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可否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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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可否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可否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证合同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终究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现已倒闭,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与原告上海马陆棉纺织厂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尚未确定,从属于该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性质及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确认。且,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本案的受诉法院应中止对全案的审理,将有关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不必急于将棉纺厂诉保证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先行审理。受诉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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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民委



为减少和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保护母婴健康,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各国都要致力于1990年使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降至1‰以下,到2000年降到0的指标,1985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委托全国计划免疫专题委员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在
河北省进行新生儿破伤风回顾调查及孕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研究试点。结果证明,对孕妇进行免疫接种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有效措施。
经研究,决定对新法接生未能普及的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先进行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试点,并逐步推广。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妇和育龄妇女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妇幼保健、卫生防疫部门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疫苗供应,并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做好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实施工作。
四、有关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帮助做好宣传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做好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卫生防疫司。



1987年4月10日

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671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我会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四、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