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38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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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5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

  二、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二)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四、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公司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二)精算责任人住址、联系电话;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和执业记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六、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七、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提出辞职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并做好工作交接。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于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九、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十、精算责任人应当严守职业诚信、遵循职业标准、保守职业秘密,依据合规性、充分性原则,保证第九条中所列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科学合理。

  十一、直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

  十二、为保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并随准备金评估报告上报。保险公司总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

  十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精算制度及相关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非寿险精算人员队伍的培养,提高精算人员的专业技能。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信息,提出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废止。

  

  附件:1、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2、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合理充分,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进行审核的职责,确认XX保险公司提供给精算责任人的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遗漏,数据真实、完备、准确,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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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信息化网络建设

朱新山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技术的普遍运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站在现代科学技术前沿,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平台来服务检察工作,发展检察事业。
近年来随着科技强检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级检察机关都围绕使用计算机技术所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54%的检察院建立了电子邮件服务系统,56.1%的检察院建立了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了工作通知、简报、规章制度等信息的检察专网交流,全国46.3%的检察干警通过了国家级或省级计算机考试。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编制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规范及工作制度汇编》,为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随着各级专线网的建设投入使用,电子检务发展也初露端倪,办公、办案信息系统也得到了初步的应用与实践。
但我们应当看到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检察工作向更高的目标发展。主要表现是:一是地区性差异较大,尤其是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由于资金无法落实,信息化建设有心无力;二是计算机的应用方面仅仅用于打字、文书编排、报表统计、文件点对点发送等信息网络技术较低层次的运用;三是信息技术不能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重硬件配置,轻软件配套与应用;四是缺乏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无坚持性,许多检察干警还不具备驾驭信息网络技术的素质,形成“懂电脑的不懂检察,懂检察的不懂电脑”尴尬局面,导致形成检察信息化网络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建立检察信息化网络是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1、检察机关信息化网络建设是时代的需要。
所谓信息化,就是要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活动各领域普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源,使社会各单位和全体公众都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声音、数据、图像或影像),享用和相互传递信息,以提高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能力,提高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文化教育与生活质量,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当今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空间。
因此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办案效率、追求科学管理方式的过程。检察信息技术只有与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随着检察机关各自局域网的逐渐建成与不断完善,实现信息量的增加与更广泛的通讯自由,资源共享,发挥网络潜力和资源共享优势,进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网,就成为检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
  2、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检察机关技术发展的需要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作保证,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建立全国范围的检察信息网络工程,可以考虑到这一联网建设是在各级检察院原有局域网的基础上或硬件设施基础上进行的网络连接和软件系统配置的建设,许多投资已经在各基层院局域网建设中完成了,如服务器,终端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办公办案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审讯监控系统等硬件设备的基础投资,都已经在先期信息化建设中完成;各检察机关开展的信息技术专门人才的引进与培训、检察人员对计算机的普遍应用,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互联网的应用和局域网的组建为检察信息网络化建设提供了技术实践基础。
