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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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朝阳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
共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偿债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政府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等需政府承担还本、付息或相应关联责任的债务所对应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为支持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发放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和各级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所承担的各类项目贷款,包括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二)科学发展和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的立项与开发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以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
(三)预防风险原则。贷款立项应经过论证,有可靠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四)专款专用原则。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封闭运行,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严格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资金,归还项目贷款。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市、县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汇总落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第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汇总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跟踪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纠正和处理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管理项目经营收入,督促借款人建立偿债准备金和按时偿还贷款资金。
第十条 市、县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贷款建设过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贷款实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要求完成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办理贷款所需手续;具体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按要求编报项目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负责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政府相关类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建设单位,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借款人要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贷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和贷款使用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贷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使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核算项目建设成本;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贷款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归还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债偿资金来源。准备金来源包括:
(一)贷款项目实施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由借款人和贷款使用单位负责筹措的还本付息资金;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并进行相应统计核算,按期支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对未按规定及时偿还债务的贷款使用单位,应暂停对该单位的所有立项、评估论证和资金拨付业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向市、县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年年底,借款人与贷款使用单位、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市、县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对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管理协调制度。由市、县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管理协调会议,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信息对称,并汇总相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上报上级政府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对贷款使用单位贷款的发放和拨付,并追究其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资金和财政补贴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施工,造成工程延期、质量不合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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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7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 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按照《嘉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嘉发改〔2006〕271号)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合同的签订;
(五)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六)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协助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协助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 对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批复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业主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政府全额拨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逐步采取直接拨付制度。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核定的投资变更严格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80%上缴市财政,20%直接奖励给代建单位。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业主单位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嘉
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嘉政办发〔2003〕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199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