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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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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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和乙是朋友。一天,两人在游戏厅里玩,乙向甲借50元钱,甲说:我身上没有钱了,你拿我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帮我去取1000元,并告诉了乙存折的密码。乙取完1000元,发现折子里有两万多元,遂产生了占有的目的,乙带上卡到了十公里以外的另一信用社营业点以甲的名义从存折上取了两万元后逃到另一城市。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乙取走1000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对乙取走两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乙在受甲委托取了1000元后,发现存折里还有两万多元,其利用知道存折密码的便利条件,在甲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十公里外的另一营业点取走两万元,乙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具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的要害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本案中,;甲将存折交乙,并告之其密码,可见乙是合法的占有该财产,但其对该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甲只是委托其取1000元钱,而乙却利用了这一时机,非法占有了甲的钱财,并有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应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把财物交出。本案中乙在取完1000元钱时看到存折里还有两万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到十几公里外的另一家营业点,以甲的名义取款,信用社以为乙是存折的主人甲而“自愿”交付,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自己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包括有形占有和无形占有,对存折或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当然占有存折和信用卡内的钱款。本案中,乙基于甲的委托而合法占有存折,但并不占有存折内的钱款,乙从存折上支取2万元的占有,并非甲的授权,其对这2万元占有的状态是非法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交付”意思表示,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乙在另一信用社支取2万元钱之前,这2万元是信用社在占有,银行对其占有的储户的存款,是有处分权限的。乙持存折去信用社窗口支取出这笔2万元,对信用社来说是处分了由信用社占有的2万元钱款,改变了这笔2万元的占有状态。信用社之所以处分了改变2万元钱,是基于乙以甲的名义持存折提款的行为,而误认为乙是存折的用户,故乙支取2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6号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三)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

“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 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

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

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

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 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对已不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

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8月5日颁发的《关于〈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即行作废。



附件(略)