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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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004.06.23 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 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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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省南海县劳动局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工人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粤劳法〔1991〕97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国办发〔1988〕2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跨省招聘职工问题,函复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指设区或相当于设区的市)招聘不到或在短期内也难以通过培训招到适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
二、《意见》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聘职工(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经所在省级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聘。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到外地招聘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



1991年10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本级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各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市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三亚市政府采购是指市各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三亚市财政局按海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市各预算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市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而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三亚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各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
第六条 三亚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布我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审核并提出资金支付意见;建立和管理三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市直各预算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市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培训;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七条 市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审查供应商资格;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与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采购物品记入单位固定资产账册;协助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全市各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制定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制定协议供货框架,核定协议供货价格;审查供应商资格;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单位的计财(资金或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三亚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市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及采购文件修改或澄清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政府采购的操作性文件。
三亚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有: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三亚晨报、三亚人民政府网。
第十一条 市各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三亚市财政局批准。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时,确定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市各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亚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市各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
(三)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
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特殊情况外,省级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在三亚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从市财政局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必要时可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三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和“专家库”的管理。
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出具采购人的委托函或单位介绍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经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 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除特殊情况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市财政局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三亚市财政局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
(二)政府采购计划;
(三)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项目操作方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三亚市财政局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三亚市财政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市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规定向三亚市财政局报送。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资金计划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中央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各预算单位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都要相应追加到政府采购预算中。
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各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市直各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详细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的采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和环保等要求。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在同一年度内,预算单位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两次以上的采购计划。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编制,同类或需集成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名称、技术规格或性能指标、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价格、资金来源构成、使用单位、需求时间、建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
预算价格应该是当时的市场价或采购单位了解到的确实存在的供应商的报价。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应该在采购资金到位后及时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填写后,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原审核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经三亚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各预算单位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 市各预算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应自接到市各预算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因采购单位采购计划不明确或调整采购计划的时间除外)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的价格(或折扣率)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方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和小额办公用品等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和审核计划。市各预算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或采购资金到位)后,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市各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签订委托协议。市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市各预算单位项目委托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采购文件。市各预算单位自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集中采购机构按经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一般应当自开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并通知委托方,市各预算单位自收到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确定。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7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因特殊情况延期的,应在三亚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原因。
(五)市各预算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市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三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按规定从市财政局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和审核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后,编制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实施采购。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的采购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审定的采购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四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市各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实行分散采购并依法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同时应附有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的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市各预算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各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参加验收人员应为三人以上。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其采购项目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四十六条 市各预算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等),经审核无误后,属实拨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库科拨付资金;属集中支付的,由财政国库支付局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市审计局投资分局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十七条 市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各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七)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八)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重大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单位应对其采购活动的依法组织实施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各预算单位擅自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项目,或故意拆分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财政部门和政府委派会计应拒绝支付采购款。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全面、规范地做好市各预算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十四条 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建立诚信档案;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各预算单位应就下列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中标价格超过市场价的;
(二)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市各预算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
(三)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不含同品牌升级换代的产品)进行替代的;
(四)供应商所供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五)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各预算单位反映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对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市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对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04年发布的《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三府〔2004〕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