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2:37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怀化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为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经相关部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每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且以家庭为单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人口。

  第三条 本办法社会保障适用对象为:

  (一)户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村民;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

  (四)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5%预留地安置的人员;

  (二)户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村民委员会而未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保障人员分类及保障方式

  第五条 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之日为基准时点,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年满16周岁至男50周岁(不含50周岁)、女45周岁(不含45周岁)人员;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障方式: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

  (二)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对未享受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的60周岁以上人员给予养老生活补助;

  (三)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户籍未转为城镇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对未享受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的60周岁以上人员给予养老生活补助;

  (四)被征地农民根据户籍性质,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社会保障申请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区国土、经管、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审核后,报鹤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补贴,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安置补偿费发放后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年满7周岁、不满8周岁人员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费为6000元/人,每增加或减少一周岁增加或减少500元。

  年满16周岁以后,按规定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社会保险费10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12%,本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

  第三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补贴社会保险费10年的基础上,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为基点,每增加一岁增加一年补贴,最高补贴为15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12%,本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

  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社会保险费10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元/人。

  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补贴社会保险费10年的基础上,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为基点,每增加一岁增加一年补贴,最高补贴15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元/人。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人员,除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外,按每月150元/人的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增加月生活补助费20元,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不再增加。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医疗保险费或农民参合资金10年,补贴标准按当年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贴。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补贴(补助)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征地时,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征地时省、市规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二)支付参加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补贴;

  (三)支付医疗保险费、农民参合资金补贴;

  (四)支付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费;

  (五)支付养老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截留或者转借,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日之后新出生人员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相关社会保险,选择高档标准缴费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或今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企业单位登记缴费的,其8%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予补贴;若其补贴中断,今后可接续,可累计补贴至相应补贴年限或补贴总额。

  第十九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按本办法分别实施所属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社会保障资金由鹤城区财政社保专户归集,鹤城区根据怀化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需要,将补贴(补助)资金划转给怀化经开区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相关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参加城镇失业登记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怀化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费用,由市、区(含怀化经开区)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补贴(补助)总额的2%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承担50%,鹤城区(含怀化经开区)承担5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怀化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令

第7号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 局长 柳斌杰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及2003年,国家版权局先后以第2号令和第4号令分两批集中废止了36件著作权规章、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国家版权局组织了第三次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决定废止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国权[2000]19号
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2000.6.16

2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有关条款的修订
2000.5.26

3
国权联[1996]1号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4.15

4
权办字[1994]第37号
关于答复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侵权行为问题的函
1994.7.21

5
权办字[1994]第38号
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的更正通知
1994.7.7

6
(92)权办字第22号
关于对《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解释
1992.5.23

7
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992.4.6

8
(90)权字

第6号
关于作者原稿是否应退还作者的意见
1990.5.5

9
(89)权字

第31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已故作者稿酬继承问题的复文
1989.8.28

10
(89)权字

第29号
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批管辖问题的复函
1989.8.8

11
(87)权字

第3号
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1987.1.26

12
(86)出权字第37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函
1986.7.18

13
(86)权字

第14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函
1986.3.20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广大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营养改善计划涉及22个省(区、市)、688个县、82000多所农村义务制学校。这些学校的食堂往往基础薄弱,设备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工作重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主要领导抓总负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二、全面摸底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学校食堂,要责令立即停止供餐,督促其尽快办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食堂,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新建、改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使新建、改建食堂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确定供餐模式准入条件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等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严把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准入关。在确定供餐模式上,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模式为辅,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建议各地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方可为学生供餐;为学校供餐的校外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应当具备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符合托餐家庭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紧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设施设备配置、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分餐配送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的监管,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凡是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一律立即停止供餐;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凡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议地方政府取消其供餐资格。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监督检查和监督量化等级的评定工作频次,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报告、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当地政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的契机,加大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的供餐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五、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的要求,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要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培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食物中毒防控等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六、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级监管部门实施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宣传推广。要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监管,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