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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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国务院台办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1996-12-1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
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
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
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
员等)。

  第三条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
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
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
申请;

  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台办申请。

  申请者应提交由所在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
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
象、地点、停留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凭批准函办理
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
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登记,申请领取《采访证
》。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
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需提前向
中国记协申请办理登记,然后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市台
办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
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每次
进行采访活动均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台湾记者采访,由各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负
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
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需延长采访时间,须事先
向有关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延期采
访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采访对象,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
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
设备器材入境,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保函向海关申
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
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
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
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
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
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
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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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经济法

本报实习记者 赵恒
  漆多俊小记∶1938年9月出生于湖南祁阳。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著作有:《经济法基础理论》、《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国公司法》、《企业破产制度》等;发表多篇法学和经济学重要论文。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关系说”)。
  我国的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日显重要。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趋势,我国的经济法会受到影响吗?会有哪些变化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
  记者: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国外经济法的发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漆多俊: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历程,同西方发达国家显著不同。这是两条相向运动轨迹,如今日益接近和趋同。在西方国家,其经济调节机制由市场机制一元化到二元化,即国家调节逐步发达。作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经济法于是产生。其内容、体系由较单一到逐渐完备。
  在中国,则由国家对经济的全面统治,到允许和逐渐引入市场因素。如今调节机制也二元化。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由靠政策和行政指令,到经济法的颁行,经济法由管理法逐步成为国家调节法。其内容、体系由“大而全”到逐渐“小而精”。针对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三方式,因而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
  记者:我国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重视经济立法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给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提出什么样的更高要求呢?
  漆多俊:随着70年代末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加强了对法制的建设。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法治要求,这还不够:有法还需要考虑是什么样的法——良法、恶法?法的精神、本质是什么——是治民、管民法,还是维权(利)法、控权(力)法?立法与实施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即是否正义?等等。
  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之法,但必须尊重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维护其经济权利,要控制国家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力,防止滥用。效益与公平是经济法基本价值。要协调个体与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不能偏废;要维护社会各主体间的实质公平。
  记者:经济全球化已是趋势,而今年我国将加入WTO,我国加入了WTO后,会对我国经济法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漆多俊:中国加入WTO,将促进中国市场同国际接轨,参与全球化进程。当前从国际范围说,市场经济正在步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国际市场经济。国际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三元化,除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外,还需要国际调节。规范和保障国际调节的是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民商法、冲突法等也日益发达。中国的国家调节需要考虑国际调节因素。经济法需要同国际经济法协调。例如,中国应建立和健全同国际竞争法协调的竞争法;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方面立法应考虑WTO及其他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要求。
  记者:我们正处于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市场及社会生活各方面迅速变化。法律有着稳定性、规范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这些都遇到了挑战。反映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什么特点呢?
  漆多俊:经济法立法的特点之一是授权立法。高科技加快经济和市场变化频率,经济法需要有大量行政法规,还需要社团组织及时制定自律性规则。在法律规则模式上,除规则之外,法律原则与政策、法律目的与法律精神等应受到高度重视。在法律实施上,执法、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 此外,经济法法律规范方式除强行性规范外,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增多,法律不完全是强制性的,法律后果除制裁外,还包括奖励。今后这一特征将更加明显。
立功情节在量刑中的体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鲍勇故意杀人一案的改判

满德利


一、案件事实
2003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鲍勇在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医药招待所,用电话同贩毒人员路宝成联系购买毒品。4日晚8时许时,鲍勇从安口镇赶至宝鸡,并随身携带菜一把,到宝鸡市经二路西头9路汽车终点站与路宝成见面,路宝成用摩托车将鲍勇带至新建路西段宝成铁路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家属院北围墙便道处,两人商讨交易毒品事宜,因赊帐问题,鲍勇与路宝成发生争执,鲍勇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路宝成头、肩、胸部等处连砍20余刀,随后拿走路宝成现金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摩托车钥匙,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和摩托车钥匙扔掉。法医鉴定,路宝成系遭受锐器砍击颈部,致右颈总动脉、气管断裂,引起急性循环、呼吸障碍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费丧葬等费用共计3755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勇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中发生争执,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鲍勇虽认罪态度尚好,但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鲍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桂英、路勇经济损失3755元。

二、有关鲍勇立功的事实和证据查证情况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鲍勇和辩护人都提出鲍勇有立功情节。经审查,确定鲍勇在一审庭审前,就在关押其的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向管教干部检举揭发了4起伤害案件,3起贩毒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为:
1、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警大队, 2004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犯罪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9日,刑警大队接到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的材料,10日即对家住宝鸡市市建广局家属院和宝渭路郑铁电化段家属院的刘四、张莉英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张莉英有贩毒嫌疑,对张进行了布控,当日上午,在张莉英给刘四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对张审查后,得知其毒品上线系住宝鸡市瓦场街2号楼的魏宝亮,分别查获张莉英毒品海洛因0.7克,魏宝亮毒品海洛因2.8克。涉案人员已批捕,已进入起诉阶段。
上述事实,经对渭滨区刑警大队有关办案人员核实,鲍勇同时检举的贩毒线索还有两宗,但经调查,未能查证。能查证属实的就此一宗。证实以上检举情况属实。
2、凤翔县公安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鲍勇反映案件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24日接到渭滨看守所转来的鲍勇检举线索,鲍勇在检举材料中提供,凤翔县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树辉,在青海省西宁市逃匿。经在宝鸡市、渭南市对相关人员调查、了解,2004年7月4日刑警队在青海省西宁市将赵树辉抓获归案,该赵供述了于1998年7月13日,因琐事与其弟赵安祥发生殴斗,赵树辉持匕首将赵安详致死在逃。赵树辉的抓获使该案得以侦破。鲍勇检举线索查证属实。

三、法律规定和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鲍勇的两起检举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分别构成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鲍勇预谋持刀劫取毒贩毒品,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鲍勇归案后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赵树辉藏匿处所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分别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鲍勇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行为未予认定而判处鲍勇死刑不当,依法改判鲍勇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