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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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维护邮政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邮政特快专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一)书信;(二)各类文件;(三)各类单据、证件;(四)各类通知;(五)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特快专递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州)、县(市、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省邮政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五条 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邮政快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为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非邮政单位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费标准和邮递时限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特快邮件安全和服务质量。邮政企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因损失赔偿与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提取有关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 非邮政单位未经委托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市(地、州)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责令其将尚未寄出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连同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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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接待叙手工艺学院一名工艺美术人员、一名教具制作人员来华考察手工艺生产技艺和教学仪器制作,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可能互换有关艺术教育、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体育和学生保健、幼儿园、学校文娱活动的出版物、规章及其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研究文章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各类教育各教学阶段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七个留学生奖学金名额,有关留学生的招收录取、专业确定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本执行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的互换工作,由两国官方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关部门为高教部)同意,奖学金生选学的专业均不得改变。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互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三至五名高教负责人及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为期两周,考察高等教育体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换少先队组织出版的文化杂志和期刊。

  第九条 中方同意叙方每年派五名自费生来华学习现代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和中国历史等专业。

  第十条 鼓励双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人的电影代表团参加两国举办的电影节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国戏剧艺术某一专业的一名教授及一名随行翻译赴叙高等戏剧学院任教。期限、费用待遇及食宿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戏剧研究方面互换出版物、剧本(英文或法文译本)及视听作品。

  第十四条 中方研究接待数名阿拉伯音乐学院学生考察并交流音乐经验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一个艺术团参加国际艺术节并进行演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交流戏剧、音乐及民间艺术方面的研究和经验。

  第十七条 叙方在华举办造型及雕刻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展期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中方在叙举办中国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艺术专业人员互访,了解两国艺术活动的发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图书、宣传册及期刊并互派一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的手稿及其保护方法。接待方为其提供其选定的手稿的影印件并为来访专家配备其国语或英、法语译员及制定访问日程。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流在电影活动诸方面取得的经验并互换出版物、期刊。

  第二十二条 中方根据可能向叙《造型艺术生活》杂志提供介绍中国艺术活动的艺术研究文章。

  第二十三条 中方接待阿萨德图书馆的一名负责人,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进行考察,为期二至三周。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

               三、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执行两国签订的体育执行计划。

               四、费用

  第二十六条 派遣国负担人员、代表团及艺术团的往返旅费。接待国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抵承展国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写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金树             伊萨姆·哈亚尼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我部研究制定了《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明确相关各方职责,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算评估是指科技部或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按照专业化的原则,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预算评审是指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组织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应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建立课题立项与预算评估评审之间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可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由条件财务司商业务管理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部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管理部门对课题预算决策提供咨询。预算评估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主要负责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对评估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检查和监督、财务专家库队伍建设以及预算评估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重大课题原则上采取预算评估的方式,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组织;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由承担科技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的相关部属事业单位或科技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组织。预算评审工作可以在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也可与课题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但必须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独立性。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评估评审机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评审机构的良性发展,保障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是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应大力加强财务专家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预算评估评审财务专家库,动态更新和调整评估评审专家,并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以下要求:

(一)政策相符性。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课题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课题正式申报的预算书、计划任务书以及在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的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

人员费:重点审核列支人员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课题组成员从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人员费的合理性,参与课题研究的流动人员列支人员费的情况。

设备费:重点审核仪器设备预算与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情况,符合《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重点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压缩一般性出国考察任务。

间接费用:重点审核列支间接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依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支撑条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

协作研究支出:协作研究支出应严格控制,必须以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研究任务为依据。重点审核协作研究支出与任务内容的相关性及开支合理性。

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等业务性支出,重点审核各项支出内容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允性原则,支出结构和总量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 预算评估活动包括形式评估、基本评估、重点评估和报告形成与提交四个基本程序。

(一)形式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受理委托方提供的待评课题的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二)基本评估。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形成基本评估结论。如果还存在疑难问题,则启动重点评估程序,否则,进入报告形成和提交阶段。

(三)重点评估。本程序为非强制程序,当课题预算存在问题较多或分析判断难度较大时,启动本程序。评估机构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如对申请购置的大型设备进行专题论证,对重点问题深入咨询调研或组织答辩等。

(四)报告形成和提交。评估机构综合上述工作,形成预算评估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材料核查。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二)聘请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按规定遴选评审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对有关评审内容和课题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织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课题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每个专家独立填写专家意见表;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完成正式的评审报告,并向专家组所有成员和评审机构代表宣布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课题预算规模、预算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课题组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组的疑问进行答辩。但在专家组评审的其他程序,课题组人员应回避。

(四)报告提交。评审专家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及各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组织单位汇总形成正式评审工作报告,并对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五)与课题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应保证评审专家组中包括不少于两名财务专家,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环节对课题预算进行评议,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单独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专业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以及管理专家,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建立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复核机制,课题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组织。

第十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时提交。评估评审机构有义务对管理部门解释评估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报告内容描述应明确、具体和充分。除包括评估评审结论外,还应对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预算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较大幅度预算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将各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于评审报告后面。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以及评估机构公章。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的签字以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名单。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评审专家、课题依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等预算评估评审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照《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