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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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江苏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轻工部、农林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发令纸、民用信号弹、土手榴弹、土火箭等,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凭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填报申请书,说明使用原料、配方及产品品种和产量等,并附厂区布局图、四邻距离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本细则公布前已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章 安全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凡烟花爆竹年产值超过五百万元的市、二百万元的县,其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机构,其他市、县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安全领导小组由保卫、生产、安技、供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
1.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并积极组织实施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2.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3.负责主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领导义务消防队,经常开展安全活动。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安全生产。
6.协助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由所在单位审查确定,经市、县公安局考核,领取《安全员监督证》。安全员在安全小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违章人员有批评教育,直至停止生产的权力。
第九条 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新工人要进行三级(班组、车间、厂部)安全教育,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增加新的产品品种和调换工种时,必须事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训练,职工经考试合格才能单独操作。必须使每个职工都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原料、产品的性能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各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进行药物安全配方、危险工序远距离操作以及自动报警、灭火等方面的研究,促进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礼花弹、民用信号弹、土手榴弹、土火箭、发令纸、拉炮、掼炮等,以及需要掺用氯酸盐作原料的单位,必须报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掺用氯酸盐的数量,限制在必须用明火点燃才能引爆,对撞击、挤压、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应严格禁止。
严格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工厂不准将含药工序承包到户或个人加工。
第十二条 厂区周围应设围墙或围河。围墙为实体砖墙,高底不得低于2米;围河内应常年有水,水面宽不得少于3米。
第十三条 工厂与周围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
仓 库 存 药 量(吨)| >2 | >1 |>0.5|>0.3|
---------------| | | | |
安 全 距 离(米) | | | | |≤0.3
---------------| | | | |
保 护 对 象 | ≤5 | ≤2 | ≤1 |≤0.5|
---------------|-----|-----|----|----|-----
35千伏 | 150 | 110 | 80 | 60 | 50
距离高压输电线路 | | | | |
110千伏 | 290 | 200 |160 |130 |110
---------------|-----|-----|----|----|-----
非本厂铁路支线通航汽轮的河 | 250 | 180 |140 |110 | 90
流、县以上公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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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散 住 户 | 290 | 200 |160 |130 |110
---------------|-----|-----|----|----|-----
国 家 铁 路 线 | 340 | 240 |190 |150 |130
---------------|-----|-----|----|----|-----
铁路、乡镇以上公共汽车站、区域| | | | |
| 480 | 350 |270 |210 |180
变电所其他工厂围墙边缘村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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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规划边缘 | 720 | 500 |400 |320 |260
---------------|-----|-----|----|----|-----
1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规划边缘 |1,430|1,000|810 |630 |540
-------------------------------------------
第十四条 工厂的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要严格分开。生活区、办公区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方向。生产区要按照危险工房和非危险工房合理布局,并保持一定距离。危险生产工房距有明火的生产车间、变电所等不得小于50米,有药工房距厂区围墙不得小于3米。
在安全距离内不准增设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原料粉碎、药物制作(混合、筛药、碾药、春药、制作彩珠等)、装药等,均需设单独操作工房,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装药室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12米。钉药、钻眼、插线、封头等含药工序工房之间,前后不得少于15米,两山墙间不得少
于10米。有药工房与无药工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六条 成品库、半成品转手库、原料与生产工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各库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七条 工厂的试放地点与生产工房、仓库应保持一定距离,其中礼花弹、土火箭、信号弹不少于500米;高空烟花不少于200米;低空烟花、土手榴弹不少于100米;地面烟花不少于50米。试放地点周围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烘、蒸、煮、烤等作业应设在厂区边缘,并用围墙与其他生产场所隔开。
第十九条 厂房和仓库的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不准利用草房、席棚作生产工房和仓库。
第二十条 有药生产工房要多门多窗,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不准设门槛和台阶;窗台高不得超过0.5米,不准设窗棂。门窗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有药生产车间(配、装药间除外)门窗的总宽度按每人不少于60公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除制、装药外的有药生产工房不宜过大,每栋工房的长度不应超过30米,每间用实体墙严密分隔。每间工房不得超过6人,每人占地面积不应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手工生产彩珠(光子、亮子、药柱、药粒)和钉花炮药,以及土手榴弹、土火箭、民用信号弹和礼花弹总装,每间不许超过2人,每人平均占地面积不应少于3.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有药粉飞扬的厂房,地面和墙壁要光滑,墙裙应涂上与药尘颜色有区别的涂料,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四条 制药、用药应坚持少量多次的原则。
