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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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 2 号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温克刚
二000年五月二日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输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政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项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这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仅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
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中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为复议申请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受理;必要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对气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复印件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在气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气象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再继续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15日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其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务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对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行政复议件,结案后应当将结案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复议工作的批准和监督,发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气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从事气象行政复议的权限,按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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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干教〔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干部教育中心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在部党组和主管部领导的领导下,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围绕增强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进一步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全面学习和把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类培训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培训
2005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使各级财政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财政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培训工作。
  (二)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政策转型,组织好财政业务培训
  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2005年财政工作思路,按照《200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组织税制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金财工程等各类财政业务培训。
  (三)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
  认真总结2004年开展岗位培训的经验,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积极开展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主任科员四个级别的8期岗位培训班;科学设计,不断创新,认真做好财政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
  (四)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对财政部机关干部进行综合素质轮训;改进和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讨工作;适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公共管理能力和财经形势与政策的培训;分层次开展多种英语培训,做好财政部英语沙龙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加大国际合作培训力度,改进国(境)外培训工作
  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外事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公务员培训管理考察团,做好考察工作;举办各类国(境)外培训班,其中重点要办好财政部司局长研讨班和公共财政管理高级研修班;要研究改进国(境)外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学院、亚洲银行学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转变观念,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式和手段
  (一)树立现代培训理念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配合部人事教育司制定公务员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并研究据此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问题。
  (二)探索采用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大胆尝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情景模拟法、体验式培训等新型培训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创新培训形式,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效果。
  (三)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多媒体教材制作
  丰富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内容和功能;抓好多功能虚拟演播室和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研究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一批专题讲座音像资料;继续协助办公厅做好财政部大事音像资料库的各项工作。
  三、立足实践,规范管理,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一)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效果,集中并整合社会专家学者对财政重大问题的研究力量,根据部领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筛选、管理和评价机制,实行招标制的指示精神,结合课题研究实践,研究制定社会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组织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做好课题研究开发工作
  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各司局当前研究的重点业务问题列入《财政部2005年培训研究课题开发计划》给予支持;督促第二批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课题开展好研究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课题研究,侧重于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开发的研究与探索。
  (三)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通过向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在相关培训班中宣传研究成果以及组织研究成果出版发行等形式,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确保理论研究对业务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总结工作,加强指导,推动财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组织财政部第八次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十五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部署,研究今后一个阶段全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就编制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问题征求意见。
  (二)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在认真分析形势、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
  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大规模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发挥《培训动态》、《培训快报》和财政干部教育网等渠道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评奖工作,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对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办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编好《中华会计学习》,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科学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
  (一)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配合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在向部机关和全国财政系统广泛征集培训课程素材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二)完成十五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审任务
  认真研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与财政工作的结合点,继续拓展和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学历教材编审工作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把握教材编写规模。组织召开财政部优秀教材评奖会。
  (三)启动《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总结十五教材建设工作经验,按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学历教材编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
  六、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培训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着手制定《培训班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培训班管理,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统计方法,为落实《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提供保障。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人事、文秘、后勤、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哈尔滨市参办
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






  由DEVNET/TIPS(国际发展网协会/技术信息促进系统)罗马总部、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参办的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以下简称年会),将于2004年1O月11日至13日在上海市召开,我市政府将组成代表团参加年会。为确保我市参办年会活动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为契机,以全面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为目的,通过年会搭建的平台密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提升哈尔滨市国际知名度,营造良好招商引资氛围,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组成市政府代表团,全面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
  (二)与国际友人及客商举行多边会见和商务洽谈。
  (三)举办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向新闻媒体、参会嘉宾及国内外客商全面介绍哈尔滨市情、招商引资政策及项目等情况。
  (四)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广泛宣传哈尔滨市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经贸合作的总体思路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五)设立哈尔滨分会场,举办图片展、项目展,进行有关商务洽谈活动。
  (六)举行有关项目合作签约仪式。

  三、工作分工
  (一)组织协调工作。活动总体策划和筹备,年会各项信息沟通和书信往来,有关协议起草与确认,会前大会组委会成员及部分外宾来哈考察接待与安排,活动日程编制等,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2004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等配合。

  (二)项目对接工作。在年会期间向国内外客商介绍哈尔滨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和客商洽谈等,由市发改委负责,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和哈开发区等配合。

  (三)哈尔滨分会场布置工作。协调、沟通工作由市农委负责;哈尔滨概况、哈尔滨老工业基地改造、哈尔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哈尔滨农业项目四个部分展品及资料提供分别由市外侨办、经委、发改委、农委和旅游局负责;了解展品规格、要求及组织技术人员到上海市实地考察并参与设计、制作等由市农委负责组织、联系,上述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四)文字综合工作。市领导题词、致辞以及会见国际友人用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成英、日两种文字,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有关委、办、局及项目单位的发言、宣传材料等由本单位负责起草、翻译与印制。

  (五)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筹备工作。哈尔滨概况由市领导介绍,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项目由市发改委领导代表市政府进行推介,文稿由市发改委组织起草、翻译、印刷,市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等配合;参会的上海媒体、国际友人和客商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商大会组委会邀请;会场布置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配合。

  (六)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及其他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旅游局、冰雪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

  (七)聘请翻译工作。市政府代表团配备英、日语翻译各2名,专职为市领导服务,由市外侨办负责;分会场各参展项目单位至少配备英、日语翻译各1名,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八)后勤保障工作。代表团在沪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工作,由市接待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

