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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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锡署发〔2010〕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

为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快我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的整体水平,实现全盟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农牧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根据全盟卫生系统现有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和未来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盟直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旗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苏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学历(含)以上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紧缺专业(如检验、影像、预防医学等专业和中蒙医师承人员)可以在学历和职称上降低一个档次引进。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必须专业对口且经过严格的选拔、考核、公示等审核程序。

第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愿意到旗县市(区)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到苏木乡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可直接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可按原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可以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数等限制,安置到满编单位的,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解决。确定为盟级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用于从事学科项目、课题研究。

第四条 对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奖励政策:

(一)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含)以上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在职在岗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补贴。

(二)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每月享受200元岗位津贴。

(四)为了解决多年来临时聘用的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问题,对现具有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医技资格)且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八年及以上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在有空编前提下,经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一次性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所需费用从各级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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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区域“门前三包”的落实,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区域和城东新区“门前三包”的落实,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和门店“门前三包”的落实。
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各自按职能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或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和赤豆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府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和乱的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公用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或直接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门前三包”考评工作,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情况进行考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落实和督查。
社区居委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牵头单位要明确“门前三包”监督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三包”考评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评差”活动,选评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优秀责任单位和最差责任单位,对评选为“差”的门店经营户挂“不清洁店”牌子,并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直单位年度机关作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连续两次抽查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市(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脏”和“乱”以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承担“门前三包”义务的经营单位、门店连续两次抽查为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