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5:21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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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普遍把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做为重点突出起来。继去年十一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工作的通知以后,五单位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搞好青
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进一步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办学和职工学习的积极性,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经迅速铺开。当前,全党全国都在为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争取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要依靠目前在职职工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青壮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因此,切实加强职工教育,搞好青壮年职工的补课,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对贯彻落实《决定》和《联合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是“六五”计划期间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特定历史任务。目的是给十年内乱中被耽误了学习的一代青壮年职工补上文化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当班人,进而成为生产技术、业务骨干。这是建设又红又专职工队伍的需要,也是关系到建设两个文明,振兴中华
,实现四化的一件大事。
文化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中文化知识,使补课对象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为学习政治、技术理论打好基础,并为进一步提高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技术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级技术理论,掌握本工种初级工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并为进一步提高打下基础。
鉴于补课对象是成年职工,上过中学而水平不够;人数众多,学习时间有限,教学组织工作复杂;师资、教材、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较差;行业工种的要求和地区之间条件不同等情况,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下列几点:
1.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根据地区、行业、工种的特点,青壮年职工原有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差异,以及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等情况,来确定补课内容和补课进度。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不同工种之间,具体要求可以不同,不搞“一刀切”。
2.学以致用,讲究质量。补学初中文化课,要求少而精,掌握基础知识和提高技术业务必须具备的知识;补初级技术课要求适应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补课,要对搞好本职工作,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促进作用。要注重实效,努力提高补课结业合格率,不要图形式、赶
任务、走过场。
3.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从补课对象说,要优先抓好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从地区和部门说,要优先抓好职工集中的城市和大中型企业。

二、对象范围
1.根据《联合通知》补课对象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补课对象的具体范围,作为制订补课规划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
2.补课对象范围外的文盲、半文盲、初小高小水平的青壮年职工,虽不属于这次补课任务,也要组织学习,逐步提高。可以与补课对象分别规划统计。

三、标准、内容和考核
1.文化补课的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教育部制定的职工初中文化课程的教学大纲,作为基本依据。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适于本地区使用的初中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国务院各部委根据需要与可能并结合本系
统的实际,制订本行业各主要工种不同起点和不同要求的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部委制订的补课纲要,一般只适用于本系统企业。
文化补课的考核命题和评分标准,以实际使用的补课大纲为依据。考核办法,既要严格,又应简便易行。考核工作由各地区教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地区性职工学校,县、团级以上职工教育机构又健全的单位,可自行考核,也可以组织地区性的统考。补课合格证由考核
单位颁发,补课合格证需注明考试科目及成绩。
2.技术补课,请参照劳动人事部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作出规划,组织实施。

四、文化、技术补课的结合
补课工作一般应先从抓文化补课入手。但因文化学习的周期较长,必须同时考虑当前生产的迫切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学习积极性,要尽可能地把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使之互相促进,紧密衔接。不能等到文化补课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技术补课。

五、办学形式
由于补课任务重,人数多,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办学条件,把补课对象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实行广开学路,多种形式办学。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并举;企业自办、联办、产业系统办、社会团体办学并举。提倡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办夜校,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电教手
段。提倡有组织的自学,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多办脱产班。列为全国或地区重点整顿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整顿,下决心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应补课对象抽出来脱产补课,加快补课的进度。

六、师资、校舍和教材
1.文化技术补课的师资,除依靠专职教师外,要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选拔、聘请职工中和社会上的能者为师。普通中小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师健康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在师资方面大力支援企事业单位补课。要组织担任补课的教师,开展教研活
动。对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要进行培训,注意针对成年职工的特点进行教学,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调动广大兼职教师的积极性,要注意鼓励先进,并按规定给以报酬。
2.校舍问题,企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潜,采用“挤、腾、修、借、建”的办法解决。普通学校、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礼堂和其它一切活动场所,要尽可能地对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给以大力支持。教室的租费要合理,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收费
标准。
3.教材问题,文化补课除使用教育部统编的教材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补课纲要,自编教材。技术补课,可以尽先选用现有教材,也可编写讲义、资料,作为临时教材。国务院各部委要积极组织力量,加紧编写出本系统短缺的专业教材,一些通用工种所需的教材,行业之间可
以相互参照使用。

