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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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超施行。



市长 佟星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管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的竞投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汽车营运车牌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营运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是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企业法人参加,通过公开竞投方式,取得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的活动。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输市场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出租小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及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公开竞投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竞投。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竞投前15天发布竞投公告。公告应写明竞投时间、地点、批量及报名申请日期。
第九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车牌竞投申请表》,交纳报名费、资料费,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竞投通知书》。在《竞投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按拟投批量缴交定金后,领取竞资格证书和应价牌。竞投人凭竞投资格书和应价牌在指定时间到竞投地点参加竞投。

第十一条 参加竞投者,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二条 竞投的标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标底在竞投前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竞投主持人在竞投开始时向公主人员递交价说明文件。竞投开始,由主持人公布底价,逐级叫价,竞投人以应价牌举牌应价。最高应价的竞投人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竞投应制作竞投笔录。竞投笔录应分别由竞投主持人、笔录人、公证人、中标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竞投落标人的定金于5天内予以退还;竞投中标人的定金用于折抵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竞投完毕后,中标人必须当天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缴清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市交通主管部门收齐款项后发给中标人《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公开竞投的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期为30年,从小汽车投入营运的当日起计算。有偿使用期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一个营运车牌只限一辆小汽车使用。在有偿使用期内,经营者可申请办理营运车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中标人凭《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入户、营运执照、税务登记和营运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须在取得《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后6个月内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车型购车、办理手续并投入营运。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营运车牌,在投入营运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确需转让的,须在转让前30天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需交纳当年中标价10%的转让费。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该营运车牌过户手续及公证手续,并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承让方应履行原有偿使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营运车牌的转让,必须按当年营运车牌的中标数量,整批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租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列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道路运输管理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标者逾期未交清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的,协议废止,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规定,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辆共用一个营车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投入营运的,解除《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协议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运车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该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小汽车管理,按《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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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2003)36号


关于继续做好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 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 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积极开展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2002年报表汇总上报任务完成较好(汇总情况见附件1),并有12个省区完成了所属国有地方煤矿报表的上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掌握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实行重点监控,促进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局决定继续执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的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数据统计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加强安全监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隐患、实现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保证数据准确,按时上报。

2.经征求各方意见,对这套报表内容进行了修订,新表简化为4张表格。统计范围为原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含3万吨)的矿井。统计内容包括矿井通风、瓦斯、防火、防尘、安全仪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尘肺病防治等。其中,瓦斯抽放、瓦斯突出次数和发火次数填报全年数据,其余填报第四季度数据。

3.报表用 Excel 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 A3横向。表格式样可在国家局网站(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 政府公告栏目处下载。

4.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报表,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于每年2月底前用电子邮件将上年报表传至国家局监察一司(电子信箱:jcyszh@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电话:(010)64463186(带传真)。如收集数据确有困难,国有地方煤矿报表可延至6月底前上报。

附件:

1.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 “一通三防”基本情况

2.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式样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 “一通三防”基本情况


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状况继续得到改善,缺风矿井减少,瓦斯抽放总量上升,安全仪器的使用数量增加。但是,仍有不少矿井隐患十分严重。基本情况如下: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共有609处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其中低瓦斯矿井339处、占55.7%,高瓦斯矿井163处、占26.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7处、占17.6%;有532处矿井煤尘有爆炸危险,占87.4%;288处矿井有自然发火危险,占47.3%。

二、矿井通风

矿井需要总风量为3505319m3/min,风机实际供风总量为4163730 m3/min。有8处矿井缺风,同比增加2处。有67处矿井总回风的瓦斯浓度超过0.5%。矿井巷道失修总长度为446506米,失修率为2.6%。有128处矿井的巷道失修长度超过1000米,约占矿井数量的20.7%。

三、瓦斯抽放

有53个矿务局(公司)的193处矿井进行了瓦斯抽放,抽放总量为11.46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65亿立方米,增幅16.9%。有3个矿务局(公司)抽放总量超过1亿立方米,其中阳泉2亿立方米、抚顺1.28亿立方米,淮南1.12亿立方米。矿井抽放量最多的是抚顺虎台矿、达1.28亿立方米,其次是阳泉五矿、为0.9亿立方米。有35处矿井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四、煤与瓦斯突出

全年有50处矿井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83次(其中掘进工作面93次,采煤工作面74次),同比减少15次。

采掘工作面共进行突出预测预报11417次,同比减少1557次;采取防治措施7456次,同比增加5336次;效果检验8582次,同比增加4235次。

有8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五、矿井瓦斯监控

共有337处矿井装备了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同比增加25处。尚有47处高、突矿井没有装备监控系统,占高、突矿井总数的17%。

使用监控系统的矿井共装备瓦斯传感器9854个,平均每个矿井使用29个,淮南谢一矿最多为117个。联网传感器共有14116个,平均每套42个,济宁二矿数量最多为428个。有部分矿井采掘面瓦斯传感器装设不到位,共少装瓦斯传感器556个,少装断电控制1717个,有3020个瓦斯监测数据没有遥传到地面中心站,使监控系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六、矿井防灭火

全年共发火201次,其中52处矿井发生内因火灾172次,18处矿井发生外因火灾29次,百万吨发火率为0.242。由于内因火灾共封闭采区64个,冻结煤量3225万吨。

有244处矿井建立了防灭火系统,采用注浆、阻化剂、均压、液氮等灭火措施的工作面分别有589、177、174和53个。有44处自然发火矿井没有装备防灭火系统。

七、矿井防尘

有543处矿井建立了防尘系统。有70处矿井防尘系统严重失修。

全年共新增尘肺病人3828人,死亡1359人。

八、安全仪器

有565处矿井共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5551台,同比增加17560台;191处矿井共使用瓦斯氧气两用仪2317台,同比增加1270台;30处矿井共使用瓦斯报警矿灯5667台,同比减少2814台;552处矿井共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34566台,同比减少1713台。

共使用隔离式自救器174119台,同比增加30125台;使用过滤式自救器509259台,同比增加86286台。有13个矿务局(公司)没有使用自救器。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