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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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中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新乡市本级、受水区4个县(市)、凤泉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4个非受水县按筹集额的30%上缴,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市)、区2001年-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确定各县(市)区及市自来水公司和市节水办(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年度平均应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见附表一)。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各县(市)、区及市有关单位应按照分解的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有关单位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下达我市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力抵顶。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或代征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售水环节计量征收;自备用水户必须在2005年11月1日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七条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该项资金。
  各县市区所筹资金的超收留成部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改委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局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改委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年筹集南水北调基金数额表
  2.县(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3.市区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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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和业务水平,鼓励学习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技工学校、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多条渠道,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和自学等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制度。通过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生产(工作)需要的,技术业务等级结构合理的工
人队伍。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为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技术业务等级标准的工种、岗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省劳动部门了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学徒工人学习期满,应经过转正定级考核合格方可成为正式工人。定级考核的最低技术业务等级为二级(指实行八级制的工种,实行其他等级的工种考核其相应等级,下同),最高技术业务等级为三级,井下为四级。
对于最低技术业务等级考试不合格的学徒工人,准予延期六个月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转为非技术岗位。对进步快、表现好、成绩优秀的学徒工人,可以提前考核转正定级。
第六条 执行熟练期的工人,应在熟练期满后根据生产(工作)岗位对工人技术业务的需要进行定级考核和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一至三个月进行补考。
第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被录用(分配)为工人的,应通过技术业务考核,取得技术业务等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考核二级至四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考核三级至五级。经考核达不到其最低技术业务等级的中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按学徒工人录
用。
第八条 对各类技术等级的工人,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本等级的考核从定。本等级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相应降低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取得本技术等级二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和班组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娴熟、成绩优异的工人可以提前考核晋级。
第十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均应按照岗位的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工作和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工人,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又回到原岗位的,应有一至三个月的熟悉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技术理论考试采取笔试的办法;实际操作考工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采用典型工件(作业)、指定批量产品、完成定期(定时)生产任务或答辩等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工采用百分制,两项科目均及格方为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工人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工人晋升工资等级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工资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省成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市(地)、县和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地、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劳动部会同教育、经济、科技、工会及有关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组成,并可聘请若干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技术业务审议组,协助开展工作。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部门或单位的主管负责人负责,与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代表,劳资、教育、技术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八条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部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考核结果方为有效。
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均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高级技术工人的合格证书由市(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颁发(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省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颁发);中级、初级技术工人合格证书由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
会或市(地)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颂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地)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验印、颁发);特殊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合格证书由省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或委托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直接负责验印、颁发。
第二十条 在技术考核中,应依靠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透明度,并注意同生产的需要紧密结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退回原岗位、收回证书、撤销晋升工资和技术等级的处罚,并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考核就上岗或转正定级的;
(二)违反规定乱发证书的;
(三)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而晋升工资或技术等级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8月25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杨世明、于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