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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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  

卫法监发〔2003〕246号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次中毒事件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学校负责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越权审批、监管失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总结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健康的大事,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心。近年来,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对学生饮用奶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学生集体用餐和学校食堂管理等都发布了具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充分理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将党和政府对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卫生、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都要认真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学校卫生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集体供餐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学生饮用奶、豆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奶、豆奶进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开展对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学生奶定点企业、学校集体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奶、学生豆奶等进校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严格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学生饮用奶计划”和“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本着保证产品质量、坚持群众自愿、运用市场机制、不强求一律的四条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农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药、鼠药的管理,做好对违法经营剧毒鼠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坚决取缔学校周边存在的无照经营食品摊点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和专项整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防范工作,做好矛盾排查工作,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制度,做好学校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

  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重任,所有学校都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本着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规范行为,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切实改善对学校集体食堂、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惕性,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救治水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向卫生、教育部门报告情况。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分工预案,及早采取救治和事件处理工作,提高救治效果,减少损失。要进一步提高食物中毒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严肃纪律,坚决制止有令不行、失职渎职行为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落实各自责任,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检查走过场,甚至借为学生服务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坚决停止未纳入国家和省统一计划的“学生奶”、“学生豆奶”进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突击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9  9号)要求的基础上,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学生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一律进行限期整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开展针对性检查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10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检查整治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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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 等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5月5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现将《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附表要求于五月二十日以前将试点方案(与实物销售量挂钩试点方案可延迟到六月中旬),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审核批准后下达。

附: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近几年,经国家批准一些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解决。为此,对国家制定的现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挂钩试点企业的指标考核体系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除了主要挂钩指标外,都要规定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其他考核指标。无论实行何种挂钩形式,都要考核质量、成本、消耗、安全等指标;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实际工作量挂钩的企业,还必须将国家下达的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计划做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商业企业必须考核经营品种、服务质量等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可视企业不同情况,补充其他具体考核指标。
凡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都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能计提工资;全年计算,没有达到质量指标要求的,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其他经济考核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也要扣减新增工资的5~10%。对于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实际工作量挂钩的企业,如果国家下达的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
二、合理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基数
1.工资总额基数
凡是1986年已经试点,今年继续试行的企业,均应按照1986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作为1987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凡是1987年新增试点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适当考虑其增减因素。对于不合理的工资支出以及补发上年应发工资等,应予扣减;对于计划内增人、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于应提奖励基金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于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应视情况减少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数额。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后要相应核减企业留利和留利水平,同时调整企业调节税率。调整后增加的这部分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
今后,国家对未实行挂钩的企业安排增加工资指标列入成本时,原则上对挂钩企业不再考虑增加工资总额基数。但对于国家统一规定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挂钩指标基数
挂钩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同实物量挂钩的,应以实际销售量)为基数。对于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的,以上年实际上缴财政的税利,加上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50%视同上缴税利部分为基数。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必须增人增工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上缴税利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治理“三废”项目,可不增加税利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自行消化物价因素的影响。经国家批准的调价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重大时,在年终由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批准的本地区、部门挂钩企业范围内,根据有增有减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考虑。
建筑施工企业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有关部门在审核企业计提工资的产值时,一定要严格剔除材料涨价的因素。
三、合理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工资含量系数
在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工资含量系数时,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等情况,体现必要的差别。在目前条件下,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横向比较还有困难,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行业中进行比较。对于在同行业中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或工
资含量系数可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一般可以工资税利率、资金利润率或实物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综合考核。对于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办法的,还要着重研究如何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的工资含量系数,做到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使工资在成本中保持适当的比重。
对煤矿试行的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要核定一个总的工资含量系数,以利于国家宏观控制。
四、合理安排使用每年增长的工资基金
挂钩试点企业每年增长的工资基金,要合理安排使用,要有适当的结余。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应提工资增长较多的年度,要多结存一些,作为工资增长的后备基金。争取逐步做到,结余的效益工资能够在企业效益下浮时,保证职工两年的工资水平不下降或少下降,真正做到在工资分配上既负盈又负亏。
五、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现在实行的各种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涉及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试点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探索。因此,一定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一哄而起。
1987年试点的范围,国务院已经决定,要控制在大中型企业(不包括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户数的30%左右。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此要求进行安排。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试点的范围,可在原批准试点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办法的,原则上要在国务院已批准的冶金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建材和港口企业中试行。
六、审批程序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制订试点方案,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审核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可以在国家批准的试点方案和总的基数、浮动比例或工资含量系数内,具体核定各地(市)和各企业的试点办法、工资含量和浮动比例,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国电解铝生产能力迅速增加,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相对滞后,环境监管比较薄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现有电解铝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1、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监督完成辖区内自焙槽的淘汰,淘汰的生产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地区转移。
  2、禁止以自焙槽改为小预焙槽的方式避绕国家的淘汰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审批自焙槽改造为小预焙槽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
  3、现有小型预焙槽生产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地方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停产治理,限期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淘汰。
  4、加强对现有大型预焙槽企业的环境管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企业对厂址周围土壤、农作物及周围人群健康情况定期监测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我局。
  5、针对电解铝行业的污染特性,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氟化物纳入电解铝企业总量管理体系,在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时明确电解铝企业允许的氟化物排放总量。

  二、进一步搞好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立项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2、新建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主要的农牧区和人口密集区,并对厂址周围的土壤、农作物的氟化物背景值进行调查和监测,对影响范围内的人群进行必要的人体健康背景调查。根据当地背景情况、气象条件和周围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合理可行的厂址。
  3、企业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厂址周边环境状况和企业设计的氟化物排放水平,提出企业合理的发展规模和氟化物的排放总量限值。
  4、根据企业氟化物排放总量、扩散条件和周围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提出企业正常及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防治措施。应考虑通过种植防护林带等措施,避免氟化物进入食物链,防止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鼓励开展电解铝环保科研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
  1、鼓励电解铝企业及科研单位开展电解铝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我局将加快制定电解铝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电解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鼓励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企业引进氟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含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大在线监测系统的研发力度,尽快实现氟化物监测系统的国产化,并在现有电解铝企业中推广应用。
  3、鼓励电解铝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电解铝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进一步提高大型预备槽电解铝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氟化物的排放量。
  4、鼓励电解铝企业及科研单位开展电解槽内部流场、氟平衡、氟化物迁移转化和累积污染机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对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提供理论指导。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