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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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的方针和“租售并举”的方向,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完成市区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确保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    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八)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九)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机制等。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设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十一)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形成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曝光,并规定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位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在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后,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价的50%缴纳,并按合同规定收缴违约金。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执法。建设、发改、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同时,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区、县(市)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在两年内完成房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统一升级到基于SOA架构的杭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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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包括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以下简称“麻醉包”,其中包括配置器械)。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1、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

3、企业生产产品的注(挤)塑、精洗、烘干(晾干)、检验、装配、初包装等均应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见附录7)。

4、自制或外购产品的初包装在3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5、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6、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产品参考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录8,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9。

三、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范围分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共八个项目,30个条款,160个检查项,其中记录项12 项,重点检查项44项,一般检查项104 项。

2、分数设定:总分为895。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

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3、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录6)应全部通过,其余每个项目的评定分占该项目标准分的80%以上为通过。

4、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时,如结果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在半年内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重新实施现场产品抽样检测,如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检查评定为不能通过。

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记录与实际不符,至少扣除该检查条款的全部分数。

6、在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过程中寻找客观证据,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做好不符合事实的记录。

7、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生产企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检查的实施及附录说明
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2、检查方式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方式。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对重点检查项、一般检查项的不合格由企业负责人做出书面确认。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评定时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

计社会[1999]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意见》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资源配置的标准,指导各市(地)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推动全国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人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卫生机构主要按部门、地方的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实行多部门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定改革的发展,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卫生资源条块分割、结构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

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在城乡配置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低下,质量不高,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在区域配置上,一些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卫生医疗机构重叠严重,职能交叉,自成体系,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的合力优势;一些地区乱办医,盲目发展,资源过剩和浪费的问题突出。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医疗、经防保的问题,在城市大医院资源集中,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一些符合大众利益、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往往因资源短缺而无法正常开展;中医药事业基础仍然薄弱。在医疗设备配置上,忽视常规设备投入,重复购置大型设备,造成有限资源的闲置浪费。

卫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着利用效率下降的问题,平均每名医生每天承担门诊人次、住院人次较低,部分机构人浮于事。近年来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利用率持续下降,1997年仅为61.7%;平均住院日13.8天,是发达国家的近2倍,效率明显偏低。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级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城市大医院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工作,基层卫生资源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由于大城市医疗服务供给相对大于需求,以及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采用不规范的竞争手段诱导不合理的医疗消费,造成大型医疗设备过度利用和药品费用的过度上涨。

目前一些与现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有关的人事政策、分配政策、财政补助政策、价格政策、等级评审政策的负面作用,客观上也加剧了上述矛盾和问题。

这种卫生资源配置的状况,既不能适应我国疾病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卫生服务需求,又难以提供费用低廉和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更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区域卫生规划是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区域内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深入调研、摸清卫生资源底数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和原则

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区域卫生规划由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规划范围,个体行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区域卫生规划以市(地)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考虑到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为特殊的规划单位。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要从国情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

(二)要优先发民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会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提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改革,认真解决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的矛盾。

(四)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实行全行行管理。

(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敢于冲破现有条条框框的束缚,边规划,边调整。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依据

(一)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以求得对重大问题的共识。

(三)制定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标准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2.卫生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满足社区层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在此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不要求层层对口。要明确各层次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

3.卫生人力和医院床位要改革传统的配置方法,根据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及变化趋势确定配置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居民卫生服务实际需要量。在确定结构和比例时,优先考虑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

4.卫生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卫生机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应用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大型医用设备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的责任,要克服畏难情绪、等待观望情绪、求稳怕乱情绪,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凡是关系到本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经政府主持研究和部署。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影响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意义,加快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强化全行业管理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必须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举办医疗机构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全行业管理要求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

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要积极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的社会化。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仍保留在企业的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功能和规模,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在保证本企业医疗保健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对于不符合社会需求的部分企业医疗机构,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撤并改向。

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规划卫生资源总量,调整布局和结构

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引导卫生事业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卫生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量,遏制增长势头,同时将存量短缺的地方调整。在供给小于需求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注重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今后任何地区,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

在资源调整方向上,要引导卫生资源向预防保健、社区和农村流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综合服务能力、贴近和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负责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转诊等工作。在城市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现阶段可以有计划地分流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逐步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建设也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布局和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建立城市医务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

(五)加快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提高区域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要引入竞争机制,让卫生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以社会需求和群众满意度为评定标准,通过外在的竞争压力和激励机制,促使卫生机构优化内部结构激活效率,按“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运行。对重复建设导致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差的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共建、联办、兼并、撤消或压缩规模建制等方式进行调整。卫生机构也要减员增效,对富余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部分富余人员可经培训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难以安置的下岗人员,可参照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再就业。

(六)完善配套政策改革

一是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要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二是要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和方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向预防保健和基层卫生服务倾斜。三是完善价格政策,适当降低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增设并提高部分反映劳务技术的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对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及特需服务制定不同的作价原则。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四是取消现行医院、防疫、妇幼机构等级评审制度中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作法与政策,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区域卫生规划基础上,规范和完善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制定。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消除卫生机构争上等级和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七)规划与实施调整并进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举措,缺乏成熟的经验。区域卫生规划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尽早启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对卫生资源供需状况要有一个总体的判断,对明显不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要下决心进行调整,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稳步推进。

五、组织管理

建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负责全国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规划跨市(地)级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市(地)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直辖市政府要将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省政府要将本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可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评价,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