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9/M号法令:核准《公证法典》
澳门
第62/99/M号法令
十月二十五日
公证法典
现作公布之《公证法典》乃是跟随着澳门私法法律体系、公证法律体系及登记法律体系一直进行之深刻变革而出现者。该法典之主要目的为使公证实务能因应本地区经济、特别是受法律保护之交易在此世纪之交所面临之挑战而作出适当配合,尤其旨在将分散之法例加以集中及合成一体,并将进行公证行为之程序予以简化。
然而,作为澳门公证法特征之葡萄牙模式仍然存留,现行之拉丁公证制度之基本原则会维持不变,从而使该法典符合域内法就法律行为及合同之有效性方面、以及对仍受法律秩序承认具备公信力之公证文件之特别证明力方面所作之要求。
因此,现核准之《公证法典》构成了与受法律保护之交易灵活化相配合之法律行政框架,从而避免使某些并非由制度之安定性及公证行为应有之严格性与确实性所直接要求之制度性因素,成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及现代化之障碍。
基于此;
经听取澳门律师公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公证法典》,此法典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式样)
《公证法典》所指之簿册、印件及其它文书之式样,均由司法事务司司长在听取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之意见后以批示核准;上述式样应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
第三条
(身分证明文件)
一、为着产生《公证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效力,下列者视为等同于澳门居民身分证,只要其内含有持证人之照片:
a)葡萄牙共和国之国民认别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
c)由澳门具有权限之实体所发出之驾驶执照;
d)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权限之当局所发出之香港居民身分证明文件。
二、为着产生《公证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所指对照认定之效力,在第一款所指之文件中,仅接纳其内载有拟认定之签名样本之文件。
第四条 *
(对照认定)
一、法律规定中有作出对照认定之要求时,此要求得由要求出示居民身分证、同类文件或护照所取代;接收上述身分证明文件之部门之工作人员应在有关文件内注明身分证明文件之性质、编号、日期及签发实体。
二、如已遵守上款规定之要求,但仍被工作人员要求以对照认定方式对文件作认证,则该工作人员须负上纪律责任。
三、为第一款规定之效力,得出示该款所指文件之认证缮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0号法律
第五条
(影印本)
一、废除对利害关系人在公证机构以外作成及为核对目的而提交予公证员之文件影印本之核对。
二、涉及应向本地区公共部门提交及在其内存盘之文件时,利害关系人得就所提交之文件要求在该部门作成影印本。
三、接收文件之公务员应核对影印本,并在其内注明及证实影印本与正本相符之声明。
四、如文件有明显不规范或涂改之处或其保存状况欠佳,则应在该文件之影印本内以可见之方式注明文件之缺陷、涂改或不规范之处。
第六条
(律师发出之证明)
一、在本地区执业之律师得就涉及单纯在法院之代理权之授权发出证明,以及就其本人作出或经宣誓之翻译所作出之文件译本发出证明。
二、如律师身为授权内所指之受权人,则不得就该授权发出证明;就授权发出之证明内应注明被代理人已声明知悉及接纳授权之内容。
三、如授权书系以被代理人不谙之语文作成,则须由一名由其选择之传译与其共同参与有关行为,此传译应就文件之内容向被代理人作出口头翻译,此事须在有关证明内载明。
四、就律师所作之翻译或在律师面前作出之翻译而发出之证明,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之《公证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至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
(笔迹资料卡)
公证机构原有之笔迹数据卡继续有效,并可供签名之对照认定之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0号法律
第八条
(笔迹簿册)
一、对公证机构原有之笔迹簿册之处置,由司法事务司司长决定;在未定出其它处置前,应将该等簿册存于公证机构内。
二、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后,公证员应停止使用尚在使用中之笔迹簿册,并应在十日内作出有关终结。
第九条
(簿册及数据库之计算机化)
一、司法事务司应促进簿册之计算机化,特别是登记簿册之计算机化,尤其以设立适当之计算机储存数据而为之。
二、上款所指之计算机储存数据应尽量以双语作成。
三、上两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公证法典》第四十三条所指之公证机构数据库及中心数据库。
第十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52期《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47619号法令核准之《公证法典》,该法典系由公布于同一《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23065号训令延伸至澳门适用;同时,亦废止所有对该法典作出修改之法律规定。
二、涉及由现核准之法典所规范事宜之所有单行法例亦予以废止,尤其系下列法令:
a)六月九日第51/84/M号法令;
b)因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a项规定所作之保留而仍生效之九月八日第105/84/M号法令中之规定;
c)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1/90/M号法令;
d)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2/90/M号法令。
三、下列法令亦予以废止:
a)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6/85/M号法令,以及该法令所附之公证手续费表;
b)三月八日第20/86/M号法令。
第十一条
(开始生效)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公证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现核准之法典有关终审法院管辖权之规定,仅于终审法院开始运作之日方开始生效。
三、现核准之法典赋予中级法院之管辖权,在其开始运作前由高等法院行使。
四、因上条第三款之规定而产生之废止,仅在以训令核准之公证新手续费表开始生效之日方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
