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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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机械行业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 (二)面向主行业,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联合,改善机械工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保证行业协调发展。 (三)实行行
业分级管理,行业管理机构设置达到精简、效能、统一并坚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 (四)实事求是,循序前进,从当前新旧体制并存的实际出发,逐步增强新体制的职能,并使其最终取得主导地位。
第三条 对我省机械工业实行全行业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贯彻执行有关机械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搞好统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组织协调,实行服务监督。
第四条 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通过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械行业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并协同配套改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维护和促进行业管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范围和组织
第五条 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民用机械产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销售以及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机械行业的行业管理范围。
非机械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械企业,由其归口管理部门作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下放给城市,并逐步纳入行业管理。
第六条 机械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械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统管全省机械行业的职能机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只能有一个部门统管本地区机械行业,机械工业较集中的地区(市)可设立专门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其它地、州(市)可指定一个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统管本地区
的机械行业。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接受上一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全行业服务。
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的设置,不必上下对口;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系统应该相应加强。
第八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同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向政府提出本行业有关发展战略和生产活动方面的建议,指导行业开展横向技术经济联系,收集、整理、交流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信息、技术
情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发展机械工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
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拟订行业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在上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综合平衡下,统筹规划,统一编报本地区机械工业的发展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机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进出口计划以及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调整和补充本地区机械工业发展规划,按照分管权限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由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给本省机械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和用汇指标,均纳入本地区机械工业计划,由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协调和监督实施。 (三)机械工业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分级管理原则,凡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机械工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审批;限额以下,属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仍分别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25号和黔府〔1
984〕69号文件办理。 (四)省机械工业厅负责组织编制机械工业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检查协调指令性生产和重大设备的制造工作。
第十一条 机械产品价格由省机械工业厅归口管理。除由国家物价、机械工业部门、省物价局定价的机械产品外,其余机械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调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机械企业,应按规定报省或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审批后,工商行政部门才予登记注册;现有大中型机械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应征得省机械工业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经济发展、科技情报、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各地、州(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重点骨干企业(含军工系统民品生产),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省机械工业厅报送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业间的经济联系。按照“经济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指导、促进企业之间各种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并组织监督专业化协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统筹组织及协调本地区机械工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进步工作。
(一)科技计划由企业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报省机械工业厅。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厅,由省厅统一编制,上报下达。
(二)研究、制订推进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事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科技开发项目的攻关。
(四)负责建立省机械工业科技发展基金,并组织分配下达,督促使用。
(五)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与省内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引进外资、合营办厂;加强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消化应用。
第十六条 在省标准计量局指导下,归口管理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贯彻执行机械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批准的企业标准。
归口管理机械行业质量监督、认证、企业质量定等、采标验收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械行业产品创优评优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规划本地区机械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调整、改组现有企业设备维修组织方式,推动修理专业化和修理备品配件供应社会化。
第十八条 参与研究和运用有关价格、税率、利率、信贷、补贴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
第十九条 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主要原材料的供需关系和单机配套,组织机电设备成套服务,稳定协作关系。
第二十条 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企业“管理上等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 参与规划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制订人才开发计划,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各种专门人才的交流和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劳动工资、劳动定额、专业技术等级等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节能工作,制订本行业节能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协助组织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对厂长、经理进行考核、评定,对厂长、经理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四章 行业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前进。
第二十八条 运用规律和计划,指导企业按照国民经济的科学比例发展。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应逐步放在中长期计划上,把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方向、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技措项目管理好。
通过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网,进行全行业的监督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用信息中心为企业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运用经济法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行业管理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16号文精神,省直各厅局和各地、州(市)有关机械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和利用外资等规划(计划),在报送省计委、经委、科委的同时报送省机械工业厅。先由省机械工业厅综合平衡,提出审查意见后,再分别
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各经济调节部门,应支持省机械工业厅参与研究和运用包括税目、税率、贷款。审查减、免税,以及主要产品定价和价格政策、固定资产分类及具体折旧年限在内的一系列经济调节手段,并在各专业部门的认可下,根据行业特点给以一定程度
的调节权。
第三十四条 省经委要通过省机械厅对机械行业实施企业管理,省机械厅应尊重综合部门统一部署,密切配合。机械行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同时接受省标准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产品质量公证检验任务。
第三十五条 省、地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机械行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合的指导,促进这类公司逐步形成经济实体性的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积极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机械工业厅应与使用部门密切联系,收集有关机械产品质量的意见,互通需求信息,加强联系合作。
第三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经济调节部门间的关系,参照省机械工业厅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机械工业厅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商同有关部门制订若干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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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号