用药限量为:
1.装填黑火药(硝、硫、炭混合物)、不含氯酸盐的鞭炮药剂,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
2.装镇白药(土火箭用)、民用信号弹发光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公斤;
3.制作发令纸用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0.5公斤;民用信号弹擦火头、板用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0.2公斤;
4.使用彩珠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5公斤;
5.做引线每人存药不得超过0.5公斤。
制药限量为:
1.混和黑火药、新药剂,用舂臼或碾槽每次不得超过5公斤;球磨机每次不得超过100公斤。人工间接球磨每次不得超过10公斤。
2.人工拌药,黑火药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白药(土火箭用)每次不得超过1公斤。
3.制作发令纸药,每次不得超过0.5公斤,制作民用信号弹擦火头、板用药每次不得超过0.3公斤。
4.手工制作彩珠每次不得超过1.5公斤;民用信号弹发光、声的药子、药柱,手工制作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机械压制每次不得超过4公斤。
5.烘药每锅不得超过5公斤;用水蒸药每次不得超过10公斤。
生产车间存放成品每人限量为:
1.小鞭(钻盘、按芯、铡脖、钉头、编鞭等)一万响。
2.双响(拨尾、上面、钻眼、按芯、上封芯等)一两至四两一千只;六两至八两八百只;十两以上的六百只。
3.引线二千根。
4.花炮四两以下(包括四两)的一千只;四两以上的五百只(其药量按相当双响的药量计算)。
5.礼花弹直径232~193mm的三个,152~116mm的五个,76mm以下的二十个。
6.土火箭、民用信号弹,装填发射药:纯26—1、26—2型(或装药量≤150克)的十五只,塑26—1、26—2型(或400≥装药量>150克)的十二只,塑32—1型(或装药量>400克)的十只。装填爆破剂或照明、声响药柱、药子不得超过十只。
7.土手榴弹不得超过40只。
8.发令纸每张少于150响(包括150响)的一百张,每张大于150响少于300响(包括300响)的五十张,每张300响以上的二十张。
第二十五条 包装车间最大允许存量;小鞭不得超过一百万响(枚)、双响不得超过六千只。如在其他生产车间进行包装,按其车间每人允许存放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动火制度、领料发料制度、安全操作制度、事故处理制度以及生产场所不准会客、不准吸烟、不准嘻逐打闹、不准酒后操作、不准用铁制工具、不准在操作台上堆放其他物品、不准穿带钉鞋和化纤制品的工作服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操作规程,坚持“定点、定量、定人”的“三定”制度。定点即各工种固定工房;定量即严格配方,规定用药量;定人即固定各工种操作人员,不得随便取代。操作时要做到不硬钉、不死敲、不撞击、不磨擦、不震动、不脱落、不蛮干。
第二十八条 工厂应根据药物性质,采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工、器具。接触不同药物或原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不准相互混用。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成药。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药要远距离操作,加料取药必须停机进行。成品药要随时进库,不准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有药生产工房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有防冻要求的工房,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但不准用明火取暖。
第三十一条 有药生产的工房,严禁使用明火和普通电气设备(含线路、照明、开关等)。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使用氯酸盐配制烟火药。禁止使用氯酸钾、雄黄、赤磷互相配合制做鞭炮。硝酸银不准做烟火生产原料。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应有商标,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厂设的销售点和批发部应有单独库房。
第三十五条 生产厂的原料、成品仓库不宜建在厂区中心。库内原料、成品的堆垛应留有0.5米的墙距、垛距和不小于2米的纵横走道。成品库要勤查勤翻,且不应堆放过高,成箱不得超过2米,散装(捆)不得超过1.5米。
不得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加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药物原料要分类专库储存,严禁混存。储量在两吨以下的,可存放在一幢库房内,但中间须用防火墙隔开。储量在两吨以上的要分类专库专存,库与库之间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 成品药库与周围建筑设施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
仓 库 存 药 量 (吨) | >2 |>1 |>0.5|>0.3|
-------------------| | | | |
距 离 (米) | | | | |
-------------------| | | | |
项 目 | ≤5 |≤5 |≤1 |≤0.5|≤0.3
-------------------|-----|---|----|----|-----
本厂厂区边缘 | 240 |180|150 |100 | 80
-------------------|-----|---|----|----|-----
县以上公路、通航汽轮流航道、 | 200 |150|120 |100 |100
非本厂铁路支线 | | | | |
-------------------|-----|---|----|----|-----
110千伏 | 200 |150|120 |100 | 80
高压输电线路 | | | | |
35千伏 | 120 |100| 90 | 80 | 80
-------------------|-----|---|----|----|-----
国家铁路线 | 280 |200|150 |120 |120
-------------------|-----|---|----|----|-----
零散住户边缘(一般≤10户和≤50人)| 240 |180|150 |120 |100
-------------------|-----|---|----|----|-----
村庄边缘、铁路车站边缘、区域变 | 400 |300|250 |200 |180
电所和乡镇企业围墙 | | | | |
-------------------|-----|---|----|----|-----
人口≤10万的城镇规划边缘 | 600 |450|400 |350 |300
-------------------|-----|---|----|----|-----
人口>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1,200|870|800 |700 |600
---------------------------------------------
第三十八条 仓库内严禁使用油灯、矿烛等明火照明。库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如确需安装,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库房建筑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成品药库的屋面应采用轻质易碎的材料。
第四十条 库房地面应为不发火花的地面,并坚持平整光滑。库房的门应为双扇外开门;面积不大于五十平方米的库房,可设一个门,面积大于五十平方米的应不少于两个门。每间库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仓库要采取通风降温和防潮措施,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购买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烟火剂原料,如硝酸钾、碳酸钡、镁粉、铝粉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凭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签具的《危险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销售部门只准向批准的生产单位订货,并将进、销货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查。禁止向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或私人订货、进货。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国内销售,由市、县供销社的日杂公司组织货源,办理批发业务。销售点,包括生产单位自设的销售点,均应由所在地市、县物资、商业、供销、公安、工商机关共同商定,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

