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
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
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
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
附件: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
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
(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
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四)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局
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司(室、局)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
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监
管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
制工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好控制疫情所需的经费支出、同时要做好物资、设
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在实施预案时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有效控制。
二、疫情的确定
(一)进境动物疫情,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
验和疫苗标准手册》,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准”确
定。
(二)出境动物疫情,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
准”确定,必要时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验和疫苗
标准手册》。
三、直属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各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动
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有关处室、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进境动物疫情检出情况、出境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检出情况,决
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计划,指挥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预案的具体工作;
3.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疫情的情况,协调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技术小组。
各局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根据需要,也可请其他单位专家参加有
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进出境动物做好疫情监测、收集、分析等工作;
2.根据实验室检测、动物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确定动物疫情,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提出动物疫情防治建议;
3.根据进境、出境动物发现疫情的具体情况,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
域,提出控制、封锁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小组。
各局根据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和人员情况,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执行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的封锁;
2.负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
3.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监视疫情动态,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进展及处理情况;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小组。
各局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由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组成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保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储备或紧急采购处理疫情所用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
等物品;
3.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交通工具;
4.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进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2.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隔离检疫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
的区域。
(二)疫情通报。
1.在进境动物检疫中,确定截获重大疫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
施,在最短时限内上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控制场所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并报地方政府,由地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
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对控制场所的措施。
1.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
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
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进行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
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四)应急措施停止。
按规定对控制场所进行了严格的防疫处理后,即可停止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划定了控制区域,控制区域的措施的停止,由所在地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出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出境动物饲养场所、或出境动物隔离
检疫场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由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确定。
(二)出境动物检疫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
即通报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三)禁止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出境。对控制场所周围5
公里范围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饲养场,禁止动物
出口,并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通报。
(四)配合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的紧急控制措
施。
六、其他事项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制
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
2.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9)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09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溧水县、高淳县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