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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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收文流程图

发文流程图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公厅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政府领导要求和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是履行市政府职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一口进一口出”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机构:

机要文书科是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忻单位等来文的收发运转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已办结公文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秘书四科、秘书五科、秘书六科、信息科(秘书七科)负责相关业务的公文办理。

办公室负责承办省直各厅、局和全省各市来文及办公厅内部事务来文的办理;

会务科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召开、出席的会议、活动的公文办理;

督查室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转来有关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以及市政府督查事项的公文办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公文办理;

其他科室负责承办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的公文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议案。适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发文字号及签发:

(一)忻政发。市政府发布全市重大战略决策、政策措施,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二)忻政。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忻政函。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请求批准事项;向省政府各厅、局报送材料、请求批准(询问)事项的函;与兄弟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准、答复和批复;对某一方面工作做出安排、通报、奖惩等文件。市长签发。

(四)忻政发(密)电。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各厅报送较紧急的请示事项或情况报告。向全省各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局、办尽快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忻政任。市政府对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六)忻政办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发布某一阶段对某项工作的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七)忻政办函。市政府办公厅与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对某一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包括情况通报、奖惩通报;设立和调整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八)忻政办发(密)电。市政府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厅局、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明(密)传电报内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尽快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通知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九)忻政办。市政府办公厅内部重要工作、重要制度、工作规范发布,要求内部各科室及工作人员遵照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会议纪要。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事项,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案、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全市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需要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政府系统人事任免事项,需由市政府审定的财政重大支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重大投资等的传达、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2、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重要问题处理协调,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问题协调,上级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确定的其他事项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

3、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需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上述发文类别中,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下级单位的公文。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一般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六条 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直接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否则视为未报市政府,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正确使用“请示”与“报告”文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市政府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市政府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求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批转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在“请示”中附发文依据、理由、代拟稿、电子文档及符合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与市委、市军分区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厅可以与市委办公厅、市军分区司令部等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其他机关依次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联合行文应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企业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其他不相隶属机构各类来文及密(明)电由办公室承办)来文及密码电报,市长的批示等公文(机要文书科承办)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审核、批(拟)办、承办、催办、转办、回复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厅的公文,机要文书科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提出改正意见,改正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公文核实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文件标题、份数和联系方式,并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及时填写批办卡,提出公文承办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报分管公文的副秘书长阅批后,属情况性报告,送领导阅知;属请示件需要答复或发文的,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按领导批示办理;对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确定主办科室;对有时限要求的,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指派专人及时到机要文书科取文,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或不适宜承办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会签。经会签同意并没有分歧意见的,按程序上报。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需要反馈的公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机要文书科。

第二十六条 凡呈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的文件,业务科室要了解掌握公文的政策背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简明扼要、完整清晰的拟办意见,对比较复杂、涉及部门多的事项,要书面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后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经科长审阅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报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应当及时批示。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领导批示后,业务科室承办人对领导批示要及时按程序转下一办理环节。领导批示意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十九条 凡批转由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不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限时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

第三十条 对下列公文应附有紧急标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随叫、随到、随办的公文;按特提件(只限电报)处理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审批环节较多的公文;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但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报领导同志批示或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复视为同意。特提、特急件和急件的办理,承办人员应直接跟踪、催办,及时提醒、反馈。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积压、延误。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公文转业务科室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要复印领导批示,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随文转出。属发文事项,进入发文办理程序。属答复请示事项的,酌情采取复印领导批示、编发领导批示抄清、办公厅便签函复和正式批复等形式答复来文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文件运行过程中,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及时跟踪,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的,业务科室应注明“缓办”退机要文书科留存并告知报文单位及相关人员;属不予审批的,由机要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需修改或协调的文件及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结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应及时归档保存。机要文书科要不定时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提出问题,改进工作。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受理、审核、审签、复核、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业务科室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负责草拟文稿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实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八条 机要文书科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负责对业务科室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制发。审核内容包括:

(一)文稿中的政策观点和需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界限要明确、清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附有说明。

(二)文稿所反映的问题要准确,理由要充分,措施、意见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协调一致,前后内容无矛盾、无疏漏,与以前的有关文件保持衔接,如有冲突,应注明理由和根据。

(三)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是否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是否已经会议统一部署或报刊已全文刊登;是否可由部门自行行文。

(四)文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如涉及到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行政许可、以政府名义表彰等事项,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公文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六)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的会议通知、经批准成立的市政府临时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一般成员调整的事项,不受理发文。

