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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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全
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已取得很大成绩,成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
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划,切实办好职业
技术教育,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附: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7月2日至7月6日,在北
京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研究、明
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任务和工作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一年来,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在已经形成的规
模基础上,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1985年底,全国共有中等专业学校2529所(不
含中等师范),在校学生101万人;技工学校3548所,在校学生74万人;职业中学
8070所,在校学生229万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118所,在校学生6万多人;全国
各地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1345个,共培训了177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
校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36%。最近,国务院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在
农村推行“星火计划”,并在帮助贫困地区工作中强调智力开发,这对城乡职业技术教育是
有力的推动。

  目前,职业技术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层次和结构不能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没有形成所有经济部门,尤其是工业企业都能依靠职业
技术教育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格局。第二,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还很薄弱,发展很不平衡,
许多地方的农村基本上还是单一的普通教育。第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发展缓慢,潜
力未充分发挥出来,招生规模同“七五”期间的需求差距很大。第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不高,相当多的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经费严重不足,缺少基本的教学设施和实习条件,社会
迫切需要的某些专业仍然短缺或十分薄弱。

  会议确定,“七五”期间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在1990年前后使全国大
多数地区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达到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大体相当;五年内培养出
800万初级、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初步改变人才结构上初级、中级比例过低的不合
理状况;要培养上千万新的技术工人,努力提高中级、高级技工的比例;使多数回乡的初中、
高中毕业生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技术培训;办成一批起示范作用的学校和培训中心;积极推
行“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1990年以前全国大多数地区
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不经培训合格不得走上工作岗位的制度。

  因此,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改革体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结合需要大
力发展,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大家来办的方针。在发展中注意调整和提高,努力增进社
会效益,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产
业部门对实行这个原则必须坚定不移,不能有任何动摇。真正落实这一原则还需要一个创造
条件的过程,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地区对于培训的程度也有不同的需要,因此,在贯彻
这个原则时不应“一刀切”。对于那些具备条件却又不实行的单位,劳动部门和经济主管部
门要给予行政干预。

  这里说的“培训”,包括系统的学校教育、各种短期培训、单项技能培训以及按某些工
种或岗位的特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教育的培训。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
校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骨干,其他各种培训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
论现在或将来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些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各自不同的任务,互相促进,互为
补充。

  这里说的“就业”,包括向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三类企业事业单位输送专业人才、技
术工人和其他熟练劳动者。只有打开广阔的就业渠道,职业技术教育才可能蓬勃发展。为了
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的效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各种行业和岗位
的不同要求进行。社会招工,应当在专业和工种对口的原则下,对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
生择优尽先录用。

  目前各企业部门每年招收的上百万学徒工,也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加以改革。可以增列学徒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要求,在企业(车间)
进行技能训练,同时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文化基础和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再
按合同条件正式录用。为此,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的计算方法作必
要的调整。

三、明确农村办学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农村的1.2亿初、高中毕业生,是亟待开发的巨大智力资源。几千万在校的中学生,
也需要有建设农村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如果使他们在原有文化基础上再掌握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实用生产技术,将会对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起极大作用。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关键在于办学思想的转变。农村教育应该从单纯为了升学转到
为本地区培养具有实际生产技能和中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并适当兼顾向高一级学校输送
新生的方向上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确立为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
为农民劳动致富服务的办学思想,并逐步形成培养初级和中级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城市
各类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去向也要有一部分面向农村。

  在农村,必须把就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安排。必
须把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技术推广结合起来。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不能照搬城市的做法,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
基础,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以发展初、中级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长期与短期结合,大
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应当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作
为骨干和基地;普通中学也应根据需要开办职业培训班或开设职业技术课。农村发展职业技
术教育应当与普及义务教育结合起来,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应当看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个部
分。

  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农村更要强调横向联合。县人民政府应切实负起统筹领导的责任,
把教育、农林牧渔、科技以及有关的业务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的力量组织起来,提高现有文
化、教育、科技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作用。同时,要加速农业中
专的改革,使它更好地发挥骨干作用,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

  中级专门人才和中、高级技术工人比重过小,是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产品质量低的
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建立高级技工、技师的培训、
考核、晋升制度。

  中等专业教育是一种成功的培养中级专门人才的制度。但现在中专发展缓慢,一部分老
中专已改为高等学校,余下的也很不稳定。问题在于没有根据这个教育层次的作用和性质,
恰当地确定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因而影响了办学单位和师生的
积极性。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4年、高中毕业生学制2至3年的中专,与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不应简单地划入中等教育。中专一般不要改为专科,应该坚
持办下去。对于合乎办学基准规定的初中后4年制中专,政策上要相应作一些调整。专科和
中专的学制等问题,国家教委准备会同有关方面抓紧调查、论证,提出方案,以便从教育体
系的整体上理顺关系。

  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和加强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使之逐步同我
国的技术工人队伍应有的规模相适应。目前,企业中不少青年技术工人脱离本职工作的需要,
盲目追求高层次文凭,争当干部,这种情况不利于技工队伍的稳定,也影响整个技工队伍素
质的提高。应当为工人开辟一条进修提高的道路,即完善工人的技术等级制度,增设技师职
务系列,引导青年工人向中级、高级技工以至技师的方向发展。要逐步对技工学校和职业高
中毕业生,经过技术等级考核,按实际达到的水平发给相应的证书。这样既可以鼓励在职工
人安心本职工作,又能提高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要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逐步将包分配改为不包分配,由用
人部门择优录用。中专和技工学校还要改革助学金办法,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以提高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些改革要经过试点逐步推行。中专、技工学校要面向社会招生,以利
于发挥学校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增加办学活力。

