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4:28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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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我国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盲目开发将会造成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土地的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在西部和其他生态脆弱地区,应进行生态型土地开发,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少风蚀沙化。开发土地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批管理,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批。

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用地时,应当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三、严格报批程序,共同把好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等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表格式见附件一),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文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政府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开发。要进一步搞好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列为政府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土地开发中各方面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报批办法,做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报批工作,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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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

龙城飞将
  

  博友Wensidun在他的博客上贴出一篇博文:《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讲述一个案例:
  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他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他当天到公安局自首。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则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小偷的死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数千网友在网上留言,发表看法,大多数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我从《刑法》上没有查到关于见义勇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规定,觉得紧急避险的规定与此案最贴近。为此,我做了如下点评:
  若依照从结果看过程的思维路径,曹天有罪。结果是有人死了——原因是曹天的行为——曹天有罪——曹天有见义勇为的情节——缓刑。这是一般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伤害案件所采取的思路。但在邓玉娇案中这样做就把本不该定罪的邓玉娇定了罪。
  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此,法家梁剑兵作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评论,现罗列如下:
  1.这样的案子你也引用紧急避险条款分析啊?说你读不懂法条你还越来越读不懂了!翻翻任何一本刑法教科书或者法学词典,先搞清楚什么叫“紧急避险”再说话好不好?
  2.我将这种行为归类为“复合行为”(不同于刑法学术研究中某些人指称的“复合犯罪行为”)。对这种复合行为应该进行复合裁断。请参考:http://www.yadian.cc/blog/74358/
  3.如果认定曹天“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曹天“不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明明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你却搞到紧急避险问题上去了。唉~阁下老犯这种搞不懂法律概念就乱写字的毛病。你怎么就不认真进行自我反思呢?
  4.我只建议你在使用法律术语前先翻翻《法学词典》之类的基本读物再说话好不好?你不会自学么?为什么老要我给你普及法律概念呢?
  5. 你笑话别人,别人也要笑话你。所以,建议你不要那么狂妄地随意笑话学者!因为你还很幼稚——我这是忠言逆耳之言,你自己斟酌吧。

  现在,法家是现代韩非,他的话有如带刺的玫瑰,有如苦口的良药,能够促进我们大家把法学和法律的学习进行得更深入。下面对他的评论逐一回复:
  1. 关于紧急避险。《刑法》21条有具体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觉得曹天的行为比较条例这个条款,现代韩非若不同意,请讲具体一点来否定我的观点。换句话说,你认为这个案例应当适用哪个《刑法》的哪个条款?
  何为紧急避险,我们一般人应当首先从法律规定上了解其内容,不应当从法学辞典或教科书中找答案,因为法律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圭臬,法学辞典和法学教科书则是写给不懂又装懂的人,或者智力低下,读不懂法律条款的人用的。
  既然有人读不懂何为紧急避险,又不愿意从法律条文中找答案,我们就满足他的要求,帮他查一下法学辞典。
紧急避险:
  定义:《刑法》21条,上面已经引述,略。
  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现代韩非创造的新名词“复合行为”,我得空时再学习研究。不过,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你的“复合行为”能够代替刑法的规定吗?
  3. 法家认为此案件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但他自己分不清应当属于哪种情况。我不想再帮法家查辞典了,还是请他本人或他的秘书帮他查。
其实,本案中曹天的行为可以由《刑法》15、21、233这三个法条来规制,不可割裂这三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循着案件发生的顺序决定。曹天对小偷摔死负有责任,适用《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他追赶小偷是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小偷死亡,应当适用21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适用《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21条,对他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所以,我认为该案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4. 关于通过法学辞典学习法律。
  通过法学辞典和教科书学习法律和法学,是一个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学习法律,首先要从法律上找答案。分析具体案例,一定要以法律条文为圭臬,不能以法理为标准。因为富人有富人的法理,平民有平民的法理。从法理的角度,N个专家一定有N个观点。你说哪个人的对呢,只有一种方法,看谁的关系硬,后台硬,或者谁无耻,敢于抄袭,能够出名。但这不是解决问题方法。这就是口治,用法律代替法理,是典型的口治。法学辞典是给不懂法律的人用的,懂法律的遇到法律问题直接查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们应当引用法律,而不是法学辞典。
  5. 关于我被别人笑话。我笑话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不点名。而我点名的则是针对其观点进行评论。你笑话别人,则是只说些难听的话,说不出具体的内容。摆出一副教授的样子只懂得教训别人,却不能指出具体的内容。
  我笑话别的学者,确实是有内容。而有的人喜欢对号入座,表明他的心虚。这种对号入座的人,一般是自动由“专家”级晋升到“砖家”,喜欢用砖头砸人的。

  顺便讲一句,我专为你写了一篇博文,《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既回答了你的问题,也给你提出了新的问题,希望现代韩非能够拨冗回复。而且希望是真正说理的,逐一地回复。特别提醒一句,千万不要把法理等同于法律,把外国的法理等同于中国的法律,用古代韩非或现代韩非个人的观点代替国家的刑法,若是这样,就是走向我一再批评的“口治”了,这样的专家就是拿着“砖头”砸人了。

 2010-4-3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办法第三条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查、设计和建筑、安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营业帐簿,是指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办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六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它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如国有粮食、商业、供销社等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凭证。
第八条 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应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外地签订的应税凭证,回本市后贴花。
第九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凭证各自按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合同)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一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十二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对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三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 对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业务的结算单据计税贴花。
第十六条 记载资金的总帐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帖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在每年年初的十五日内,将其相应的印花税票贴在总帐的首页上。其它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第十七条 已贴花的凭证(合同),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八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或完税证办法,按期汇总缴纳。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完税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
存备查。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自期满后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三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对纳税人的以下事项进行纳税监督的责任: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四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二)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三)所领取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它地区销售。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经常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和个人、汇总缴纳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上述单位和个人须向税务机关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和凭证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由税务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对汇总缴纳的凭证,未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未编号装订成册,未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完税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纳税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限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用的,其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除限期补税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税额超过一万元的,除限期补税外,并处以应补税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汇总缴纳的期限缴纳税款,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印花税的检查,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实施处罚,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领受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凭证在本市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购、采购、购 万分之三贴
销结合及协作、 花
调剂、补偿、
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定 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作、修缮、修 揽收入万分
理、印制、广 之五贴花
告、测绘、测
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设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合 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安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合 装工程承包合 万分之五贴
同 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辆、 花。税额不
机械、器具、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等合 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 花 按合同贴花
输、内河运
输、公路运
输和联运合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保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
合同 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为合同使用的,
一贴花 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
金额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使用的,按合
借款人(不包 五贴花 同贴花
括银行同业
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责 按保险费收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
合同 任、保证、信 入千分之一 使用的,按合
用等保险合同 贴花 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转让、咨询、 万分之三贴
服务等合同 花

11、产权转移 包括财产所有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书据 权和版权、商 万分之五贴
标专用权、专 花
利权、专用技
术使用权等转
移书据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账 记载资金的 立账簿人
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 包括政府部门 按件帖花五 领受人
可证照 发给的房屋产 元
权证、工商营
业执照、商标
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