(七)能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能以函的形式发文的,不以文件形式发文。

(八)公文文种要与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责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一致;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日期等要准确一致;结构层次序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化简称要使用正确;主送机关要准确,抄送机关无错漏;秘密程度、紧急程度要适当;主题词标注要准确;正文、附件、协商会签意见、依据材料要齐全。

第三十九条 文稿送印以前进行发文登记,项目包括日期、拟稿单位、签发人、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程度、紧急程度、发送范围、印刷份数等。

第四十条 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经复核确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内容表达是否准确。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员对文稿校对无误后,按照发文范围确定印发份数,签字后付印。

第四十三条 明传电报应及时送市委机要局并做好记录;密电要专人送市委机要局并签字。带有密级的文件及函件要严格编码登记,控制发文范围和印发份数。

第四十四条 文件印出后由机要文书科按发文范围分发。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文件,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在市政府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密码电报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阅办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机要文书科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密码电报的递送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办理程序:

(一)承办人员接到密码电报后,当面登记电报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来电单位、来电日期、电报文号、电报标题。

(二)承办人员立即填写密电阅办卡片,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送阅对象逐一送达领导阅批。

(三)送阅密电时,承办人员应提醒领导秘书及时送阅、妥善存放、避免泄密或散失;如属特急件或主送件,应提请领导抓紧处理。

(四)阅办密电必须在办公室进行(因特殊情况需送阅的,在阅后即交承办人员带回),个人不得抄存、翻印密电。

(五)领导批示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的,承办人员转有关业务科室签收,或复印通知有关部门凭工作证签字取件。

(六)领导批示需要发文的,应即转有关科室草拟文稿,按发文程序审批后发文。

(七)对于送阅过程中的密码电报,要随时记载下落,以备查考。领导批示的处理情况要在登记本上及时记载。

第四十八条 密码电报办理规则:

(一)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谈论密码电报内容。

(二)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密码电报。

(三)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四)不得携带密电作为外出、开会、办事的凭证。

(五)密码电报办理每一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六)密码电报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

(七)绝密级电报不得复制;机密级、秘密级上级来电确需复制的,从严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密码电报确需复制的,应经领导批准。复制的密码电报按原件要求严格管理。

(八)密码电报传输递送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由专人专车递送。

(九)送阅后收回和已传送的密码电报稿均须妥善保管。

(十)要定期检查,及时催办、清退,如遇有丢失、泄密情况,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九条 密码电报要专人专柜管理,统一立卷归档。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公文的办理


第五十条 领导临时在外,遇紧急公文,如在忻州市范围,由业务科室负责送达审签;如领导在外地,应电话请示,并在公文批办卡上注明领导意见后办理,事后送领导补签。涉密文件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请示后办理。

第五十一条 领导一段时间外出时,可按领导意见办理或按外出协作分工及授权,报有关协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遇领导安排的紧急事项,应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涉及其他科室时,承办人员须书面转达。

第五十三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由拟稿单位根据常务会议议定修改后重新报送,直接进入发文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涉及应急方面的紧急公文可简化程序,由市政府应急办直接办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原件由机要文书科整理(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保存成文。

第五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条 公文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保守秘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文书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机要文书科公文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过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应当定期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十五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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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发挥科技进步重要支撑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系统分析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战略需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各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以坚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瓶颈,推动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大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平台等能力建设,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新发展,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着力提高生产企业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始终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煤矿方面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的研究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非煤矿山方面突出矿山动力灾害预测与防治、安全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分析监控关键技术的研究;危险化学品方面突出城市地下管线、大型油库及化学工业园区管控技术、运输储存安全技术的研究;职业卫生方面突出尘毒防护与治理、有毒有害场所人员个体防护和粉尘毒物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应急救援方面突出重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和重要装备的研发,发挥科技引领、支撑发展的保障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推行一批新型实用科技产品。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地压、采空区、高陡边坡等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在线监控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和建筑等企业推行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和监控管理系统。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基础上,建立好数据库,并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测监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金安”工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物联网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省、市、县、重点行业四级互联互通共享系统,逐步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好相关工作措施。

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充分依靠安全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和职工安全培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安全生产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三、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安全产业化发展

积极推动和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金融和税务等部门支持,完善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配套政策。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要积极做好“十五”、“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科技保障安全生产为核心的试点示范工作。煤矿试点示范重点是新一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爆大透视距离无线电波透视系统和矿井多波地震监测系统、低透气性松软煤层顺层钻进钻机和井下中硬煤层水平长钻孔定向钻机技术等。非煤矿山试点示范重点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技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化工园区区域性定量风险评价和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安全型药剂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通过事故防、管、监控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增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在系统配套上下功夫,以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为目标,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取得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效果。

