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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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2年第一号

市 长  张勇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等工作。市财政、计划、经贸、建设、房产、物价、监察、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设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部分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收购(实物收购、协议收购)、置换、征用等行为。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政府采用收购、置换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进入土地储备库,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的。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房地产抵押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和市政府指令收购、征用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
(十一)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二)土地所有权者或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处置的土地。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的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姓名或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
(三)收购补偿标准。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支付补偿费用时,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无偿收回的除外),依据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标准的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扣除优惠部分)。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破产的企业,其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七)征用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依法收购、征用的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是将已经收购、置换、征用或短期内城市规划需要(信息储备),在利用前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按时间分为:长期储备(5—6年)、中期储备(3—4年)、短期储备(1—2年)。按形式分为: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收购储备以短期实物储备为主。

  第十六条 土地一经市政府批准储备,其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如在短期内不能出库,可以按有关规定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可有条件地实行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开发整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市规划部门在接到市收购储备中心规划申请时,应做出详尽规划,明确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收购储备后实施供应的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计委应对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立项。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建设、房产、城市规划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出第二年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国家及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政府已经储备的土地,未经储备的土地,市计划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立项或批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因公益事业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整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

(一)土地收购储备启动资金由市政府从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垫支。
(二)正常运营后土地收购储备金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0%。
(三)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筹措。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贷款本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应返还必要的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破产、改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取正常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用于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收购条件尚未收购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立项、规划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等纠纷,争议双方应按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所辖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供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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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了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和销售的区域、企业分布情况等,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认真填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请你们填制《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附件3),于3月15日前一同报国家局危化司。

调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李秀琴

联系电话:010—64463354(带传真)