3、检察信息网络化建设是适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众多行业和领域都把利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管理方式看作是新世纪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计算机领域信息技术的高速生活服务与发展,为检察机关的网络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二、建立检察信息化网络是实现科技强检目标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到2007年底,我国东、中部地区检察院要全部完成检察专线网络和局域网建设;到2008年底,西部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要完成专线网和局域网建设,实现检察专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和互联互通。”(3)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将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信、数据库管理以及多媒体运用为主的信息技术运用于各项检察工作中去,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不断拓展运用信息技术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是科技兴检需要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运用科技服务办案的前景更加广阔。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开辟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途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因此,科技兴检要始终坚持面向检察业务,把攻克侦查、批捕、起诉、监督、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重点科技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在每个环节都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技术。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科技意识,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各个业务环节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对检察科技的有效需求,促进检察科技工作的发展。科技兴检,必须面向全社会和全国检察机关,对于网络共性设备与技术,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同时,也要积极促进检察科技资源与社会的共享。尤其要积极建立同公安、法院、司法、监狱等相关部门联网,从中获取更多信息。这对于实现网上办案、调取证据,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建立检察信息网络、构建管理和服务平台是检察机关发展的需要
1、一是要建立一个全国性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的数据库查询功能的法律网站,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和人民群众可实时、精确、有效的法律法规电子查询系统。二是设立检察机关统一、配套的案件管理网络系统。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已实现使用高检院下发的案件管理系统,使案件的法律流程在系统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由于网络建设相对落后,统计和传输都不够及时,案件管理数据库在设置之初就缺乏共享功能,因此数据库的优越性和网络高速性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在软件系统设计运用中,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到,使用普遍运用的编程技术和软件,为实现今后的司法机关数据库的联网和对接做好准备。三是要设置全方位的信息查询子系统并且在各部门间实现共享。检察机关各部门都拥有自己的业务特点和信息资源,如果各自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建立各自的信息查询子系统,如起诉、批捕情况查询系统,监所部门羁押罪犯信息查询系统等,实现在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2、检察机关信息通讯网络化,改革检察机关管理和工作方式
“南宁市检察院在局域网上开辟信息快递、检察工作动态、学习园地等栏目,让干警足不出户就能浏览到各类信息;检察博客专栏的开设,让干警体会一种新的工作、生活、学习方式和交流方式,现参与检察博客的干警约有100人;检察论坛的开通,构建了科室之间、干警与干警、干警与领导之间随时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的新渠道,为干警搭建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现论坛注册用户达580人,论坛发帖总数将近14000条;即时通讯QQ的应用,为干警提供相同的中转平台,实现了办公事务无纸化、信息传递网络化。”(4)建立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是进行检察信息网化建设的又一个重要内容。首先,在检察网络上设立交流的平台,改变原来的传统通讯方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更为直接、迅捷、方式多样的多媒体通讯。网络会议、E-MAIL邮件、视频交谈、文件、图片的即时传送等网络交流方式可以使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更为广泛、紧密的联系,完成和运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利用基于网络的视频、音频等数据传输功能的通讯方式实现跨地区、部门大型工作会议,以及远程可视案件讨论、远程预审、审讯监控和指挥、业务培训等活动。其次,构建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的高效率的工作平台,实现无纸化办案、网上办案。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构建实行以“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网上目标量化考核模式,使考核更加客观、公正、透明,改变以前考核与办案两张皮、部门负担重、人工考评、重复劳动、统计烦琐的五大弊病。队伍的管理由传统管理转向围绕业务中心进行的绩效管理转变,由静态管理转向围绕业务流程进行的动态管理转变。
3、加强检察信息网络的管理、保证网络安全。
一是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的建设原则,对网络进行统一有效的的安全、维护管理。二是检察信息的共享,一种是在安全状态下在Internet网上的信息公布,一种是在内部网的信息发布。在对外网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案件机密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加强检务公开工作,把检察机关一个时期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重大案件的情况予以公布,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能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成绩,并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交互式流动,能够实现组织内部及组织外的监督机制。信息的交互式流动、执法公开、透明会消除公众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干警与内部组织的信息结构壁垒,通过信息的反馈和汇集可以自发地产生互为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时刻提醒决策者和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案件管理流程,运用最大的理性进行决策和依法办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检察机关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透明的“阳光服务”,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即提高了自身案件质量,又提高了为社会公众服务质量。三是在内部网络管理中,充分利用人员分级与网络加密技术,将检察机关各级人员按业务工作不同分类,并设立其对应的管理权限,通过网络加密系统,进行信息控制、管理和数据保护。如:将人员可以分为检察管理层、检察官、检察事务人员三个层级。其中检察管理层部分是核心,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形成金字塔型管理架构,实现分级使用,各行其责。四是引进人才,加大检察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检察人员计算机普遍应用层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的工作实际使我们比较注重法律专业人才的引进,而技术人才特别是计算机专业技术才相对缺乏。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把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列入计划,对引进的专门技术人员定期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以跟上发展的步伐,同时还要对引进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察业务培训使之在开展工作时切合实际,成为复合型人才。并要在本系统内经常性组织一些针对检察技术应用的专项培训,及时更新软件应用和网络知识,培养广大检察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培养一批自己的“土专家”,以更好的将网络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为科技强检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贾春旺检察长提出的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为检察信息化应用指明了方向。 “三位一体”机制,既能促使办案人员服从办案流程的要求,克服执法随意性,又能把案件管理、执法活动监督和工作实绩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成为今后检察机关完善管理模式的必经之路。在信息时代这场社会生产方式和观念的根本性变革中,检察机关应抓住机遇,统一立项、规划研究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各自为战、独立开发,势必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对检察机关整体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作者单位:新疆兵团农八师检察分院 )

