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体育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规范体育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国家统计局(章)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二)本分类为界定、规范我国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为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促进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体育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3.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4.体育中介活动;
5.其他体育活动;
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8.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体育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体育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体育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类别进行重新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
第1层分为8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次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 一、二 ……表示。
第2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机器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 1、2……表示。
第3层是《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57个小类。该小类全部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行业类别,也是第3层次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次,该层次不设置序号,为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用相应的行业代码表示这57个小类的代码。
(二)本分类中做特殊处理部分的内容如下:
1.延伸层。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对第3层划分较粗的行业小类增设了延伸层,其目的是科学、准确、完整地描述这类行业所包括的体育活动。延伸层的类别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2.含有部分体育活动的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体育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完全是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特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这类行业做标记(*)。
五、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表
类 别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一、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1.体育行政、事业组织管理活动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组织(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
-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
-各种运动队
-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
-各种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如体育协会、中心)
2.其他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专业性团体 *
-体育社会团体服务
其他社会团体 *
—体育基金会
—其它未列明的体育社会团体
二、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1.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体育场馆(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场地的管理活动)
-综合体育场
-综合体育馆
-体育训练基地
-游泳比赛场馆
-足、篮、排场馆
-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场馆
-棋牌比赛场馆
-其他未列明比赛场馆
三、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1.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综合性体育娱乐场所(游泳、保龄、球类、健身等一体的综合性健身中心)
-保龄球馆
-健身中心(馆)
-台球室、飞镖室
-高尔夫球场
-射击、射箭馆(场)
-滑沙、滑雪以及模拟滑雪场所的活动
-惊险娱乐活动场所(跳伞、滑翔、蹦极、攀岩、滑道等)
-娱乐性军事训练
-体能训练场所
-其他未列明的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四、体育中介活动
1.体育商务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运动员的个人经纪代理活动
-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活动
-运动会筹备、策划、组织活动
-其他未列明的体育商务服务
2.体育经济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体育经济咨询活动
3. 体育经纪服务
其他体育
—体育经纪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1.体育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
-武术培训服务
-其他体育项目培训服务
2.体育科研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体育科学研究服务
3.体育彩票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体育彩票
4.体育传媒服务
图书出版*
-体育图书出版服务
期刊出版*
-体育类杂志出版服务
音像制作*
—体育类录音制品制作服务
—体育类录像制品制作服务
音像制品出版*
—体育录音制品出版服务
—体育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广播*
-体育类广播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广播节目播出服务
电视*
-体育类电视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播出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出口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进口服务
5. 体育展览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体育用品展览服务
6. 体育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管理*
—体育用品市场管理服务
7. 体育场馆设计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体育馆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健身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外体育设施设计服务
8.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9.体育文物及文化保护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民族体育运动保护服务
六、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1.体育用品制造
球类制造
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2.体育服装及鞋帽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
-运动类服装
制帽 *
—各种运动帽制造
皮鞋制造 *
-皮运动鞋靴
橡胶鞋制造 *
—布面运动胶鞋
塑料鞋制造*
—塑料制运动鞋靴
3.相关体育产品制造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台球桌及其配套用品
—保龄球设备及器材
—投镖及投镖板
—沙壶球桌
绳、索、缆的制造*
—体育项目用网(兜)
皮箱、包(袋)制造*
—运动包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运动用饮料
武器弹药制造*
—运动枪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运动场地滚压机
—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高尔夫球机动车
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竞赛型自行车
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足球场、体育场等用的显示器
七、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1.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批发
体育用品批发
服装批发 *
—运动服装批发服务
鞋帽批发 *
—运动休闲鞋帽批发服务
图书批发*
—体育类书籍批发服务
报刊批发*
—体育类杂志批发服务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体育类激光视盘批发服务
—体育类录像带批发服务
—体育类电子出版物批发服务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台球器材批发服务
—飞镖器材批发服务
—沙壶球器材批发服务
2.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零售
体育用品零售
鞋帽零售 *
—运动鞋专门零售服务
服装零售 *
—运动服装专门零售服务
百货零售*
—体育百货零售服务
超级市场零售*
—体育类产品超级市场零售
3.体育产品贸易与代理服务
贸易经纪与代理*
—体育用品国际贸易代理服务
—体育用品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八、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1.体育馆房屋工程建筑
房屋工程建筑*
-体育及休闲健身用房屋建筑
2.体育场工程建筑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室外体育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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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
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
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将收入过渡户中的收费收入每15日上缴一次至中央总金库。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坐支。
第八条 各收费项目均为中央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发放证照并执行收费的,收费收入应由各被委托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缴时间及上缴方式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所需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由财政部核拨。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年初批复的预算,于每季度前20日内汇总各执收单位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款。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取得的费用拨款,它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专项用于证照发放工作。各执收单位应自行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用于反映财政部下拨经费的拨入情况及单位的支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及支出帐户,应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按时按质完成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执收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年度行政性收费收入增减因素,编制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性收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正确地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三)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支出预算中的支出,主要是指与开展行政性收费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有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执收的,还包括被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的预算报表应于年度开始前60日内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后,于年度开始前30日内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于10日内批复各执收单位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批准可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
算。
第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决算,在编制决算前,要全面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情况,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对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说明,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的年度决算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后,在预算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外经贸部于次年4月底前对各执收单位的决算作出批复,各单位要严格按决算批复执行并及时调整有关帐务。
第四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做到先有预算、后支用,原则上要有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各单位也可以规定权限,授权有关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支出项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外经贸部报送上季度应缴和已缴收费收入情况;外经贸部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