五、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并结合行业特
点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正确处理文化基础和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的
关系。要重视必要的文化基础和理论知识的教育,但不应脱离培养目标,盲目追求知识的系
统性和理论的深度。培养技术工人的,应侧重操作技能的训练。职业技能训练必须严格要求,
坚决克服和防止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

  职业技术教育有自己的特点,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自身的规律来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
量。只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都应当给以积极的支持和
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条件,分期分批地对现有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充实和提高。

  缺乏师资是当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现有的
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专业课师资,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也要承担为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师资的
任务,并列入国家计划。可以从4年制中专和技工学校中选留优秀毕业生,经过进修提高,
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实习指导教师;还要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选调有实践
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能工巧匠担任这类教师;可以选派一些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国外职业
技术教育的经验,以加强短缺薄弱的专业。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除国家专项补助和已列入中央、地方
财政预算项目外,各有关办学单位也要尽力支持。地方财政应在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同时,
使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能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两个增长”。
城市、农村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主办的培训中心应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结合
专业举办小型的工厂、农场、商店或服务性企业。使学生既通过实践掌握职业或专业的技能,
又可以用所得的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对职业技术学校所办企业,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植政策。

六、加强领导,逐步改革领导管理体制

  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涉及许多部门,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来办。经济部门和企
业尤其应根据各自行业的优势和条件,大力办好中专和技工学校,积极扶植职业中学和各类
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发展企业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对口的企业应结合自己的
劳动和设备条件,积极接纳和安排师生下厂(场)进行生产实习和业务实践。

  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逐步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也能调动各业务
部门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自主权的管理体制。国家教委在国务院领导下,从宏观上统筹管
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各部门分工管理有关职业技
术教育的各项工作。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工作,在国家教委的统筹指导下,
仍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在地方,除必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以外,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
计划、布局、学校设置、人才合理使用等,应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统筹领导。面向城市的,
一般实行省和中心城市两级统筹;面向农村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领导下,
由县负责统筹。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各级政府的统筹,支持地方进行有关的改革
试验,同时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业务上给地方以指导和服务。地方政府在实行统筹时,
要尊重学校主管部门的权限,充分考虑主管部门的指导性建议,照顾各部门的需要。

  会议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首先帮助各级干部克服单
纯发展普通教育的观点,扭转某些同志一感到人才缺乏就只想多办大学的现象,改变某些单
位只考虑安置就业、对提高劳动力素质注意不够的状况。其次,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现状
和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总体规划,不要互相攀比。要制订具体政
策,推动体制的改革。第三,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协调机构,具体形式由地方自行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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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纠纷的分析

刘成江 王素杰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且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台,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从而使在农村中对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审理的案件中2007年审理土地纠纷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纠纷立案8件。而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处理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既有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触和理性的分析,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处理方法及对策作浅析如下。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根据统计,我们发现土地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承包合同履行纠纷。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调整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
(二)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三) 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往往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土地都是大面积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回互相侵占,各不相让,从而提起诉讼,但是案件标的比较小,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因拖欠土地承包费引发土地纠纷。在已审结的土地承包纠纷中,起诉土地承包费纠纷的案件2件,在纠纷成因中占一定的比例。一是有的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导致村委会等经济集体组织提起诉讼,二是在村民把自己的土地转包后,次承包人不按约定缴纳承包费引起诉讼。
(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引起纠纷。主要表现在:有的承包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承包合同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有的合同对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四周的土地界限的表述不明,从而产生纠纷;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对承包费用的约定不明因此产生纠纷。
(三)侵害承包户土地经营使用权引起纠纷。一种是随着农村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和城市务工环境的恶化,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另一种是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一届村委班子上任后,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发生。
(四)土地发包中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节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大多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在有的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经民主议定便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还有的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
三、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多为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也占相当比例。有要求支付被告土地承包费或是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有村民要求村集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另外还有是在土地转包后发生的承包费纠纷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二)是起诉时间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大多发生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大多在春播或是秋种时,因为对土地的使用权协商未果而诉之法院,而在其余时间由于农作物已经种植,故发生纠纷的概率较小。另外,村委班子换届之时也是土地纠纷案件多发时间。
(三)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当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社会保障体系也仍未将农民容纳进去,因此,一旦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将失去仅有的生活资料,其基本生存都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另外,近几年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 2005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土地纠纷的几点对策
面对如此多的土地纠纷案件,面对土地纠纷的上升态势,如何妥善审理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大的任务,我们逐渐摸索出了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土地承包法的普及宣传,要让每一位农民了解该法的基本内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土地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以稳定承包合同为主。事实求是地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稳定承包合同主要指在合同承包期内,一方投资较大,即便是未按期如数交纳承包费,只要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一般不应以解除为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就是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税改前与税改后的不同情况全面把握,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
(三)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四)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总之,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不应以法院的审判权代替或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已经成为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