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2:43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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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以及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以及托管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十一)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九、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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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制度(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 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建立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每次安排在星期六上午或星期日下午举行,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六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故不能参加市长碰头会议时,应向市长请假;副秘书长、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向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对市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副市长、市长助理要分头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进督查,并反馈落实结果。
  第八条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铜陵白姜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白姜地理产品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以铜陵地名命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DB34/T 636—2006《铜陵白姜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种植、生产、销售的白姜。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3号公告,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铜陵县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生产的白姜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在铜陵白姜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铜陵白姜生产单位不得为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白姜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六条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铜陵白姜保护办)设在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铜陵市生姜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郊区大通镇、铜陵县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铜陵白姜工作站),协助、配合做好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铜陵白姜工作站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铜陵白姜种植者应向当地铜陵白姜工作站提供铜陵白姜种植信息,并严格按照种植技术标准种植。

第十条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者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应向铜陵白姜保护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铜陵白姜保护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后,再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者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一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在其产品上可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字样,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须将原料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

第十三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需在产品包装上印制铜陵白姜地理产品标志的,应报铜陵白姜保护办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铜陵白姜种植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铜陵白姜标准种植栽培,建立种植、销售记录。

第十五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车间、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第十六条 铜陵白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 销售标注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铜陵白姜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八条 铜陵白姜保护办对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铜陵白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检验不合格的;

(二)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不改的;

(三)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两年内不使用的。

第二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