要充分利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研发、支撑平台、成果转化、生产基地、示范试点工程等资源,着力推进安全产业化建设,努力培育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到实际应用产业链完整、协调配合有序、科学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生产科技集聚和融合,加快安全产业化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检查,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381号


  青海、四川、甘肃、宁夏、陕西、西藏等省(区)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青海省运力规模小、运输配套设施不足,运输线路长、运输可控性差,运输任务集中、高原环境恶劣,灾区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强化运力准备,加强运输组织,落实后勤保障,做好与民航、铁路等运输方式的衔接,确保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落实目标责任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工作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应急运输时,部将根据青海省的运输需求,在应急运力储备、应急运力调配、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上给予支持。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以货为主、全面保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任务。
  三、加强运力调配
  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力准备和科学调配运力,保证恢复重建道路运输需要。一是发挥骨干运输企业优势,做好运力准备。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西宁和玉树等地骨干运输企业自有或新购置的重型货运车辆,并充分发挥救灾部队军车作用,组织实施灾后重建指令性运输任务。二是储备充足应急运力。请四川、甘肃、宁夏、陕西等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分别准备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600辆、600辆、300辆和500辆,作为应急运输储备运力。三是科学分配运力。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各通道运输需求分析,以西宁-玉树(G214线)为重点,综合考虑其他运输通道需求,科学制定运力分配方案。四是明确应急运力调配方案。西宁地区运力紧张时,由部调派四川、甘肃、宁夏、陕西等省应急运力;四川石渠运力紧张时,由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派本省应急运力;西藏昌都运力紧张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派玉树应急运力。
  四、加强运输组织
  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组织,保障灾区恢复重建运输需要。一是按照省政府要求,将大宗、重点建设材料运输作为指令性任务予以重点保障,建立物资运输计划通报制度,实行集中统一运输、统一协调运费。二是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以及援建单位、运输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灾后重建物资运输需要,尽早部署运输任务。三是平衡运输能力,实施全年运输,对适宜存储的物资实行冬储夏用,在玉树事先储备一批主要建筑材料,缓解夏季高峰期运输紧张矛盾。四是积极动员社会车辆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引导大型骨干运输企业与托运方开展运输总承包等形式的合同运输。五是加强客流监测,以班线运输为基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临时加班和包车运输,保障参建人员和旅客安全快捷疏运。
  五、加强应急管理
  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急运输准备。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预案。青海及宁夏、甘肃、四川、陕西、西藏等周边省份要建立应急运输协调机制,明确应急运输联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有需求时,可随时调派运力投入应急运输;二是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青海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坚决查处应急运输状态下欺行霸市、哄抬运价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给予应急运力通行便利。所有灾区重建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车辆进入青海省后,凭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给予免费快速通行,通行证单次有效,具体发放及管理办法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通告。部启动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应急运输预案后,相关省份的应急运力必须由专人带队,应急运输车辆凭所在省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运输调用证明,沿途各收费站免费放行;应急运输任务完成后,相关车辆回程凭《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沿途各收费站免费放行。四是加强应急运输信息报送和共享。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每周向部报送应急运输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严格安全监管
  要高度重视运输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研发应用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运营调度和监控信息平台,向政府部门、援建单位、运输企业开放,为重建物资运输交接、运输调度、过程监控和部门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二是青海及周边省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参加灾后恢复重建运输的车辆安装动态监控设备(GPS),并开通GPS联网联控平台,优化运营调度,强化安全监管。三是相关省份要选派适宜高原地区运输的驾驶员,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写《高原地区运输安全应急知识手册》,向参加应急运输的驾驶员和带队人员免费发放。四是青海及周边省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参加应急运输的企业加强所属车辆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加强后勤保障
  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增强后勤保障能力,保障运输需求,确保运输高效。一是合理设置和建设应急运输车辆维修救援服务网点。要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道段和汽车站点设施,布置维修救援服务网点,并为维修救援服务网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生活、生产装备。二是派驻应急运输保障专门人员。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主要铁路货场派驻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三是提升装卸作业能力。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西宁、格尔木、玉树等地主要装、卸货点配置必要的装卸机械,确保不滞留运力,不积压货物。四是完善必要的场站设施。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完善西宁、玉树等地公路运输场站设施,满足货物运输中转和储存需要。
  八、落实保障资金
  按照国务院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运输保障相关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给青海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是对储备和调用应急运力、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加强高原运输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应急运输组织等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运价政策引导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运价标准,并向周边省份通报。应急运输状态下,所有参与玉树灾后重建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的运价执行青海省的相关规定,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