附件:
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1.doc
2.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adc-2.doc
3.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3.doc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障铁路职工、家属和旅客的健康,为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控制、监测监督、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是辖区内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组织、指导中心,是执行国家卫生法规的监督机构。
第3条 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4条 流行病
开展流行病监测。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的发病、死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测预报,制订综合性预防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评价其效果。
当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流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散在的一般传染病进行处理时,指导患家进行消毒。
负责分配生物制品,检查、指导预防接种工作。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依据《铁路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5条 消毒、杀虫、灭鼠
对辖区内病媒昆虫、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种属、密度、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制订防治措施。
负责管内主要车站及旅客列车、行车公寓的定期预防性杀虫、灭鼠,并监督指导各车站、旅客列车及其它站段的日常杀虫、灭鼠工作。
对军用代客弄车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福利等单位的消、杀、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有计划地监督、监测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并指导其不断改进消毒方法。
对疫区组织、指导、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研究与改进消杀灭药械及方法,不断提高防制效果。
第6条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对运输、生产、基建的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新化学物质、新工艺、新产品的职业性危害进行监测。
对所辖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改善劳动条件,并对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职业病报告资料,系统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
组织参与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参与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和急性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对运输、装卸放射性物品和劳动现场进行监督,对接触或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进行监测,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卫生学鉴定。
隶属卫生防疫站的职业病防治所,承担门诊、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职业病患者的住院和疗养,分别由医院、疗养院承担)。
第7条 站车卫生
对旅客列车旅行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其对旅客、乘务人员健康影响进行监测,提出改进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改善卫生条件。
对客运车站、旅客列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按《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对站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供应进行监测监督。
指导客运部门进行餐茶具消毒,并做好效果评价。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列车检疫。
第8条 食品卫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八项职责,对管内饮食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卫生条件和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测监督。
对集体食物中毒和食品运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对食品运输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监测。
有针对性地进行营养状况监测,提出改善膳食的建议。
第9条 学校卫生
对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参与中小学学生的定期健康普查,培养学生卫生习惯,保护视力,指导并参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矫治。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监督、指导教室卫生、教学卫生、青春期卫生和体育卫生。
第10条 环境卫生
对管内环境(空气、土壤、水体)卫生状况及其有害因素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监测。
对工业“三废”、噪声、医院污水污染环境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提出改善建议。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设施进行效果和卫生学鉴定。
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督实施;监督、指导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工作。
对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对俱乐部、游泳池、浴池、理发室、公寓、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进行监测监督。
按部颁有关规定,对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11条 检 验
承担卫生防疫业务各项检验任务。开展微生物、寄生虫、血清免疫、生化、毒性、毒理、理化、仪器分析、职业病监检等各项检验任务。在各种检验工作中,注意开展质量控制。
参与制订、修订卫生标准,参加有关科室的专题科研工作。
第12条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铁路职工家属、旅客讲究卫生的自觉性。
收集、编写、制作卫生宣传资料、职业卫生教材、电化教材;举办卫生展览、卫生咨询和卫生科普讲座;编写发行卫生报刊。为报刊、电台撰稿、组稿。
组织宣传网和社会宣传力量,建立健康教育橱窗、画廊等宣传阵地。
第13条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14条 负责卫生防疫业务技术培训,接受医学院校学生的生产实习任务。
第15条 根据卫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开展专题调查和应用科学的研究。
第16条 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总结鉴定群众所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技术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7条 铁路局设中心卫生防疫站、铁路分局设卫生防疫站,其他单位的防疫机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18条 人员编制
各单位卫生防疫人员编制,根据卫生部及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联合颁发的《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按医药卫生人员总数内的百分之七的比例标准参照执行。
凡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任务繁重的,以及有医学院校生产实习任务的,或新增另外机构的卫生防疫站,其增加的人员配备由各局酌定。
各级卫生防疫站,每十名卫生技术人员中,高、中、初三级人员比例为:
局中心卫生防疫站: 5∶4∶1
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 4∶5∶1
线路(工厂)卫生防疫站: 3∶5∶2
(注:高级指医师以上人员,中级为医、技士,初级为防疫员等)
按以上精神缺员的单位,今后用大专、中专毕业生补充,以保证卫生防疫工作质量的提高。
行政、工勤人员占全站人员总数应在18~20%以内。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19条 卫生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教育,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热爱卫生防疫事业,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20条 站长和科主任应按“四化”标准,由具有一定组织才能,熟悉卫生防疫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把主要精力用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上,并亲自参加部分业务工作。
第21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要根据上级的部署,对全站行政、业务等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22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卫生防疫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学好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搞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国内外现代医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扩大路内外的医学信息交流、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加速技术进步,强化服务能力。
第23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树立为业务工作和全站职工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全站顺利开展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卫生防疫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24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各级人员必须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25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执行卫生监督时,应着重运用说服教育、督促帮助的方法,以达到改进工作、符合卫生标准的目的。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国家颁发的卫生法令和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26条 要努力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行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管理职能,使各项工作具有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
第27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科室和各类人员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以工作质量为核心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定期检查分析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28条 要加强卫生统计,做好原始资料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建立技术档案,作为制定计划、指导工作的依据;要逐步建立反映卫生防疫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指标,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第29条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沟通上下信息,做好信息反馈。加强技术情报资料的收集、传递、贮存和应用工作。
第30条 要保持专业人员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不要抽调专业人员做非专业性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精神,做好聘任工作,尤其要重视发挥优秀人才的专长和作用。
第31条 加强经济管理,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要逐步实行卫生防疫工作成本核算和综合经济承包责任制。适当地开展以医学技术服务为主的对外有偿服务,组织合理收入,增收节支,使卫生防病耗费得到合理补偿,更好地完成防病灭病任务。
第32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配备、更新仪器设备,并切实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仪器要严格执行使用、保管,检查、保养、维修制度。要重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33条 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知识分子要充分信任、热情关怀,不断培养、大胆使用,发挥专长,人尽其才。对调做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待遇应与卫生技术人员相同,对老年卫生技术人员要妥善安排。
第34条 根据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对有成就或有突出才能的卫生防疫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重点保证;对有发明创造或工作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35条 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病人,病原体、病媒昆虫、动物及其污染环境的各级卫生防疫人员应按标准发给防疫津贴和个人防护、劳保用品。
第36条 要保证铁路卫生防疫站有足够的工作用房。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关于《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的规定,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筑标准,可按30~35平方米/人计算;设有职业病防治所、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增加标准。各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可参照卫生部关于地区站、县站的标准部分。
第37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仪器、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关于《各级卫生防疫站器材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配备,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可分别比照地区站、县站的标准装备。
第38条 铁路卫生防疫经费按铁道部财务局、卫生局财办〔1986〕28号、卫办〔1986〕9号联合文件第四项规定办理。各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防字7号文件精神,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自行制订卫生防疫事业经费标准试行。
第39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工作时,要处理好与基层生产单位、医疗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关系。对医疗单位,在卫生防疫工作上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在防治疾病等方面,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的关系。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卫生防疫站是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卫生防疫站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主要是承担监测任务,提出改善建议,督导落实。与科研和教学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技术进步,搞好科研、专题调查、技术人员培训和学生的实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4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铁道部卫生环保局。
第41条 一九六六年铁道部(66)铁卫防字第263号《公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铁路卫生防疫站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七二年原交通部(72)交财字248号《关于加强交通卫生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