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06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综发〔2004〕216号)的要求,以餐饮业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监管重点部署开展了相关的监管工作。四川、河南、黑龙江、江苏、甘肃、湖北、宁夏、青海等地都制定了具体的计划,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建立了节日值班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动态报告制度,河北省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食品卫生保障百日活动”。200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餐饮业的监管工作。要根据辖区内群众节日活动的安排,对饭店、酒楼和公园、庙会、游园会、集会等举办期间的食品卫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一)要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尤其对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凡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基本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擅自变更许可项目、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在重新进行卫生许可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加强餐饮单位的餐饮具卫生和消毒监督工作,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具(包括一次性使用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以及未经批准的食品用消毒剂。
(三)要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负责人对患有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疾患的人员做出停止参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节日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实地检查,掌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和问题,督促一线食品卫生监督员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二)各地要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节日值班电话的接通情况、食品卫生动态报告情况等,防止发生漏报、迟报重大食品卫生事件的责任事故。
(三)必要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方案落实的检查活动,对在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通报,并组织食品卫生宣传活动,以食品卫生法律常识为重点,力求通俗易懂、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鼓励他们参与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工作,为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7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 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在江门市市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经贸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废旧物资回收实行集中经营,规范管理。集中经营场所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经贸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实施行业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JP〗

 规划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集中经营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进行布局规划。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纳入规划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用地进行功能调整,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所需用地。

 公安机关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的治安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财政、卫生、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职权范围内废旧物资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供销社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物资回收经营网点布局;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 

部门职责由各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各区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其职责由市直有关部门履行。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废旧物资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经贸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称谓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1〕65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称谓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的称谓变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李泽华任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总经理;
  李宝忠任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正职待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