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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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政字〔2006〕22号



部内各有关司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为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现将《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启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定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要求,以及2006年4月19日部长办公会精神,为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我部负责牵头制定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现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分工

根据部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内容,以及各司提供的实施细则司局责任人及联络员的情况,综合形成我部制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工作任务与分工。主要包括实施细则文件名称、会同部门、完成时限、负责人及牵头司局等,详见附表。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

1.充分体现《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精神。要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政策导向和要点,突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一主线,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制定出的实施细则要服务和满足于《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落实。

2.注重体现政策重点、突破点和政策力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要依照《配套政策》的有关内容,针对制约自主创新的瓶颈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要着力体现政策的突破性、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务使实施细则的力度不能低于《配套政策》的力度。

3.切实增强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工作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根据实施细则的不同要求和类型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根据实施细则中有关的决定、若干意见、评价办法、产品目录、实施方案等不同的要求,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要求表述准确,语言简练,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

三、工作机制

《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保证这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机制:

1.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实施细则制定工作。郑国安副秘书长协助部领导抓工作方案的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

2.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成立工作小组。按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的任务分工,各项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负责成立本项政策细则制定的工作小组,以任务分工中明确的部领导为组长,牵头单位司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必要时可请其他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邀请相关部门及部内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3.制定工作方案。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形成工作方案。各个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应研究制定所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工作小组名单、细则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请各工作小组尽早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备案。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17个细则都有相关部门参加,交叉重复多。为使部门协调工作有序进行,需要加强统一协调。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统一召开部门间协调会议。

5.加强分工协作与督促检查。各项细则制定的牵头单位对该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负总责,各参加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调,抓紧起草制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政策制定情况,加强实施细则制定的督促检查。

四、工作进度

1.会后各有关单位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4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明确参加部门、部内参加单位和相应的人员名单,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

2.6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等第一批实施细则。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4.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按照国办提出的有关要求,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实际,加紧工作,能够提前的工作要尽量提前。具备条件的先行出台,尚未达成共识的要加强调研和协调,努力创造出台的条件。




附表:



科技部牵头制定的《规划纲要配套政策》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及工作方案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
会同部门
完成时限
负责人
牵头

司局
司局责任人
联络员

1.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2.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政体司
耿战修

胡志坚
徐禄平

苏 靖

3.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4.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6月
政体司
胡志坚
林 新

5.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尚 勇
计划司

合作司
徐建国

靳晓明
包献华

毛中颖

6.关于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申茂向
黄 伟

7.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
2006年12月
刘燕华


农村司
曹一化
王化涛

8.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计划司
梅永红

李新男

王晓方
翟立新



崔玉亭

9.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决定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0. 关于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科院、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1.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大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程津培
基础司

政体司
叶玉江

李 普
王 静

翟立新

1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机制的若干规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基础司
叶玉江
王 静



13.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刘燕华
条财司

政体司
宋德正

李 普
蒋丹平

翟立新

14.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政体司


徐建国

梅永红

李新男
包献华

翟立新



15.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耿战修
徐禄平

16.关于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徐冠华


条财司

计划司
王伟中

徐建国
刘东金

包献华

17.关于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事部等
2007年6月
李学勇
政体司



人事司
梅永红

李新男

李 平
翟立新



吕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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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 年8月15日



(1995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繁荣、发展文物事业,加强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市场系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文物专营商店和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同管理。
第五条 下列文物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核准后,方可由文物专营商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以及家具、书画、碑帖、拓片、织绣、货币、器具等;
(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第六条 下列物品为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品类填报经营申报单,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核准,钤盖标志后,方可在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经营:
1911年至1949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织绣、货币、器具等。
上列物品中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为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应由文物专营商店经营。
第七条 开设文物专营商店的,应当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境内出土文物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文物。
第十条 公民出售个人收藏的文物,经鉴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应到文物专营商店或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寄卖。属国家不准经营的文物,可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第十一条 鉴定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应缴纳鉴定费。鉴定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凡国内公民在文物专营商店购买属于国家禁止出境文物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如实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方可购买。
第十三条 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中、英文标志,标明:所出售文物监管物品需携带出境的,必须持购买发票及文物监管物品到陕西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文物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西安市文物商品检查证》,并有两个以上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公正、诚实、合法,不得强拉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
(二)严格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经营未经鉴定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不得超越核准的项目经营;
(三)在批准的经营地点经营;
(四)建立文物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发现经营境内出土文物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文物时,应立即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挪用、涂改文物监管标志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设置中、英文标志说明,逾期未设置的,处500元的罚款;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无营业执照从事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文物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评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评比办法(试行)
宁德市交通局
(2004年2月20日)


  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度农村公路铺设水泥路面建设任务确保完成600公里、力争完成800公里,为此,现根据《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宁德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书》(下称"责任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建设激励机制,促进2004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比范围
  1、必须是列入省交通厅预备项目建设计划的;
  2、列入2004年度《责任书》的建设计划任务和超出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
  3、建设项目完成的里程符合省交通厅规定的数量核验要求的;
  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公路均为评比范围。
  二、参评对象和评比内容
  2004年宁德市农村公路铺设水泥路面建设评比以县(市、区)为参评单位;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交通厅核验情况、施工安全、廉政建设和统计报表等四个方面。
三、评比标准
评比采用基本分制和奖励分制,综合计算各县(市、区)的评比总分。
  (一)基本分
  基本分评比采用百分制,并按各县(市、区)相应的考评结果计分。
  1、列入2004年度《责任书》建设计划任务项目的核验情况(80分)
  经省交通厅核验,各县(市、区)列入建设计划任务的合格里程数与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里程(即《责任书》确定的建设计划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值;
  2、年度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8分)
无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得满分;发生一般性施工安全事故的扣减4分;发生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3、年度项目的廉政建设情况(8分)
  未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
  4、年度项目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4分)
按照县(市、区)全年报送统计报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得分。
  (二)奖励分
  对超出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县(市、区)采用奖励分制,分值为100分,并按各县(市、区)相应的考评结果计分。
经省交通厅核验,各县(市、区)超出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合格里程数与全市超出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合格里程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分值;
  四、组织方式
  宁德市2004年度农村公路铺设水泥路面工程的评比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设评比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评比范围和内容,严格依据计分标准,具体负责评比工作。
  五、奖罚制度
  1、对完成《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且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从高到低排名,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表彰与交通建设项目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获得奖励的10%作为奖金使用。奖励资金从市级农村公路补助经费中列支。
  2、对未完成《责任书》确定的建设计划任务,且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