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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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2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承建工程项目的任务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金额支付方式;

  (五)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第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数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 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的增(减)费用。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组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项目投资预算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分年度实施项目,按年度下达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财务凭证。

  工程结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竣工图、现场变更签证、工程竣工结算书、相应的材料价格签证。

  工程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日记、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委托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由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一周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资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二)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工程竣工总结算价款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而使用不可预见费,应提交不可预见费使用的详细原因、使用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由发包人审批。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

  (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并作为发包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审核湖北省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五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否则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用支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竣工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中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取费标准

  档次工程造价总额(万元)累进费率(%)

  11000以下(含1000)0.5

  21000-3000(含3000)0.2

  33000-5000(含5000)0.1

  45000以上0.08

  注: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4%审核费,但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1% ;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监理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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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诉前应三思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借款合同到期后,当借款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借款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情况出现时,借款人的行为直接危及到信用社的资产安全。此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是,通过近期审查的几起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的信用社在案件提起诉讼前的准备工作比较薄弱。笔者认为,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健所在。各信用社在借贷纠纷起诉前当“三思而后行”。
  一思:借款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是否齐全。首先要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所约订的金额、利率、借款日期等诸要素是否齐全,各要素之间有没有矛盾;信用社是否按期、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等等。否则,就应当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而不要轻易提起诉讼,避免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陷入被 动,“不赢官司反输理”。
  二思:案件预计支出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一是在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首先了解借款人现在的经济状况、保证人的资产状况或抵押物的现有情况,同时要预测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通过诉讼后能收回贷款金额的期待值是多少,然后再决定起诉借款合同金额的大小。二是根据情况对实际拟起诉的标的额有选择地进行诉讼,对收回希望很大的贷款可以全额提起诉讼,有部分收回希望的贷款可以部分提起诉讼,有些根本就是收回无望的贷款则不应提起诉讼。否则,诉讼费用开支远远超出能够收回贷款金额,结果是得不偿失,先算经济帐再决定如何诉讼,才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思:起诉的程序、方式、时机是否恰当。一是应选择最佳的诉讼程序。如果债权关系明确、合法、证据充分,符合《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一笔借款合同是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而且是在6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就应当直接向原公正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节省诉讼费用,又可以便捷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结案。如果借款人以不当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或抵押物,危及到资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首先应当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同时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提起诉讼。二是应确定适合的管辖法院。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应以本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宜。对于管辖权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借款纠纷,应当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多笔借款合同,若分开起诉管辖权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则应当“化整为零”,以个案为单位分别起诉,以减少诉讼中的各项开支和其他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考虑个别企业的借款标的总额比较大,有实际偿还能力,基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于案件审结的情况,也可以“集零为整”,将拟起诉的标的额按借款人借贷总额进行诉讼,将案件送到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之,由于诉讼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采取其他积极方法都不能奏效而使用的最不得已的方式。因此在借贷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把关。笔者在这里提出的几点建议,权衡利弊,采取积极的、合适的方式进行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达到“既赢官司又赢钱”的目的。


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资产运行状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组织领导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一是要加大对地市及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力度,做好国有资产统计薄弱地区的帮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体工作进度。二是要加强与非监管范围企业主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协调,采取直接布置收取或与财政部门共同布置、共享成果等方式,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收集渠道畅通,汇总报送及时。三是要做好层层布置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报表内容、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及软件操作等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二、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一是开展户数清理,对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受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库,并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各地区应将监管企业名录库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监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对监管范围外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占有和使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确保统计范围完整。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年度报表,确保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真实。三是要督促集团型企业统一会计核算政策,将所属尚未改制的事业单位通过转表方式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充分抵消集团内部往来及关联交易,将各级子企业的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三、深化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

  财务决算管理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深化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一是要督促监管企业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应收账款的清理催收和存货清查盘点作为财产清查的重点,落实催收责任,加快存货周转,减少资金占用,防范损失风险。二是督促企业全面梳理会计政策,及时修订会计核算办法;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谨慎适度选用,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明确任何企业不得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三是要推动监管企业于2011年度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尚未执行的企业尽快执行新准则,并指导企业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质条件,完善财务决算审计机构选用、监督制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五是要强化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与批复工作,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推动企业改进管理。

  四、积极推动全级次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为全面了解国有资产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更好地满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自2011年度开始,在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全面推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全级次报送工作,要求所有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均要分户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同时鼓励非监管范围企业实施全级次报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督促监管企业将所属子企业全部纳入会计报告系统,除BVI、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外,自2011年度起全级次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少数全级次报送整套报表存在困难的企业,应当报送“企业主要指标简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推动监管企业全级次报送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全级次报送工作,努力建立覆盖全范围、全级次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等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五、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成果应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管理、分析和利用等工作,拓展数据应用领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成果的应用。一是要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通过开展财务分析、行业对标、风险预警、趋势预测等,对本地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总结年度经济运行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二是要对历年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建库,规范数据口径和数据加工处理,做好数据挖掘和分析汇总,及时整理各类数据资料,送有关方面参考,并积极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开展各类专题分析,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三是各地区要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财务绩效评价工具和行业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监管企业财务绩效评价与分析工作,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交流。

  六、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逐级审核工作,注重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重点审核统计范围的完整性、报告编制的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汇总范围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各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2011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并依次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中纸质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2011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1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四)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对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评估工作质量,并继续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对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组织得力、报表编制规范、数据质量较高,以及动态监测工作力度大、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单位进行表彰。各地区在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略):
  1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3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42011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