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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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抚政发33号]
[1996-08-05]

  第一条 为了明确、落实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上行使县级政府职能,经济上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市直有关部门一般不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不得直接对其实行处罚。必要时,必须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补充等,由开发区用市外经贸委文件头纸,自行编号审批,市外经贸委在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签后,即行加盖公章,发放批准证书,不再另行审批。开发区应在三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六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的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审定,以市外经贸委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领取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经贸、科技出国团组,由开发区定期到市外事办领取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审批后,送市外事办主任会签,领取出国护照。


第八条 开发区内自筹资金和自行平衡外部条件兴办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三产业等项目,以及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内外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审批立项、开工,代市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并报市计委备案。
第九条 开发区自筹资金,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外部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由开发区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十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详细规划及各项工程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由市土地规划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能。但对进区项目建设用地,受市政府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对上述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审查、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由市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单列窗口,实行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开发区环保部门行使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省、市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对区内道路的交通、路政、车辆运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城管监察部门对区内城建、城管各项费用统一征收使用,负责全区市政、环卫、市容绿化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农机监理部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对区内农业机械统一监护管理,对农业机械牌照统一编号、检查验收、发放牌照,并依法收取各种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区内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等工作,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市工商局委托开发区工商分局受理,送市工商局审批、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开发区地税局行使县级审批权限。对30万元至50万元税款缓交的审批,高新技术企业、三产业、民政企业、校办企业的审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审批等,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地税登记,由开发区地税局代市地税局办理,发放地税登记证,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最终由开发区负责。短期内,可由市地税局派员现场办公,并帮助指导工作,培训人员,这一过渡性办法,到1996年底结束,然后由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物价部门行使县级物价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下拨给大南乡、李石镇的专项资金,直接划拨给开发区,由开发区再拨给乡镇。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在市审定的编制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机构设置,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动物检疫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文化市场的设立、审批及管理工作。对教育及医疗单位的设立与管理,行使县级人民政府权限。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治安分局行使县级公安局权限,负责开发区治安管理。在不改变户口性质前提下,使用顺城区、抚顺县准迁证,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人口统计及管理仍归属原县区。开发区治安分局内设消防科,受市消防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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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枣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条 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否决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指标分值比重不低于60%。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在计算中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客观因素(含公用企业政策性因素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否决指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完成情况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指标,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提取绩效工资;同时,该指标也作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指标,凡是做到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贡献较大的,市国资委将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奖励基金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指标按有关法律规定考核。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协商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市国资委确认。
  (三)企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其中:一部分从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分档计提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一部分由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行业、企业特点在责任书中约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兑现标准建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副职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参照正职确定不同系数比例,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没有经过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企业领导人员,不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不得按企业领导人员标准兑现基薪和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政策因素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纳入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业务指标范围,分值比重一般不低于业务指标总分值的30%,由市国资委按照市目标考核办公室统一部署制订下达和检查考核。对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好、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的受托主管部门,由市国资委向市政府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和各区(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



按照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起动的准备工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
,对少数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在申报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前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人系获得省(部)级珠宝玉石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珠宝玉石专业论文两篇,或有重要珠宝玉石专业著作、译著(国家正式出版物);
(四)连续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工作满五年,或累计满十年。
二、认定组织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二)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条件第(三)款中要求的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总数不超过4件。
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有专著、译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总件数不超过4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规定数额的,提出推荐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数额内,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认定。
(六)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者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定要求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仅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一次。
(二)资格认定实行数额控制,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有关的地区、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推荐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凡是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申报、推荐。
附件: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略)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