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权利在诉讼中更换被告/刘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3:32:43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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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利在诉讼中更换被告

刘冰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不适格,不是通知原告更换被告,而是要求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法院则裁定驳回其起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应予纠正。因为它涉及到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原则的理解、适用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 现行民诉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该条指的是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可以依职权主动更换当事人,但该条仅指法院,并未涉及当事人主动更换。1991年《民事诉讼法 》将这一更换当事人的规定删除,其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即起诉人是否愿意起诉,起诉人要求告谁,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程也认为:是否更换被告,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主动更换。
笔者认为:现行民诉法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愿而没有规定更换当事人的条款,其目的是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主动更换当事人,决非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当原告意识到自己告错对象时,主动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这也体现了原告的诉愿,法院应予尊重。法院要求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二、更换被告的请求是原告的诉讼权利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处分。按照诉权理论分析,原告主动申请变更被告的请求,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如果法院在诉讼中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那么,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谈起。法院只有切实维护原告请求更换被告这一诉讼权利,在原告更换被告之后,诉讼继续进行,才有利于法院及时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时,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三、“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变更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那种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实践中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的所有情况都规定进去,对实践中没有民诉法具体条款据以引用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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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吗?

杨涛

1月27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系北京嘉仁体检管理中心到单位接种乙肝疫苗,但在接种过程中发现疫苗竟是过期产品。(《京华时报》1月30日)
消费者协会整天忙着为老百姓维权,一不小心,这侵权之事居然跑到他们自家门口来了,这不是“大岁头上动土”吗?也许这就是这一则新闻的亮点。
29日下午,嘉仁中心杨登科医生承认,当天是两名护士去中国消协接种乙肝疫苗,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疫苗拿错了。从医学上说,过期疫苗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不过,嘉仁中心主管于桂良对过期疫苗一事却没有做过多解释。他只是说,嘉仁中心刚成立一年多,不会有积压的过期产品,他们正在从进货渠道等方面寻找原因。
然而,这些说法仍值得质疑。首先,即使是按嘉仁中心的说法,过期疫苗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但嘉仁中心的行为给消协的人员带来的损害却是明显的,他们至少还得重新注射疫苗、浪费时间,徒增肌肉痛苦,更不用说精神上的恐慌了。而且如果不是消协的人员及时发现的话,注射了这无效的疫苗不能起到预防作用,传染了疾病谁来负责?其次,嘉仁中心的行为也有过错,说实话,我不太相信他们所谓的“不会有积压的过期产品” 也就是说他们事实上没有故意的说法。但即使是这种说法是事实,他们的过错仍然很明显,进货的时候居然不检查药品的期限,此为过错一,在给人注射时,护士也不看药品的保质期限,还要作为接受注射疫苗的消协的人员自己发现,这就更是错上加错了。嘉仁中心这起注射过期药品的事件,明显是一起侵权事件,并且责任难逃。
所以,网上就有人说了:其实,这些过期疫苗原本就是给咱们普通老百姓准备的,只不过这次他们昏了头,把疫苗用在了消协的人员身上。如果这种合理怀疑成立的话,那让我们这些老百姓真是想起来都后怕,那就是可能不止嘉仁中心“不小心拿错了药”,更有可能更多的医院和医生在干着有意地“不小心拿错了药”的事情,咱们老百姓身上注射了不知多少过期药品还浑然不知呢?这可不是说着玩的,中央电视不是曾经曝光过一些知名、正规的药厂也在干着将过期药品更换包装充当刚出厂药的勾当吗?
是的,消协要求嘉仁中心给予相应的赔偿,重新注射合格疫苗,这不成问题,相信嘉仁中心会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但是,如果消协就仅仅提出这一点要求,可能老百姓就不高兴了。因为这一事件所涉及的可能不仅仅就是影响到消协自身的利益,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嘉仁中心的责任,消协有权更有义务替公众问一问,他们做的这种事情是否是一次还是多次而仅仅是这一次被暴露出来了而已,为什么没有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果是厂商的责任,消协更要替公众问一问,厂商是有意还是无意,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消协是个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直接查处的执法权,但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它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协助调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形式,履行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我们不希望中国消协气是生了,但就拿些赔偿了事,而不追究其幕后深层次的东西。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这么一个共识,消费者被侵权了很生气时,消协也会很生气,消协生气了,违规和不法商人、厂家的后果就会很严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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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 陕西省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 位实际,严格执行。

         陕西省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今年我省陕南、陕北遭受严重暴雨洪水灾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泛关注,纷纷支援我省 抗灾救灾工作。为了保障抗灾救灾指挥通讯畅通,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省人民政府抗 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各市、县、区和 部分重点乡镇配发了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为了加强对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管理,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抢险救灾通信联络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

  一、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包括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市、县、区和重点乡镇配发的卫星电话、移动电话。 

  二、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使用管理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各市、县、区人 民政府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定期检查维护,认真妥善保管,保证设备性能良好,满足应 急使用需要。 

  三、抢险救灾通信电话要实行专管专用。各使用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制定使用细 则,落实管理责任。使用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维护好设备,定期检查通话状况和充 电,及时清缴通话话费。使用管理人员外出时,要暂时移交给能够熟练使用的其它工作人员。 因工作调动或分工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保证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和通话 联络。 

  四、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只能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 通讯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使用卫星电话。在灾害发生和抢险救灾期间确需使用的,也要节制 使用。 

  五、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在汛期、灾害易发期和灾害发生期间,要全天开机,专人职守,确 保使用。 

  六、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实行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使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各有关 单位要将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号码、管理人员名单分别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抗灾救灾办 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抗灾救灾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度 本地区的抢险救灾通信电话,承担毗邻地区和重点灾区的通信任务。 

  七、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办法,通话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解决 。 

  八、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配发的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使用管理与调度,协调解决使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与服务,充分发挥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作用。 

  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管理细则。 

  十、本办法由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 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