《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和行为,是指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履行批准、审核、认可、同意、登记、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和行为;转日常工作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不作为行政审批对待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必须坚持合法、合理、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提出取消、调整(包括分立、合并、变更等)、增加的意见,及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同意,不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转日常工作项目一般可不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确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凡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转日常工作项目,应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非经批准不得从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出;需要退出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变通方式继续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理的,行政审批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移交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依法增加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设立该行政审批的上位法依据及其受理方式、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方面材料,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行政审批项目的资料审查、文书表格发放、书面批复或答复、签字盖章、证照颁发、经费缴交等办理环节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完成。
第十三条 有关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一个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同时协调其他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分工协作、交叉运行、联合办理,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长期无办件或办件很少的冷背行政审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设立预约窗口,与申请人提前约定受理时间,按时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转日常工作项目,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审批方式,且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即可达到规范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不再实施书面审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操作规则和审批程序,公开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属转日常工作项目,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办结期限,虽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办理程序较复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多环节审核、现场勘测等实质性审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活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全程办理,所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行政审批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超时办理的,应于期满前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监督检查中的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就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行政审批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该行政审批机关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增加、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增加审批环节、附加前置条件)或继续执行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应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拒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已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退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
(三)对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没有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的;
(四)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六)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七)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八)擅自截留、滞留甚至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的;
(九)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申请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十二)不履行审批事项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本机关不再实施书面审批的转日常工作事项放弃监管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前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违规违纪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试行办法》(蚌〔2003〕3号)的规定引咎辞职;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依法追究该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9日印发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4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同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尚春明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以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工业大学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王铁宏同志在会上总结了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在工程抗震领域所做的主要工作,通报了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主要思路,结合目前抗震防灾面临的新形势,从八个方面调整未来抗震防灾工作的思路从八个方面对各地抗震防灾工作提出了要求。尚春明同志介绍了下一步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建设的设想,通报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对《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颁布后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徐波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强调要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的作用,不断寻求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的突破,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能力和水平。

  会上,云南、江苏、新疆、福建、甘肃省(自治区)建设厅抗震办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抗震工作情况和主要经验。与会代表围绕如何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抗震防灾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提出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城乡并举、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保证灾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认真履行工程抗震职责,在加大依法行政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制订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强化监督检查、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开展对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和强化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视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明确新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战略目标;二是调整思路,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新模式;三是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作用,将抗震设防贯穿于工程质量监管全过程;四是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新建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五是抓住机遇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关注社区抗震防灾能力建设、指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抗震防灾对整个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的平台作用;六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房屋建筑设防为主转向提高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随着城市人口和建构筑物密集度的增加,对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震防灾要求越来越高,要落实国务院应对突发事件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至关重要。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要将房屋建筑单体设防与提高市政设施抗震能力并重,全面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

  二、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特别注意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随着一大批大型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很多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承重体系复杂,潜在技术风险加大。今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特别重视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

  三、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我国工程抗震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主要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县级以下的乡镇,特别是农村地区。因此,要加大重点抗震设防地区村镇建设防灾工作的管理力度,促进抗震防灾工作的城乡并举。

  四、注重日常演练和救援措施的落实。最近建设部颁布了《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地要加强演练,促进预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抓好以社区为重点的全民防灾意识普及和教育。

  五、要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重点抓好在役建筑的抗震能力普查。抗震加固工作的基础是摸清家底。对在役建筑进行抗震能力的鉴定和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在现有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借助完善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取得确切的数据。并依据这些资料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建立专项基础、开展防灾保险等手段,增加投入,为抗震加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六、注重在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建设系统工程抗震防灾的实践证明,凡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建造或加固的工程设施都经受住了地震灾害的考验。但也有一些在役建筑在全寿命周期内不具备相应的抗震能力,一些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用途的改变可能引起抗震能力的变化;随着工作的深入,工作重心要同时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维持在役建筑抗震能力。

  七、重视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注意留有足够的庇护空间。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指导城市抗震防灾工作从源头上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现代化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有效手段。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开敞空间和避难建筑的防灾庇护功能,对现有的抗震、防洪、消防、防风、人防等设施加以整合,形成城市整体综合防御能力。

  八、高度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研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了大量科技创新活动,在新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研究、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抗震加固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隔震减震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支撑我们的抗震防灾工作实践,并与其他防灾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我国城乡建设的综合防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