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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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4年3月2日,化工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对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临时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在出国任务件中应写明人员名单及职务,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要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人事部门备案。主管人事部门负责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二、部派常驻国外人员中,副部级以上干部,由部党组提出意见后报中央审批;正副司(厅、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由单位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部人事教育司审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按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并由审批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由审批部门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存审批单位。
四、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常驻国外人员审查批件的有效期可与组织批准其在国外的任职期限相同),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所在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其主管人事(组织)部门,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备案,不再使用《因公再次出国证明》。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不宜再派遣出国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原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和护照颁发机关,并同时报告部人事教育司。
五、对因年龄到限已经免了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等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人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继续工作或被有关单位临时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可以派遣出国执行任务。被外单位聘请或借用的人员,其出国手续,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已经办理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
上述人员每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其中,正副司(厅、局)级人员须经部人事教育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人事教育司审批。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六、今后部属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的人员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直接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不再经过中间审批环节。
七、部正在按照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精神进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的授权工作。凡被授权的单位,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对没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其人员因公出国和部机关人员因公出国,由部人事教育司审批。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到的问题,仍按《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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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6-11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

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1999-6-11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

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

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取得《开户许可证》的,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变更或撤销情况以公文形式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应作以下处理:

1由财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纠正错误,并可暂时停止从财政专户对相关单位拨款,直至错误被纠正。

2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帐户,并将帐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3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4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弱智女频遭性侵害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梅/吉洪忠

根据中国残联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弱智女性约6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7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庞大群体!在两性区别上,女性在体能上便输于男性,而弱智女性,除了精神发育迟滞外,还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劣势地位,使弱智女频繁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强奸犯罪因其严重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一直视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强奸案件在严厉打击下已逐年减少,但是强奸案件中弱智女遭侵害的比例却呈上升趋势。笔者对某区2003年至2005年审查批捕的强奸弱智女的26件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引起社会对弱智女权利的广泛关注。
一、弱智女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 被侵害的手段简单。弱智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禁不起诱惑,只要能得到几毛钱或一些水果、糖果之类的物品吃,就“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004年5月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路边吃西瓜,见弱智女宗某路过其家门前,上前搭讪,以给西瓜吃为手段,将弱智女宗某诱至附近草堆旁对其实施了奸淫。
2、 往往遭受多人次侵害。行为人利用弱智女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差,被强奸后也不知去寻求救济,因而经常性加害弱智女。犯罪嫌疑人王某见到其家玩的本组弱智女孩李某,便产生强奸之念,遂以给水果吃为手段,将李某诱至屋内,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王某见弱智女被奸淫后无任何反应,事隔一个月,犯罪嫌疑人又以同样手段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之后的日子里,王某又多次对李某实施奸淫。
3、 侵害人多为老年人。一些老年男子妻子已逝,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再婚,但由于生理上的需要与体能上的缺陷之间的矛盾,往往就把罪恶之手伸向了无性防卫能力的弱智女。2004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姚某(73岁)见邻居的弱智女孩林某,顿生淫念,遂采取给好吃的东西为手段,将林女带至其家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4、 多发生在农村。在发生26件奸淫弱智女犯罪案件中,25件起发生在农村。
5、 公安机关侦破难。由于弱智女智力低下,认识能力差、记忆模糊,有时候自己被人强奸,也记不起来,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弱智女王某被人强奸后致其怀孕,公安机关询问其被谁强奸,王某指认了十余人,公安机关门将王某的胎儿绒毛组织与其所指认的人的血液送有关部门检验,其结果是:胎儿与其所指认的人都无血缘关系。这表明造成王晶怀孕的另有其人,但由于王某讲不清楚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了难度。
二、弱智女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1、 缺乏对性知识的了解。弱智女由于智力障碍,接受事物的能力差,对其教育比较困难。在农村,许多人谈性色变,认为是有伤风雅之事,因而闭而不谈性知识。作为弱智女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就更少了。当自己遭受性侵犯时还不认为是权利受到侵害。
2、 缺乏辨别是非、抵御性侵害的能力。弱智女思考问题十分简单,常凭直觉行事,至青春发育期,他们对异性产生本能的亲近感,对陌生人的抚摸和出轨的行为一般不会反抗。假如遇到心怀不轨的人,弱智女就很容易吃亏。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县城里打工的农民姚某到到公园遛达,忽然发现有一女子老是盯着他看,姚某觉得“有戏”,便主动上前搭讪,聊了没几句,姚某就觉得该女子脑子有问题,但看她对一些轻佻的举动没有反感,就动了歪脑筋,将她带到了一个空建筑工地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3、 监护不到位。在农村,弱智女的监护人多为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疏于对弱智女看管。他们认为只要给弱智女孩吃饱饭就行了,反正是女孩,又不愁嫁不出去。平时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当弱智女遭受侵害后,甚至还不敢相信。某村的刘大婶平时只知劳作,对自己的弱智女儿小花监护不周。2005年正月的一天,刘大婶到邻居家串门,邻居的问话让监护人王某面红耳赤,心惊肉跳。邻居道:“你觉得你闺女的肚子大了,走路的姿势跟以前不一样了,是不是怀上了……”话没说完,刘大婶便生气地打断她的话:“别瞎说,谁不知道我闺女快30(岁)了,还没有婆家! ”后经检查应验了刘大婶的话。此时,王某才意识到平时对女儿监管不到位,给女儿带来了不幸。
4、 行为人极容易达到目的,而不容易受到追究。行为人往往只采取哄骗、恐吓等简单手段就能达到奸淫的目的,而弱智女性却茫然不知所以,虽然有的长时间持续受到侵害,不要说拿起法律武器,就是连告知父母、丈夫保护自己都做不到。特别是精神迟滞重度的女性,竟无法说明是何人侵害了自己,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因而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三、如何保障弱智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所以在农村应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范围,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让各乡镇基层组织定期组织群众学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群众知道、了解强奸弱智女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打消其“讨便宜”的邪念,使其放弃犯意,扼住犯罪源头。
二、深入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加强明礼诚信、爱国守法的道德教育,做到明辨是非,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对弱智女做到既不歧视、更不侵犯。
三、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重点加强对弱智女家庭人员的警示教育,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地方由政府组织妇联等基层单位警示弱智女性的监护人提高警惕,尽到监护职责。乡(镇)政府和村、居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有弱智女孩的家庭将女孩送往智障学校,根据弱智女孩的精神迟滞程度分别让弱智女孩学习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生存本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御外来侵害。
四、严惩侵犯弱智女孩罪犯 。弱智女是弱势群体,法律上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对强奸弱智女孩的罪犯更要严惩不怠,以起到威慑作用。虽然弱智女孩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时不反抗,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这是她们智力发育不全,对性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和保护能力所致,对这种罪行,应该参照强奸幼女犯罪量刑。
五、建议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减少弱智孩子的出生。坚持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以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