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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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
(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科技人员;
(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企业负责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
经营地址,指企业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等。
资金数额,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经营方式,指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图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
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
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少,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经董事会签署。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私营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的私营企业,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遗失营业执照,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申请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外商签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自这些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并合理安排迁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占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开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歇业,均应当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瞒报收入,乱摊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的外汇收入和支出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工业、矿产资源、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部门。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年检报告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阻挠、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财政税务管理规定的,按财政税务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按有关劳动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成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施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三十一条改为“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
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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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请将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现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
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综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21世纪,我国既需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仍然需要发展各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是多样化的,不仅需要高层次创新人才,而且需要在各行各业进行技术传播和技术应用、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中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这一艰巨的历史重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各
地、各行业必须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全教会精神,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性,认真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也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职业教育需求。在
教育教学领域,职业教育观念和培养模式相对滞后,教学工作存在着片面强调学科体系和知识灌输,与生产和生活实际联系不紧密,对知识应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重视不够,实践和专业技能训练比较薄弱等问题,难以使学生形成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这些问题制
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因此,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是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和学制
中等职业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新观念,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他们应当具有科学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
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进一步理顺我国学制的要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至4年,以3年为主。
三、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教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教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部分时间制教育相结合,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进一步改革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制度,有条
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多种形式招收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并允许接受其他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可以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个人愿望和条件以及就业需要再确定专业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要开展学分制的试验,改革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要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于从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转入的学生,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或
学分。
四、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基础工作,也是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国家将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颁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并组织有关行业,制定重点专业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省地两级
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在相关行业参与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国家、地方要通过专业评估,确定一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示范学校,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
设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基本标准,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要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办好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切实加强专业实验实习基地、专业师资
队伍和相应的教学文件等基础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要通过拓宽和调整现有专业业务范围、开设新专业或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分化、变化的需要。
五、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
课程改革是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要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展现代课程模式,特别是适应于学分制的模块式课程和综合化课程的探索和实验,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
课程体系。建立健全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机制,实行国家和省(部)两级规划、两级审定制度。国家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文化基础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重点专业课程、教材及多媒体教学课件。
地方、行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专业的课程和教材。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反映自身教学特色的补充教材和讲义等。要注意吸纳行业技术专家、教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参
与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建立适合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需要的经费筹措机制。地方、部门和学校要增加对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
六、改进和加强德育课教学,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德育课教学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主渠道,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
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的规律,确定德育课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要根据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学生实际,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
昧、腐朽思想的侵蚀。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创业思想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应培养学生的敬业精
神,并结合行业特点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使教育内容具体化。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就业和生活观念。要加强美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
能力。
进一步改进德育课教学的方法和手段,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使德育课教学更加生动、活泼、形象,易于为学生所接受。加强德育课教材改革和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德育课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在
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
七、加强和改革文化基础教育,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改革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规定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必需的文化基础课程,提高学生文
化素质,适应专业教学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开设综合性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当前既要注意克服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忽视文化基
础教育的倾向,又要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教育比重、削弱职业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的做法。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基础教育要更加注重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能力和实验能力的培养,保证必要的实验和社会实践环节。
八、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于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应与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于完成专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行业和学校要
多渠道增加对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的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完善实践教学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实验、实习、职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和教学环节,认真安排,从严要求,严格考核检查,确保学生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规定
的要求。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密切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革新等创新和实践活动,把教学活动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执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拓宽他们的视野,增长他
们的社会经验。要创造条件开设培养学生创业与经营能力方面的课程,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要表彰和奖励具有创业精神和立业实绩的优秀学生,鼓励学生立业创业。
九、积极改进教学及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采用适应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需要的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和教学媒体的有效组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要积极探索、总结和推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激发独立
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勇于实践的能力。要改进考试考核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发和使用符合教学需要的现代化教学媒
体。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十、建设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职业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师德建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全面提高教师推进素质教育的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骨干教师,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并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加快
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
予奖励。要加强对校长培训,提高校长管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
十一、加强对教学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教学研究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广大教师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作推动机制,制定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切实加强教
学质量评估检查,努力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行业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在人才需求分析、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建设与评估标准、教学内容和专业师资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保证教研经费。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育评价、师资培训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等方面的作用,使教研机构真正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中心。
教学研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推广教学改革成果。
学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主体。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重视教学基础建设,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为深化教学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
极聘请经济界、产业界专家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的机制。



2000年3月21日

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1999]1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管理,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支票联签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激励与约束、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
则;
(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
(三)采用国际通用的现金流量控制原则;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除必要的事项需现金如
工资及零星支出外,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营运机构及其全资、
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提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支票联签的操作方式:
(一)企业联签的各银行户口须统一指定,各联签人
留取签名印鉴;
(二)支票联签采取分层级责任联签的办法。营运机
构的支票联签,由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资委)、
市财务总监办与营运机构各指定一联签人,其中两人联签
即为有效(公资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支票联签,由
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办(监事会)与企业各指定一联签人,
企业联签人与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办(监事会)中任一联
签人联签即为有效;市财务总监办有选择地指派财务总监
人员到企业实行联签制度。
(三)凡联签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
款时,在企业指定人员签字后必须送有关人员联签。
第五条 支票联签的内容:
(一)企业提取现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支票联
签;
(二)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转帐结算,除为组织企业
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品及物料付款和零星支出业务在规定
起点实行支票联签外,其余一律实行支票联签。具体包括:
1、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不
论金额大小,均实行支票联签;
2、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投资的转帐结算,均实行支
票联签;
3、企业购入商品及物料的付款业务和零星支出,一次
性付款1万元以上的实行支票联签;
4、企业办理的信用卡,每月对银行报来的对帐单连同
合同、发票实行支票联签;
5、其他需要转帐支出的业务均实行联签。
第六条 不执行支票联签制度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