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通政发〔2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检疫检验、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放心肉”工程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在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海安县贸易局等47个先进集体及邓进等10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在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中再创佳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而争作贡献。
附件: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47个)
海安县(4个):
海安县贸易局
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科
海安县墩头镇畜牧兽医站
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4个):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4个):
如东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4个):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4个):
海门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海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4个):
启东市公安局
启东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启东市大兴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吕四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23个):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南通文峰麦客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千家惠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越江工商所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虹桥市场
南通市莘园路农贸商城
南通市学田农贸市场
南通市东方市场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开发区富民港市场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南通市“放心肉”工程办公室
二、先进个人(101名)
海安县(8名):
邓 进 海安县贸易局
冯宝楼 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
时金春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吕兴海 海安县双楼镇人民政府
陆 华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政府
黄茂盛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缪 峰 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丁忠留 海安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如皋市(8名):
孙 建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周 跃 如皋市卫生监督所
魏国才 如皋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葛 李 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白蒲分局
刘慧勇 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
张启林 如皋市东陈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张秀祥 如皋市白蒲镇人民政府
陆兴祥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8名):
徐建华 如东县人民政府
王新南 如东县商贸局
葛可山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陈建明 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
杨文斌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徐希红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管维喜 如东县商贸局稽查大队
宗兆华 如东县生猪管理办公室
通州市(8名):
吴 毅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陈步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顾新华 通州市平潮屠宰场
唐志军 通州市金沙镇生猪猪肉管理办公室
黄凯飞 通州市北兴桥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朱亚忠 通州市川港镇人民政府
樊祥福 通州市三余镇畜牧兽医站
姚国平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甲分局
海门市(9名):
肖振时 海门市人民政府
蔡祖祥 海门市贸易办公室
顾小石 海门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邵成礼 海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杨辉军 海门市食品总公司
陈 杰 海门市公安局天补分局
李志洪 海门市德胜镇人民政府
盛兴涛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李亚斌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8名):
葛玉琳 启东市商贸局
曹瑞生 启东市商贸局
施 兴 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彭伟健 启东市兆民镇人民政府
倪圣白 启东市和合镇人民政府
陆忠华 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
陈 兵 启东市志良镇人民政府
包国贤 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52名):
施群力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东工商所
陈爱萍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南工商所
陈雪华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龚凌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
周志勇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东工商所
冯 建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西工商所
石登科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陈 元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竹行工商所
季洪平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陶建新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八仙城分局
曹建军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治安大队
刘 刚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治安大队
殷佩华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施 飞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胡德明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徐章华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安建中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陆永祥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黄学林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韩 飞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严 超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朱玉新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蒋志军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邵 旭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徐海云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王桂明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江柳珍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建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李 峰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张新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郭卫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宋 进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陆志斌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张顺峰 南通市东方市场
袁俊生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杨 琳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何申华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孙雪谦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周建华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冯建彬 南通市莘园农贸商城
张鹤进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范美如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管理处
汤振忠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方晓晶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陆振忠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王红君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姚广盛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杨 淑 南通市节制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朱凤明 南通市新开商城农贸市场
王思冲 南通市竹行农贸市场
张建虎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汪小伍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
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 9 号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陈建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九条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大型水库,应当设置必要的地震监测设施,密切监视水库地震活动。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水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并为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包括测震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数据汇集处理中心;根据需要增加地壳形变、地下流体、活动断层等监测内容。
第十四条 测震台网应当至少有4个监测台站同时观测,其监测能力和定位精度应当达到:库首区和重点区域监测能力优于0.5级,定位精度优于1千米;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监测能力达到1.5级, 定位精度优于3千米,2.5级以上地震速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 在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前,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
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省级或者全国地震监测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台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完整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
第二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监测到库区有重要异常情况,水库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水库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