销售。销售点必须符合专人、专库、专柜的要求,并对售货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生产单位将烟花爆竹私自销售给未经批准的销售单位或个人摊贩。严禁用烟花爆竹、烟火药或原料换取其他物品。
第四十五条 生产单位与外省、市签订的购销订货合同,除具备品名、数量等主要条款外,还应注明各种烟花爆竹所用烟火剂成份。
第四十六条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销售部门不准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由购买单位(如运到外省、市,凭合同由销售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四十八条 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拖拉机、柴油机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运输途中不准吸烟用火,不得在人烟稠密地区停留。
第四十九条 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并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冲撞、摩擦。
第五十条 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箱、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他货物。严禁人货混装。
第五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违反本细则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
员、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一月七日发布的《江苏省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98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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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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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
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
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
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
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
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
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
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
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
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
施。  
  (三)审核或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
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
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
批发、零售市场;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
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审批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
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
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
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发行工作及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
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
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
的科技工作。  
  (十)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省出版集团和其他直属单位;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
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新闻出版行
业统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行业经济政策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受委
托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图书管理处  
  负责新建图书出版社的审核、登记;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审核图书出
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统一管理书号,监督图书质量,协
调图书出版;组织本版图书审读工作,查处违禁图书。  
  (三)报纸期刊管理处  
  研究制订报纸、期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报社、期刊社体制改革;审核
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纸、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
报纸、期刊。  
  (四)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  
  负责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的归口管理;承办音像制作单位的设
立和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
设立的备案管理;审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重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印刷发行管理处  
  制订印刷和发行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印刷企业、书报刊总发行单位与
二级批发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三资”发行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包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其他来料加工印件
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印刷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中小学
教材、重点书刊的印制、发行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业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委印进料加工业务及原、辅材料的进出口工作及书报刊市
场和书报刊进出口贸易;管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制订市场管理规定,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印刷企业的违法
违规活动。  
  (六)版权法规处  
  负责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规草案;负责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
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
工作;监督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
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会同有关部
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审计室牌
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计
划生育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人技师的评审、考核;制订新闻出版系统
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6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落实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经局长会议研究,确定了2009年局机关重点要抓好的10个方面重点工作50项任务,并明确了具体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其分工

