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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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九江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备灾,开展救灾、救助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收入;
(三)举办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展及其它大型公益活动的收入;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增值的部分;
(五)市人民政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
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项账户。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变卖,其中较大价值财产的变卖应报省红十字会批准。变卖后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五)为募集基金而开展的宣传、表彰等活动以及基金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但该支出不得超过所募集款物价值的6.5%。
第七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市审计部门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10000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请示会长后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由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鸣谢;
(二)对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累计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多的(包括物资折价),经本人同意,可依照章程规定聘请为名誉副会长或名誉理事,并颁发证件、证书。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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