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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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教语用〔2003〕2号


  为进一步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现将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国语[1997]64号)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印发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国家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据,各级测试机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测试质量。

  为方便实施《大纲》,国家测试机构将编写相应的指导用书。各级测试机构应根据《大纲》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科学研究。

  请将执行《大纲》的情况和建议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6097030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制定本大纲。

  一、测试的名称、性质、方式

  本测试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

  普通话水平测试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本大纲规定测试的内容、范围、题型及评分系统。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口试方式进行。

  二、测试内容和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包括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是国家测试机构编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

  三、试卷构成和评分

  试卷包括5个组成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不含轻声、儿化音节),限时3.5分钟,共1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100个音节中,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100个音节中,每个声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个韵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4个声调出现次数大致均衡。

  (3)音节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05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共2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和变调、轻声、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词语的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声母、韵母、声调出现的次数与读单音节字词的要求相同。

  (3)上声与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3个,上声与非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4个,轻声不少于3个,儿化不少于4个(应为不同的儿化韵母)。

(4)词语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2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1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三)选择判断[注],限时3分钟,共10分。

  1.词语判断(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词语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列举10组普通话与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说法不同的词语,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普通话的词语。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25分。

  2.量词、名词搭配(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量词和名词搭配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10个名词和若干量词,由应试人搭配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规范的10组名量短语。

  (3)评分:搭配错误,每组扣0.5分。

  3.语序或表达形式判断(5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语法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5组普通话和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语序或表达习惯不同的短语或短句,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语法规范的表达形式。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5分。

  选择判断合计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答题时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如判断错误已经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在测查声母、韵母、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重点测查连读音变、停连、语调以及流畅程度。

  2.要求:

  (1)短文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中选取。

  (2)评分以朗读作品的前400个音节(不含标点符号和括注的音节)为限。

  3.评分:

  (1)每错1个音节,扣0.1分;漏读或增读1个音节,扣0.1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分。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5)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6)超时扣1分。

  (五)命题说话,限时3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

  2.要求:

  (1)说话话题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中选取,由应试人从给定的两个话题中选定1个话题,连续说一段话。

  (2)应试人单向说话。如发现应试人有明显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时,主试人应及时提示或引导。

  3.评分:

  (1)语音标准程度,共20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0.5分、1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扣1.5分、2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3分、4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5分、6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扣7分、8分、9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扣10分、11分、12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扣0.5分、1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扣2分、3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扣2分、3分。

  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四、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测试对象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测“选择判断”测试项。如免测此项,“命题说话”测试项的分值由30分调整为40分。评分档次不变,具体分值调整如下:

  (1)语音标准程度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

  一档:扣0分、1分、2分。

  二档:扣3分、4分。

  三档:扣5分、6分。

  四档:扣7分、8分。

  五档:扣9分、10分、11分。

  六档: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一档:扣0分。

  二档:扣1分、2分。

  三档: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仍为5分,各档分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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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12日)
深民民〔2004〕8号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贯彻和实施深圳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特制定《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深圳市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收取的非应税收入凭证、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凭证,以及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非应税凭证。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民间组织第一次领购票据前,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领购票据理由、用途、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后凭《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票据。
   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后,向民政部门提出领购。
   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一次性购买量为收费单位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原则上一次购买量不超过5本。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的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二)票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三)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民间组织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核销表》,并加盖单位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印章,在《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上如实填写票据核销日期,经核销人签字后,送民政部门验证后方可购买新的票据。
   第十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广东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专票专用。
   第十二条 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有偿服务及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收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各民间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但未办理而进行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范围收费的;
   (四)应当出具票据而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
   (六)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七)伪造票据的;
   (八)制售假票据的;
   (九)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十)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十一)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二)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05.05.19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外贸出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与支付:
1、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并设立专户管理。
2、使用范围。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市属出口企业(即所得税地方部分上缴市金库的出口企业,下同)本市产品(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除外)出口贴息、加工贸易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贴息(资助)标准。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本市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2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贴息4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3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5分钱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1分钱贴息;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4、出口额的认定。一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额必须是以赣州本地企业名称报关出口,并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二是流通领域的公司的出口额以市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汇数据为准。
三、外贸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市外管局、市国税局有关数据,联合进行审核,并下发审核批复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收到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作冲减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与外经贸局每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企业申请下一年度外贸发展基金的资格,停止并收回已下拨的出口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1、企业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期限或内容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
2、擅自改变出口发展基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情况。
六、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