(一)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行业规划,做好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1.认真总结检查“十一五”行业发展规划完成和进展情况,开展 “十二五”规划的相关专题研究,确定“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与发展思路。(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2.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政策研究,力争在实施方案中更多体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法监司、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所试点公立中医医院,进行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医院健康发展的机制、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法监司,主管领导:吴刚)

4.参与“健康中国2020”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根据卫生部的工作安排,完成中医药部分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5.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承担单位和项目启动资金,争取年底前正式启动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科技司、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马建中)

(二)推进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基层服务能力。

6.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案,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年内召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落实规划方案,交流典型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7.实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中药房建设、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了解进展,加强督导,组织专家对在建的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进行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马建中)

8.协调财政部、卫生部,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农村免费定向中医全科医生培养,扩大乡镇卫生院招聘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根据卫生部整体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计划安排。(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

9.继续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在对部分地区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考核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县(区、市)进行督导和效果评估,发布第四批中医临床适宜技术。(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0.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印发创建标准,对已创建单位进行复核。举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院长培训班、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局长培训班。(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1.继续开展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制度,完成6000名中医执业医师的岗位培训。启动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制定并印发管理办法和培训大纲,完成试点筹备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2.组织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制定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研究、推广信息共享平台,争取完成第一批投资。(牵头部门:科技司,协助部门:办公室、医政司、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领导小组)

13.组织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印发建设与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安排2009年建设项目的投资,加强在建项目的督导。(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14.继续实施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开展临床诊疗方案验证工作,对“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5.继续实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总结完善中医药治疗肝病和结核病的治疗方案,注重与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诊疗方案的衔接。继续开展氟骨病、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防治试点,制定中医诊疗方案。(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16.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规范和监督管理,召开全国中医医院工作会议。建立中医医院评价体系,组织好相关试点工作。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继续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7.组织起草中医医院管理人员配备、诊疗设备配置等基本要求,论证完善后正式印发。(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18.开展示范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完成2009年评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并对遴选出的第一批诊疗设备进行推广。(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四)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的学术发展。

19.召开中医药科技工作会,确定中医药科技创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印发《加强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计划,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0.继续组织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治未病”高峰论坛系列专题讲坛,提高试点质量,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 “治未病”服务的方法、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工作,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机构、科室、人员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21.加强对散在民间、民族地区的特色疗法、方药的挖掘整理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争取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五)培养多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22.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成继承人的招生、指导老师聘任工作,建成管理数据库,落实将继承工作与专业学位相衔接。实施好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完成第一期、第二期培训课程和年度考核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3.组织首届“国医大师”的评选,制定评选条件,成立评选专家委员会,完成评选工作,适时召开授名大会。(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吴刚)

24.修订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联合下发。(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25.实施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农村基层中医在岗人员的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试点等项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培训大纲,遴选培养对象,确定教学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六)探索学科发展规律,推进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工作。
26.结合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和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组织中期评估,完善建设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7.在总结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开始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开展朝医、壮医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8.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体系的研究,组织起草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适时召开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经验交流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9.做好第二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的建设工作,组织中期评估,召开建设工作研讨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七)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30.组织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收官之年的各项活动,认真筹备并组织召开“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总结会。探索持久开展文化科普宣传活动的形式和机制。(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1.成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 研究起草《中医药文化建设五年规划》,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2.组织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参与单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评选一批新的建设基地,加强现有教育基地的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3.继续推动中医医院的中医药文化建设,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中医医院文化建设指南,召开经验交流会,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

(八)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着力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4.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作用,承担好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落实相关事项。(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35.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并适时印发《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牵头部门:法监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

36.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完成中药制剂专项调研,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办法和制剂室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7.协调教育部,研究起草《中国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做好部局、省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38.协调卫生部,建立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机制,对中医坐堂医和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制定并印发规范管理的文件。(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9.协调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中(传统)医药法(草案)》,完成上报工作。(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0.协调科技部,建立共同推进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的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相关计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项目评审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41.协调中编办,尽快确定我局新的“三定”规定,做好指导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九)抓好项目协议的落实,深化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

42.制定《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明确未来五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工作会议,进一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理清思路、统一认识,部署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的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3.进一步深化与各国政府在中医药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重点通过加强中美、中法、中国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部分国家在中医药合作协议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落实合作项目,提高合作水平与效益,为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走出去”搭建高水平政府合作平台和促进与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4.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卫生部共同做好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工作,积极促成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传统医学”决议。积极配合文化部,争取中医“申遗”成功。(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5.落实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协议,召开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大会。(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十)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46.针对制约中医药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分工,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7.根据新的局“三定”规定,完成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和部门建设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局情况的公务员轮岗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8.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进一步完善实施计划和活动方案,狠抓落实,调动局机关各部门、全体公务员的积极性,推动三项建设活动。(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李大宁、马建中)

49.加强协调,加快进度,完成新办公楼的装修改造和局机关的搬迁工作,以搬迁为契机,推进局机关的全面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主管领导:马建中)

50.组织开展综合调研督导,加强对已经部署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定调研、督导计划,突出重点,加强总结,将经验落实到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当中。(牵头部门:法监司、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李大宁、马建中)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重点任务实行牵头部门和主管领导负责制。对未列入分工的各项工作,请各部门对照《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重点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重点工作任务事关中医药工作全局,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且涉及多个部门,需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切实成效。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协助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在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

各部门要定期将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督办职责,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局领导。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