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广泛宣传补课的目的要求,启发青壮年职工为四化学习的自觉性。政治思想教育要纳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全过程,互相结合、统筹安排、相辅相成,全面提高青壮年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脱产学习班中,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政治理论课。

八、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文化技术补课任务的关键。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首先要解决领导认识问题,把补课工作列入日程。进展较快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各业务局要主管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制订文化技术补课规划,解
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把文化技术补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落实。随着文化技术补课的深入发展,对补课合格的职工应及时组织继续学习提高。教育、劳动、工会、共青团各个部门,也要按照《决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条块之间要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促进文
化技术补课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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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

195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3月20日闽法行字第789号呈请解答关于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经分别研究后,提出我院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房屋代管人,未得原业主同意,私擅将房屋盗卖,此种买卖行为,原属无效,惟该项被盗卖的房屋,已辗转买卖,更易数主,且均系出于善意,并无过失,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正当权益并兼顾善意承买人既得权利起见,应准许业主向现在房屋占有人进行诉追,并于审理时,票传原盗卖人一并到庭应讯,以确定其应负的刑民事责任。如果原盗卖人业已死亡,则只可就其被继承之财产取偿,如果盗卖人贫无所有,无力赔偿,既系实际情形,为谋社会经济秩序安定,城市房屋交易活泼起见,对于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固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善意买受人,既确系出于善意,并且无过失等情,亦应予以适当之照顾或补偿。
(二)产业代管人,乘原业主旅居国外,伪造契约,将代管产业变卖,此种不法行为,显应令负刑事责任。原业主返国,向该管法院提起确认所有权之诉,自属合法。虽原契约业已遗失,无法证明产权,此系确定证据问题,在审理时,可详细调查研究,根据多方面所得资料,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不必为一造所提出的证据所囿。
(三)房屋既系兄弟数人所共有,则在处分该项共有财产时,自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其行为方属有效。如果一部分共有人未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代为签字或并无签字,私擅出卖,则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确认其共有产业的所有权,这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为公平合理的判决。
(四)承典人未得出典人同意,将出典物变卖,应先审究典权契约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又是否在设定典权当时,订明如出典人于典权期满后,不于一定期限内备价回赎即可由承典人自由处分,或出典人于典权到期后,长时间不主张权利,是否已抛弃其典权,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予以缜密研究。如果典权契约内容,显失公平或承典人变卖出典物,确系违反出典人的本意,自许原出典人依法诉追回赎。
(五)沦陷期中汉奸、日寇、台人等假借敌伪势力,恃强买卖房屋,于法不能发生买卖效力,至于在抗战胜利前和胜利初,用贱价出卖或冒名向伪政府登记,此种行为,更属不法,原业主现在提起诉讼,确认所有权,当然合法。
(六)民事上诉案件,因当事人所在不明,以公示方法作为送达,其有效期间,各地情形,尚未一致。一般均在公告上记明:自送达公示之翌日起,三十日内为有效期间。可参照适用。


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邮电字458号 1983年6月7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确保国家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邮电部门的通信线路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对通信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赔偿项目包括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和阻断通信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赔偿费的计算
  1.修复损坏设备的费用,按一九八一年六月邮电部颁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核实计算收取。本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遇有修改时,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2.阻断通信的时间自使用单位发现电路中断交出电路时开始计算,至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可用时为止。
  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电路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电报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一百分钟的,按一百分钟计算,一百分钟以内的按实际分钟计算。电话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三百分钟的,按三百分钟计算,三百分钟以内的按实际分钟计算。
  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阻断,以每对用户线、中断线、专线为计算单位。阻断通信不超过一小时的,不收阻断通信的经济损失赔偿费;超过一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上述阻断通信的电路数或线对数,应按实际使用数计算。


  第五条 赔偿费的标准
  国际电报和长途电话电路每路分六元。
  省际电报和长途电话每路分五角。
  省内电报和长途电话每路分三角。
  农村电话电路每路分五分。
  市话局间中继线、长市中继线(包括长途中继线)、农市中继线每对每天三元;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用户专线、农话用户线,每对每天一元。


  第六条 赔偿费必须在通知肇事者后三个月内由肇事者一次交清,逾期未付时,应收滞纳金。滞纳金为每十天加收赔偿费总额的1%,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肇事者拖延不付时,相关邮电单位可向经济法庭起诉。


  第七条 各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