比下降55.3%,以往比较突出的打架斗殴案件发6起,比降66.7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体系建设的基调上,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为政府行为,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而不是靠派出所几条枪就可以完成。因此,我所在对辖区治安状况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向镇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取得党委、政府对派出所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为政府行为,形成以党委、政府牵头领导,以派出所为核心协调,以社会各阶层力量为基础的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一是专门成立了由镇分管综治副书记为组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动社会各界防控力量。二是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三是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镇政府在镇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专门拨出开展防控工作专项经费8000元。
二、在体系建设的内容上,根据辖区治安特点,建立了点、线、面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
㈠突出点的防控。点的防控就是把辖区需要重点防控的对象(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作为整个防控体系的点来进行重点防控,提高派出所对这些点的情况掌握和控制能力。点的防控在整个治安防控系中处于支点的位置,是防控的重点。我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点的防控。一是增设治安报警点。在辖区治安复杂地区和重点村增设一个治安报警点,进一步方便群众报警。同时,使派出所对辖区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二是建立防控支点。将辖区内28个重点单位、行业、场所作为防控支点,逐点建档,跟踪管理,以加强派出所对这些重点防控支点情况的及时掌握。三是针对重点人员建立控制点。在可能涉嫌犯罪人员、逃犯等列控对象周围,通过布建耳目等手段,对其进行全方位秘密控制,及时掌握动态。在今年夏季百日会战初期,通过加强点的控制,先后抓获上网逃犯高忠东、高忠玉两人。
㈡抓好线的防控。点的防控需要线来连接,线的防控抓好了,也就巩固和加强了点的防控。线的防控在整个体系建设中处于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是防控不可缺少的一环。对线的防控,主要是通过加强路面巡逻,起到威慑作用,提高防控能力。一是组建镇治安巡逻队。目前有队员4名,主要负责对辖区治安复杂区域和重点路段的治安巡查,加强线上防控,强化打击现行犯罪的力度。二是组建护村(厂、校)巡逻队。以村治保会、厂矿和学校保卫科为依托,共组建14支75人,有选择、有重点地义务开展治安巡逻。三是规范巡逻方式。针对辖区治安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确定巡逻防范的重点路段和区域,组织民警、巡逻队员进行车巡、步巡。同时,将巡逻分为2个时段:白天为常规段,由责任区民警带领一名巡逻队员结合日常工作在本辖区巡逻;夜间为重点段,由2名民警带2名巡逻队员对重点区域开展巡逻,以夜间巡逻为主。开展治安巡逻工作,提高了辖区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增强了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管控能力,在控制三类可防性案件、控制公共场所发案、提高群众安全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建设镇公共娱乐场所较多,打架滋事等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开展夜间治安巡逻,此类案件大幅下降。今年入夏以来,集镇所在地的歌舞厅、一保岬、六保岬冷饮点等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案件2起,其中1起被当场制止,发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6.7%。6月19晚12时许,池某在相约酒吧过生日时与同在该场所跳舞的郑某因小事发生争吵,二人及其朋友共十余人,矛盾逐步激化,有可能酿成群殴事件,被巡逻到此的民警及巡逻队员当场予以制止。6月23日凌晨2时许,巡逻人员在建设粮站院内当场抓获正在撬盗摩托车的陈维满、罗上铃,从中破获盗车案件3起。开展巡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使民警认识到改革旧有的警务模式的必要性,促进了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今后总体警务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㈢开展面的防控。面的防控就是对整个社会面的防控,在整个体系建设中,点和线的防控是重点,但仅有点和线的防控,这个体系是不健全的,只有加上面的防控,整个体系建设才是完整的。我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面的防控:一是着力编织情报信息网。通过布建治安耳目和信息员,形成一张布局合理、覆盖面广、触角灵敏的情报信息网,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各种治安信息。二是努力构建三级联防机制。初级联防即“户户联防”,本着“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指导思想,在相邻的店铺或农户之间开展联防,互相照看。3月24日上午,建忠村民吴士昌在联防守护中发现吴学榜家中有一行迹可疑少年,经盘问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从中破获盗窃自行车案件3起。二级联防为中级联防,由责任区民警分头负责,广泛开展村与村、厂矿与村、学校与村的联防机制。三级联防为周边联防,与毗邻的本县广平、文江、奇韬、太华及永安市槐南乡等周边地区开展广泛而有针对性的治安联防协作机制,达到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共同防控的目标。通过建立三级联防,使派出所对社会面的防控能力大大增强。三是抓好治保调解会建设。加强对两会业务指导,每月召开治保调解主任例会,充分发挥“两会”作用。各村成立了调解小组,聘请3—4名德高望重的群众作为调解员,及时调解纠纷,把矛盾化解在本村,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今年来全镇12个治保调解会共调解民间纠纷23起,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
三、在体系建设的特色上,突出加强了流出人口管理。
加强人口管理是治安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人口管理上,我所注重从源头上开展防控工作,在加强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的基础管理,以及违法青少年、所外监管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等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重点管理的同时,突出加强了对流出人口的管理。近年来,我镇富余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数千人之多,在促进我镇及流入地经济建设的同时,也使我镇治安形势出现新动向:一是流出人口在外违法犯罪增多;二是无人监护的在校学生参与违法活动增多;三是农村纠纷矛盾及家庭婚姻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我所在今年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中,将派出所是否要开展流出人口管理作为一个主题,组织全所民警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虽然上级公安机关没有要求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流出人口进行管理,而是以流入地公安机关为主,流出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但管好流出人口可以有效预防流出人员违法犯罪,促进流入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流出地、流入地的治安工作和经济发展。于是,我所决定率先将流出人口管理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取得了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支持和配合,成了我所抓治安防控建设的一个特色。主要做法是:
㈠建立台帐,对流出人口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即:及时掌握、核对流出人口的底数及流向。对流出人员的姓名、年龄、原籍住址、流出时间、流入详细地址、从事职业、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发复函情况一一作了登记,建立完整基础台帐。⑴由责任区民警深入各村详细了解流出情况,并登记造册;⑵通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员婚育节育证掌握育龄人员外出情况;⑶通过镇劳务站掌握流出人口从事职业及分布情况;⑷每学期到中小学了解学生父母是否外出及流入地址、从事职业;⑸每月核对流出人口一次,即依托村治保主任和户口协管员对每月流出人员变动情况进行重点掌握登记,与派出所进行核对;⑹及时掌握流出人口返乡时间、返乡原因,对流出人口做到底数清、去向明。目前,全镇现共登记流出人口2937人。
㈡防范在先,对流出人口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一是在每年春节后,由派出所和计生办集中一定的时间对拟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员组织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并逐人发放派出所统一编印的宣传手册,提高流出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流出人员在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为流入地经济发展作贡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流出人口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明》、《外出务工人员证明》时,由派出所和镇综治办与外出人员签订《流出务工、经商遵纪守法责任书》,要求其在外出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对集中输出劳力和流出人员较多的地方,在流出人员中指定组织能力强的人为义务法制宣传员,一方面配合流入地公安机关对外出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及时掌握流出人员表现情况并及时反馈。四是在每年年底外出人员大量返乡之际,依托村治保会和责任区民警对流出人员进行再教育。
㈢跟踪管理,确保管得住,控得严。主要是强化与流出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和信息反馈。流出人口在外违法犯罪不在少数,我所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流出人口进行分类管理,将流出人口分成四类:一类是指一般群众;二类指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三类是指需要纳入视线人员即重点人口;四类是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对一类人员仅一般掌握,对二、三、四类人员由派出所逐人寄发通报协查函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向其通报基本资料,提供相关信息,请其将有关对象纳入视线,重点管理。对流出人员较集中的省内三明、沙县、泉州、晋江、石狮、厦门等地,我所与所在地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签订互通情况、共同管理的协议,建立协作机制,使流出地流入地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确保建设籍流出人口少发案,不作案。对流出人口实行分类管理、通报协查制度,不仅为流入地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服务,同时还直接服务于本辖区的治安防控。减少了人口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㈣亲情帮扶,努力为流出人口排忧解难。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流出人口均有一个担忧和一项困难。担忧的是大人都外出了,家中老人孩子缺少照顾,孩子容易变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困难的是在外打工经商,人生地不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我所想流出人员之所想,急流出人员之所急,与相关部门一道,对流出人员提供亲情般的帮助,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验。一是主动与学校配合,将父母外出打工学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加强教育和监护,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对个别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逐个与老师成立帮教小组及时帮教,同时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定期主动上门家访,力所能及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为外出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力所能及保护流出人口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外出务工遇到的实际困难。流出人口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协调,为流出人口提供“娘家”式的支持。如在三明打工的高某在为老板干了半年后,老板找了种种理由克扣高某二个月工钱,我所民警在下村时听到高某的诉求后,民警当天就同劳务站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这一情况并通过劳动部门解决,同时向三元警方通报这一情况,最后在三元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被无故克扣的工钱终于如数领回。高某对此感激不尽,写了一封感谢信寄到我所表达谢意。
㈤微机管理,提高流出人口管理的科技含量。为了做好流出人口管理,我所在县局户政部门的协助下,开发出流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流出人口微机化管理,并与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租赁房屋管理系统共同构成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流出人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5月20日,责任区民警在下村调查中发现在三明富兴堡养猪场务工人员林起绵近日返乡,常出入娱乐场所挥霍,行为反常。通过微机检索其经济状况并结合调查情况,发现此人有盗窃嫌疑,即与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从中破获1起2600元现金被盗案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办 学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教 师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是指就业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教学,注重从业技能的培养。
第五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初等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逐步建立行业配套和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六条 对举办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管理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规划职业学校布局,负责办学水平的评估督导、教学业务指导和学历认定,指导办好重点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督导,负责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结业生技术等级考核,指导毕业、结业生就业。
第九条 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条 农业、林业、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农科教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农职业学校和乡镇农科教中心。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机构在同级教育、劳动、计划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管理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行业职业教育的评估督导。

