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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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8月)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刘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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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包括立项、施工许可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行政事项上报前初审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规则,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和颁发行政审批证照、批文。
  第二章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第六条联合审批的工作流程为:
  (一)一口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单位概况登记表,由联合审批窗口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手册》。
  (二)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窗口登记备案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抄告相关部门窗口。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将《建设项目审批手册》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办理。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录入电子审批系统,并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并在《建设项目审批手册》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必要时,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予以评审。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明确具体审批意见,并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
  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对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会审。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察的部门要出具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条款。
  (四)一次收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市财政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审核窗口,负责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对各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专户,需减免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节点的把关,在财政部门认可收费的基础上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统一发证。建设项目审批各部门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交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审核各项手续和费用后,统一发放给申请人,任何部门不得单独发放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服务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第八条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合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联合审批有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协调和日常检查,市监察局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监督。
  第九条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加强联合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联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联审和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无故不参加联合现场勘察而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
  (五)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
  (六)联审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负责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目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并确定纳入“一费制”的收费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3]2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003年4月继续开展第1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体现了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十六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互为统一,相互促进。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以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意义和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 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广泛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要深入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税务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税收工作全局,全面落实“1+3”工作思路的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把宣传十六大精神贯穿到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中去。
(二)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宣传。要着重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意义,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内涵和要求,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与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把税收工作与十六大确定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密结合,使广大纳税人懂得,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建设美好的小康社会。
(三)加强全面落实“1+3”税收工作思路取得辉煌成就的宣传。要积极利用税收宣传月,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税务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继续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要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要加强对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加强对工作进展、运转情况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在打击偷逃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六)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广泛宣传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内容和措施,增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主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各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大力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要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八)做好“税法百题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将共同举办“税法百题知识竞赛”,在《中国税务报》和《法制日报》上刊登试题。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参加税法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在公民中普及税法知识。
三、宣传月活动的基本形式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巩固传统宣传阵地,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扩大宣传声势。既要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公共场所演出、散发;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要在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积极利用互联网和其他通讯传播方式,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加强组织协调,为基层创造条件。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信息交流,以适当的形式集中开展各类大型活动,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要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同时,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媒体的联系沟通,拓宽宣传渠道,为基层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三)以丰富多采的宣传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要制定专项活动计划,安排专人负责,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形成宣传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取得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
(三)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总结、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3个)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3.税收连着你我他,依法纳税为国家
4.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美德
5.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6.爱国爱家从纳税开始
7.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8.认真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9.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10.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1.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14.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5.依法纳税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16.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