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2000-11-06
环发[2000]220号
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增强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和参与保护环境的能力,是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造就爱护环境的新一代公民,推进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发布以来,全国许多学校在教育和环保部门的指导、组织下,积极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课堂渗透和各种活动,提高了师生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热情,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改进了学校管理和建设,使中小学的环境教育更加生动、有实效,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肯定和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经各省环保部门、教育部门共同推荐和“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决定对深圳实验学校等105所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进行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学校珍视和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总结和提高。希望更多的学校加入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中来,把环境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还决定,对在组织指导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广东省环保局和广东省教育厅等10省市22个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希望他们继续加强对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指导,不断扩大成果、提高水平。希望全国各地的环保和教育部门能进一步密切合作,努力普及和深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一)先进学校名单(105所)
北京市:4所
第十三中学、十一学校、崇文区光明小学、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中心小学
天津市:5所
汉沽一中、实验中学、新华中学、和平区岳阳道小学、闽侯路小学
河北省:4所
承德县第二中学、邯郸市第十三中学、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园中学、石家庄市吴义小学
山西省:3所
山西省忻州第一中学、临汾市第八中学、太原市第十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3所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五中、赤峰市红山区第十小学、通辽市奈曼旗实验小学
辽宁省:3所
大连市第十六中学、本溪市立信小学、盘山县喜彬乡喜彬希望小学
吉林省:2所
吉林市船营区第十一小学、安图县白河林业局第二小学
黑龙江省:4所
伊春市第一中学、隹木斯市红旗中学、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牡丹江市立实验小学
上海市:3所
进才中学、曹杨二中 闵行区华坪小学
江苏省:4所
溧水县白马中学、常州市第一中学、无锡市亭子桥中心小学、徐州市光荣巷小学
浙江省:4所
温州市实验中学、嵊州市剡山小学、嘉兴市洪波小学、金华市红湖路小学
江西省:3所
临川市第二中学、赣州市信丰中学、南昌市青新小学
福建省:4所
仙游市第一中学、龙岩市第一中学、福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邵武市实验小学
安徽省:4所
合肥市幼儿师范学校、马鞍山市第二中学、l蚌埠市第二中学、马鞍山市师范附属小学
山东省:4所
济南市舜耕中学、青岛市第二中学、烟台市第二中学、桓台县实验小学
河南省:4所
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实验中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厅东街小学、濮阳市实验小学
湖北省:3所
华中师大一附中、武汉市大兴路小学、沙市市大塞巷小学
湖南省:3所
湘潭市育才学校、岳阳市岳阳第一中学、长沙市天心区铜铺街小学
广东省:7所
广东广雅中学、深圳实验学校、梅县高级中学、广州市天河区长小学、深圳市华侨城小学、东莞市桥头中心小学、
罗定市泗纶中心小学
广西自治区:3所
桂林市清风实验学校、昭平县中学、马山县周鹿中学
海南省:3所
海南省国兴中学、三亚市第一中学、儋州市那大中学
重庆市:5所
西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西藏中学、渝北区实验中学、立信职业中学、人民小学
四川省:3所
成都市双流县棠湖中学、成都市龙江路小学、绵竹市紫岩小学
贵州省:3所
遵义市航天中学、贵阳市第九中学、天柱县蓝田镇中学
云南省:2所
昆明市第一中学、玉溪市第四中学
西藏自治区:2所
拉萨市第七中学、西藏军区拉萨八一学校
陕西省:3所
陕西省宝鸡中学、城固县第一中学、西安市实验小学
甘肃省:2所
金昌市金川公司第五中学、天水市第一中学
宁夏自治区:3所
银川市惠农中学、银川市第三中学、银川市回民第三小学
青海省:2所
西宁市第五中学、西宁市虎台中学
新疆自治区:3所
新疆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昌吉州第一小学、库尔勒市第一小学
(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22家)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黑龙江省教育厅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教育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教育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教育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委宣传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