第三章 办 学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实行国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并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为主。
大型企业、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举办职业教育,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联合举办职业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职业教育。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经费、教学设备、实验实习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办、调整、撤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工种设置,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招生由有关部门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组织集中录取,避免重复招考和录取。
第十七条 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将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并办好重点职业学校。县和不设区的市应当办好一所综合职业学校,重点办好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专业。乡镇应当开展初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初等职业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自主办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实行教育教学、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相结合,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县和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职业学校和
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分别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者联合举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学生对口实习,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建立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教学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不得干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授专业课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践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
职业学校领导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办好职业师范院校。各类高等院校应当根据需要为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以选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职业教育专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称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经常性拨款,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开列职业教育项目。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除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拨款外,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解决,由行业主管机构和企业事业等社会受益者合理分担,办学单位自筹,受教育者适当缴费,金融机构贷款,校办产业创收,以及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

第三十条 举办职业教育的单位、个人,应当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保证事业费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办学条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一条 短期职业培训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联合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由联合举办单位各方按照协议分担。
第三十二条 中等以上职业教育逐步实行缴费上学制度。缴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或者给予补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国家特殊需要或者条件艰苦专业的学生可以提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国内和国际信贷为发展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友好机构、人士为职业教育捐资或者集资助学。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利用自身技术、人才、设备、场地兴办产业,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兴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 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一)职业初中毕业生,由学校发给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三)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四)短期职业培训班结业生,由举办单位发给经审批部门验印的结业证书;
(五)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或者技术等级鉴定的专业、工种,经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发职业教育毕业、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坚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城乡企业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就业,除国家规定分配的外,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自主择业,择优录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录用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结业生,应当优先招用取得中等以上对口专业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
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到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岗位就业,可以不再参加就业前职业培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停办,并限期清退学生所缴费用。
擅自调整、撤销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滥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所发证书无效,责令发证单位收回所发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滥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的,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四十四条 侵占、克扣、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款项,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规定乱收费的,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