  (九)组团工作。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市政府审定。

  (十)落实工作经费。预算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财政局核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方世昌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和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夏绍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和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外侨办主任韩韧、市旅游局局长杜传东、市新闻办主任宋国强、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喻达、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志恒、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纪元、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及组织协调等工作,主任由李军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四处处长杨爱国担任,成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农委、发改委、经委、新闻办、接待办、外侨办、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单位抽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是市政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履行职责;要发扬顾全大局和求真务实精神,加强协作与配合;要以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筹备,周密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单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筹备工作井然有序。9月下旬,临时工作委员会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筹备工作汇报。

  (三)把握机遇,扩大招商。DEVNET/TIPS2004年会既是一次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年度盛会,也是一次重要的技术、信息和项目交流大会。DEVNET/TIPS组织拥有强大的网络系统以及从事技术、信息和项目对接的业务经验。我们要以加强与该组织的合作为契机,大力招商引资,加快我市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



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O04年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配合我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于2004年9月至10月开展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实施招大商、引大资、大开放,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介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力争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

  (二)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招商项目推介会,开展项目对接、洽谈、签约等活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总团,团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团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经委、农委、接待办、新闻办、外侨办、经合促进局、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粮食局和哈开发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团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洪波和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总团下设上海、浙江和江苏3个分团,团长分别由方世昌、王大伟和丛国章兼任。总团和分团成员分别由相关委、办、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上海、浙江、江苏分团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经合促进局、经委,负责此次招商引资活动线路确定、所到城市背景材料提供和整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秘书工作。市接待办负责总团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分团服务;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各招商分团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联络协调,招待酒会、交通车辆、代表食宿、礼品准备等工作;在各分团工作办公室配合下,提出活动经费预算,市财政核拨。

  (二)经贸工作。主要负责所在分团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指导、联系和协调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经贸组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总团和各分团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组织落实经贸洽谈和城市间经协项目对接、谈判、签约等工作;全市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筛选编册及洽谈成果综合统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全面宣传、介绍哈尔滨市情、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对经济增长拉动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大项目的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政府国资委和市经委负责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政策、措施情况介绍材料准备;中直省属企业招商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招商项目,工业合作项目、中小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农委和粮食局负责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食品等农业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对接、洽谈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贸易特别是利用对俄贸易区位优势合作项目,以及国内贸易合作项目、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改组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工商联负责个体私营、民营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招商总团、分团和各招商主体在上海市招商及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期间的接待、联络、协调工作,市接待办配合。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中直省属企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贸及经协项目册准备、招商项目发布、对接、洽谈及成果统计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要将经过认真筛选、包装的大项目或重点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项目上报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经筹备委员会办公室筛选后,作为此次招商总团和3个分团的共享招商项目,并择机在“长三角”地区主流媒体上发布。此项工作由市经合促进局配合。

  (三)文字材料综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农委、经委、经合促进局组成材料组,具体负责3个分团有关文字材料准备,主要包括基础材料、领导讲话、会谈纪要、合作协议、总结报告等起草工作。

  (四)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做好市政府招商引资团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新闻报道以及招商项目在当地新闻媒体的发布工作,并负责邀请“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新闻单位参加我市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和项目推介会。

  (五)先遣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接待办、发改委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组成先遣组分赴“长三角”地区相关城市(各分团自行决定),提前做好新闻发布会、项目推介会的准备工作,并负责落实具体招商线路、食宿、交通等。

  五、活动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采取分阶段、有分有合的形式进行。时间定于2O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如因工作需要,各区、县(市)、哈开发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各资产经营公司招商团(以下简称各招商主体)可适当延长时间,于10月底前结束。

  (一)招商团出访前的准备工作阶段(9月15日前)。各分团、各招商主体抓紧时间做好出访前的项目筛选、包装及客商联络、对接工作。

  (二)出访、招商、洽谈阶段(9月15日――1O月15日)。各分团、各招商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出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与客商进行多方面接触、联系和洽谈,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分团在总团的领导下自行安排出访城市和其他招商活动,各招商主体要自行组团、独立安排招商活动。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的各分团团长,有项目的各招商团团长要在10月10日前赴上海市。

  (三)招商成果统计、工作总结阶段(10月15日――30日)。各分团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计,对招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告总团。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包装、推介、洽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搞好项目筛选和包装工作。各招商主体、各有关部门对拟提到DEVNET/TIPS2004年会上签约的大项目要及时上报,以便组委会筛选、认定;对准备在DEVNET/TIPS2004年会上推出的大项目简介要翻译成日、英两种文字,于9月15日前报市农委。

  (三)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招商主体要充分利用这次大型招商活动的机会,把项目签约作为工作重点。此次招商引资活动不搞统一的签约仪式,各招商主体要及时将签约成果报市经合促进局。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通报活动成果。

  (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各招商分团及各招商主体要加大招商团在出访城市活动的报道力度,全面宣传我市发展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投资重点等,扩大哈尔滨在“长三角”地区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五)建立顺畅、有序的工作体系。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经合促进局设总联络员,各部门设单项工作联络员,各招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参与单位务必于9月9日前将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经合促进局(市经合促进局联络员:杨兆斌,联系电话:84630023,手机:13313633468;联系人:巴振军、林琳,联系电话:84682963,手机:13359851077;传真:84630023、8461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