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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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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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承认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承认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决定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审查了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的、并且以中国政府名义加入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决定予以承认;并且审查了对于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件二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修正建议,决定予以接受。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1〕9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加快推动我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创意产业集聚水平,推进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引导创意产业集聚,促进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3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经省创意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意办”)审核推荐,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授牌的创意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评选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创意办主要负责接收申报材料、考察联络、组织评审、培育推动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标准:

  (一)园区(基地)注册地和经营地点位于福建省辖区内。

  (二)园区(基地)建设发展要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园区(基地)面积要有比较大的规模,建设发展要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逐步按照产业定位形成区域特色;园区(基地)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从事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创意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等经营活动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研发经营活动。园区(基地)经营总收入应具有一定规模,居于全省同行业相对领先位置,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预期效益较好。

  (三)对已经成形的园区(基地)的要求是:园区可以在原有已形成一定规模集聚区域或街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合,具备一定的场地和建筑规模,入园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创意企业已有一定数量且正在按计划继续招商或出租给创意企业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比重经核定超过50%以上;基地可以由一个或若干个主导的创意企业与相配套的关联创意企业组成,按创意产业链延伸布局企业,主导企业或产业链应属于创意产业四大重点领域(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

  (四)对在建园区(基地)的要求是:在建园区(基地)有明确的园区(基地)规划和发展前景,有明确的运营机构或业主;园区(基地)土地使用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当地政府部门签定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建设过程中同时开展招商活动,有明确的招商计划,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达5家以上;列入省在建重点项目或省预备重点项目的优先考虑。

  (五)园区(基地)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基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基建手续完备,园区(基地)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

  (六)园区(基地)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地)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七)园区(基地)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基地)内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基地)应设有为创意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培训、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的场所。园区(基地)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基地)总面积的20%。

  (八)园区(基地)是福建省重点项目或曾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九)园区(基地)已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的,并且园区(基地)有龙头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十)依托在高校大学科技园区的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以直接申报。

  (十一)园区(基地)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并配合所在设区市、县(区)、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标准:

  (一)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是指符合各市、县(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市、县(区)“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地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

  (二)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发展思路清晰,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三)对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基地)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四)改建的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必须具备创意企业规模集聚、开拓发展所需的空间规模,且用于发展创意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少于80%,其他建筑面积可视为园区(基地)配套设施用房。

  (五)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应具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需填写《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向省创意办行文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认定申请书;

  (三)已建或在建园区(基地)的总体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关联材料;

  (四)已建园区(基地)内创意产业和创意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在建园区(基地)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情况资料;

  (五)园区(基地)经营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经济指标或预期指标值,并提交有关经济数据或预期指标值的出处来源;

  (六)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七)已建园区(基地)近两年获得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在建园区(基地)已签订创意企业入园意向的协议文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八)园区(基地)内企业(含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或创意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奖励、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省创意办负责组织创意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有关申报园区(基地)开展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创意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评定为“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名单报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不合格的园区(基地)由省创意办于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我省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园区(基地)由省政府授予“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四月底前,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汇总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发展和入驻企业的详细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经设区市、县(区)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创意办报告。

  第十一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创意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创意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将通过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宣传推广聚焦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省创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