参考文献

(1)2006年11月25日 新华网 杨维汉 《检察机关2008年底将实现检察信息化网络全国覆盖 》
(2) 《 计算机世界报》 1996年 第45期 陆首群 《信息化与网络建设》

(3) 2006年11月25日 新华网 杨维汉 《检察机关2008年底将实现检察信息化网络全国覆盖 》

(4) 2007年1月11日 法治快报 李峻峰 《科技强检竞风华》


关于加强对韩出口有关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对韩出口有关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7〕1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最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接到韩国驻华使馆的照会,称“韩国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境外流入,对进口农水畜产品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及食品检验。”,“韩国将经动植物检疫或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农水畜产品作为废弃物处理,因此,有关进出口商蒙受着巨大损失”(详见附件)。

  我国向韩国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较大,有关向韩国出口的各口岸局,要认真检查总结出口检疫的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依法执检,提高和保障检疫质量,做好向韩国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韩国驻华使馆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BEIJING, CHINA

            (驻中大(经)字第97-4号)

 

中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致意,并谨就以下事宜与贵局联络,望协助为荷。

  韩国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境外流入,对进口农水畜产品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及食品检验。最近以来,韩国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农畜产品,染上病虫害或腐烂农水畜产品的进口量也随之增加,处理这些农畜产品给有关部门带来诸多困难。目前,韩国将经动植物检疫或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农水畜产品作为废弃物来进行处理,由废弃物派生出的问题也很多。与此同时,包括贵国在内的国外出口商也蒙受着巨大损失。

  因处理这些不合格农畜产品存在着很多困难,韩国关税厅希望对韩农水畜产品出口量较大的贵国政府进一步强化出口,防止不合格农水畜产品的交易,加强两国间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并希望对农水畜产品的出口检疫和检验工作严格把关。在此过程当中,得到贵局的积极协助是极其重要的。现将有关农畜产品检疫及检验的主要内容通报贵部,谨请协助为盼。

  附:有关农水畜产品检验、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于北京

附:

        有关农、水、畜产品检验、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植物防疫法             — 禁止进口的地区及禁止进口的植物0 禁止进口 

 


┌─────┬─────┬──────────────────────┐

│病虫害名称│ 禁止地区│  禁止植物                │

├─────┼─────┼──────────────────────┤

│     │     │—苹果、梨、桃、杏、柠檬等鲜果       │

│蝴蝶病  │ 中国等 │                      │

│     │     │—核桃种子及核               │

├─────┼─────┼──────────────────────┤

│满洲蝴蝶病│ 中国等 │—苹果树所属植物及山楂属植物的鲜果     │

├─────┼─────┼──────────────────────┤

│地瓜篮子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喇叭花属植物、旋花属植物等  │

├─────┼─────┼──────────────────────┤

│地瓜蝴蝶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的叶子和生植物的地下部分    │

├─────┼─────┼──────────────────────┤

│土豆肿瘤病│ 中国等 │—茄子局植物(茄子、土豆、辣椒、烟草、番茄等)│

├─────┼─────┼──────────────────────┤

│柑桔绿色病│ 中国等 │—柑桔类的苗木、接种、插种等再植植物    │

└─────┴─────┴──────────────────────┘


  --土或有土附着的植物    —上述物品的容器和包装物

  2.食品卫生法

  0销售(进口)禁止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腐烂或损伤或未成熟的食品

  --含有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此可能性的食品

  --受医院微生物污染或有此可能性,并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患有病或有可能患有病的动物,以及因病死亡的动物的肉、骨、奶、内脏等

  --未告知基准和规格的化学合成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的含有或沾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器具、容器及包装物。

  3.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0进出口检疫对象物品

  --动物及其尸体

  --骨、皮肉、蛋、毛、蹄、角等

  --有可能传播病原体的其它饲料、容器、皮、垫草,以及相应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